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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精武、周瑞珏:论数字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向:风险体系化治理
作者: 时间:2024-07-15 浏览次数:

【摘要】数字社会的创新发展产生了一些超出社会预期的新型社会问题,但由于信息技术的更新迭代,法学研究逐渐无法在传统理论范式中有效回应这些问题。特别是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释放了数据的经济价值后,传统法学研究逐渐开始向数字法学研究转型。不过,在转型过程中,数字法学的研究范畴、研究范式频繁遭受质疑,被认为脱离法学学科固有的研究体系。但从数字法学的发展历程来看,该类研究始终是以法律关系为重心,技术原理等跨学科知识要素不过是研究过程所必要的论据,这也是数字社会治理问题所固有的特性。并且,在现行数字法治体系趋于完善的背景下,数字法学研究范式也从最初的个体性风险预防转向风险的体系化治理,并借由分级分类治理、全生命周期治理以及协同治理理论等基础研究范式,完成数字法治体系内的规则衔接和义务协同。

【关键词】数字法学;风险治理;技术安全风险;人工智能

【文章来源】《求是学刊》202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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