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备案审查中存在审查对象、审查内容、审查程序、审查结果的溯及力以及备案审查与立法创新的关系处理等五大疑难问题,这些问题关系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目标的达成,急需得到解决。对于审查对象,应当从规范性入手来界定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对于审查内容,应当处理好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审查之间的关系,确立“先合法性审查后合宪性审查再适当性审查”的先后顺序。对于审查程序,应当厘清申请要件、启动要件、审查要件之间的关系,区分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对于审查结果的溯及力,不能简单照搬法的溯及力理论,而应当从没有新法情况下判决的既判力是否值得维持和有新法情况下是否应当保护当事人对旧法的信赖利益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对于备案审查与立法创新的关系,应当采取实质性评价标准判断被审查对象与立法是否抵触以及针对不同立法领域引入不同审查强度,以免备案审查的刚性损害立法机关创新的积极性。
【关键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涉宪性;溯及力;立法目的
【文章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