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传统噪声污染法律认定主要采用“超标扰民”的一元认定方式,其在应对新型噪声污染纠纷时暴露出局限性,不能为公民享有安宁环境的健康权提供必要的法治保障。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确立了“超标扰民”与“未依法采取措施扰民”双轨并行的二元认定方式,其中“未依法采取措施扰民”这一新型认定方式具有创新意义,且此前在司法实践中已得到能动适用。噪声污染法律认定新方式打破了传统认定困境,在污染防治领域具有方法论层面的适用性,能够提升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健康权法律保护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噪声污染法律认定新方式的实施,需要与民法典相关制度条款协同适用和推进,在实践中应明确开展法律认定的步骤、厘清“未依法采取措施扰民”的认定逻辑和路径、引入容忍义务原则和规则。
【关键词】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法律认定方式;声环境健康权;立法革新
【文章来源】《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