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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精武:论人工智能法的多维规制体系
作者: 时间:2024-06-23 浏览次数:

【摘要】法律和技术的互动关系始终是现代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特别是在人工智能技术领域,风险预防和控制已经成为重要的研究路径。然而,这种风险预防导向的治理范式在科技创新促进方面的作用存在局限性,仅能在技术应用违法性层面提供明确指引,避免科技创新发生方向偏差,无法直接作用于科技创新活动本身。而结合早年的科技法学研究来看,市场激励的治理范式能够有效在人才、资金、成果等创新要素层面促进创新。但是市场激励范式存在市场失灵等问题,可能降低创新主体的创新动力。纵观科技创新的社会实践发展,科技创新本身属于一个复杂性工程,单一的治理范式并不能有效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创新,而需要采取“风险预防—市场激励—创新资源保障”的综合治理范式。同时,还需要在立法层面实现从“技术安全法”到“促进技术创新”的重心转变,建构基于综合治理范式的“人工智能技术促进法”。

【关键词】人工智能安全;科技创新;风险预防;市场激励;创新资源保障

【文章来源】《法学论坛》202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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