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狭义先行处置的权力性质是价值保全,属于对物强制措施范畴,是程序性权力而非实体性权力。在对物强制措施体系的双线多阶结构中,先行处置位于财产保全措施条线末端,功能定位是保障生效裁判执行而不得不采取的最后举措。当前先行处置领域的问题集中体现于权力制约不足,权力制约要素包括静态制约要素和动态制约要素两个层面,恣意行权和不作为两类行为均需纳入制约视野。制约要素以多种方式组合,形成了不尽相同的先行处置制度,可以类型化为权利主导模式与权力主导模式。采用何种模式的正当性依据,首先源自先行处置在对物强制措施体系中的功能定位。立足先行处置的结构性功能,在第四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中,解决中国当前问题的思路,不在于全面转向权利主导模式,而在于建构强化权利保障的权力主导模式。
【关键词】刑事涉案财物;先行处置;对物强制措施体系;制度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文章来源】《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