【摘要】我国重大误解制度的体系性建构至今仍未完成,“一元论”与“二元论”的争论仍然存在,在远程缔约等新问题处理上亦有体现。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实定法几乎都采错误二元规范模式,我国既往立法和司法实践也均体现二元模式。作为“一元论”依据的国际私法文件中的错误规则须溯源详审之。重大误解的价值判断问题核心,是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之争。各国立法均在意思自治与相对人保护之间寻找平衡,我国亦然。“一元论”或“二元论”之争无碍要义,但我国立法已选择以《民法典》第147条为适用于各类重大误解的共通规则,《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19条规定动机错误进阶要件的“二元”模式。远程缔约时代“二元论”仍具有优势解释力,并在实践中得到实质遵从。
【关键词】重大误解;动机错误;远程缔约;标价错误;自动化缔约
【文章来源】《环球法律评论》202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