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医疗数据囤积的“数据孤岛”现象与不当利用行为频频发生,容易引发抑制竞争与创新、隐私权与知识产权侵权、互操作性受阻等挑战,因而需要制度层面合理的界权保护及其运行机制调整。一方面医疗数据可携权滥觞于民法上的健康权与人格权保护,另一方面医疗数据使用权源起自私法上对财产性利益的权利保护,其中的知识产权特征凸显。同时,法律制度的核心激励在于私法上的确权保护,并在技术支持背景下辅之以其他制度的协同共治,特别是公共利益维度,比如宪法层面的价值指引和反垄断法层面的行政监管与干预。故此,有必要构建医疗数据可携权与使用权形成合力的“二元权利架构”激励机制,即以私法赋权激励为主、公法行为规制为辅,并以数据信托为理论基点、医疗数据池打造为具体操作,实现医疗数据共享的公私法协同适用与社会福祉的提升。
【关键词】数据;医疗数据;医疗数据可携权;医疗数据使用权;知识产权;数据共享
【文章来源】《东方法学》202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