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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凡:关于民政部门履行民法典规定的公职监护机制的探讨
作者: 时间:2024-12-10 浏览次数:

【摘要】实践中,有一些未成年人和需要受监护的成年人,由于种种原因,缺乏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其监护人。民法典第三十二条针对此类情形,规定了我国的公职监护制度。随着我国治理能力的提高,国家作为社会救助和民生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必然要强化监护职能,在监护人缺位时由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兜底监护人,保障监护缺失的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筑牢民生底线。

【文章来源】《中国民政》杂志2024年11月上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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