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面对实务中愈来愈多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认定需求,我国实务界与学界就此判定标准观点不一,且诸多讨论通常局限于具体标准之争并“深陷其中”,难以实现法律的有效适用。因而,须跳出纷争,从整体论的视角提出一种既能兼顾实务审判需要,又较为持之以恒的价值准则,以及裁判理念的改变。基于对现行法的进一步梳理并兼顾比较法考察后,认为就此应当揭开例如以服务器标准为代表的“技术主义”之面纱,秉持技术中立原则,强调以人为本。即:首先,在方法论上应进行文义解释视域下“新公众实质提供标准”的预判;其次,体系解释维度,在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边界划定时贯彻著作权人权利本位的裁判准则;最后,目的论解释视角下整体观照社会公众利益的三阶层复合之“人本主义”价值理念,进而实现法律稳定适用与产业持续创新的目的。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人为本;整体观;技术中立;新公众实质提供标准
【文章来源】《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