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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追究机制的体系性整合——以功能主义进路为分析视角
作者: 时间:2025-10-17 浏览次数:

【摘要功能主义进路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追究机制的选择具有适配性。在新功能主义进路的影响下,对制度成本效益的比较分析应当成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追究机制选择的重要方法之一。行政机制和司法机制的制度实施成本具有相对性和不确定性特征,二者均具有相对的功能优势。对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追究机制的选择是一种“在两种不完美事物间的选择”,体现为各国立法者在不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追究机制之间所作出的多样化制度选择。从制度优化的角度来看,多元生态修复责任追究机制的整合不仅要坚持“最低制度实施成本原则”,还应当遵循“国家权力合理分工原则”,着力健全“行政主导、司法补充”的多层次责任追究体系。为保障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可持续性,多元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追究机制的整合最终需要转化为稳定、可靠的法律制度供给。在当前《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正在全面推进的现实背景下,探索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追究机制“入典”的可能方案具有重要的规范意义。

【关键词】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追究生态环境法典功能主义

【文章来源】《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网络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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