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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精武:论数字法学的概念与研究定位——兼论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人工智能法
作者: 时间:2024-07-16 浏览次数:

【摘要】数字法学概念是现代法学对数字社会法律问题变化的理论回应。然而,数字法学从雏形出现到体系相对成熟,往往因为研究范畴和研究范式的不确定性而饱受争议,一度被认为是数字时代法学研究的另一种称谓。事实上,数字法学作为现代法学的全新研究模式,研究目的包括法律概念的补全、法律解释的调整以及技术风险的应对,故而其研究范畴和研究范式也会受数字技术创新变化的影响而表现出开放性和动态性的基本特征。每一次技术创新都会产生不同类型的技术风险,但是,这些风险并不都是数字法学所关注的法律问题。以遵循法学作为独立学科所必要的研究路径为基础,包括人工智能技术在内的研究模式应当更加关注技术创新对法律关系的实质性影响,进而形成更符合技术治理需求的新型研究范式。

【关键词】数字法学;研究范畴;研究范式;人工智能治理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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