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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颖:论破产程序中合同相对人的解除权
作者: 时间:2024-03-05 浏览次数:

【摘对于解除权的相关合同法规则,我国《破产法》并未排除其适用。并且,合同相对人的解除权的发生和行使及相关效果与禁止个别行使权利规则、待履行合同规则等破产法规则不相抵触。因此,合同相对人的解除权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依然有效。作为合同相对人行使解除权的效果,其损害赔偿请求权为破产债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原则上为破产债权,但在破产债务人一方也发生恢复原状请求权时则例外地升格为共益债权。在待履行合同上的合同相对人享有解除权的情形,将发生合同法上的解除权规则与破产法上的待履行合同规则的竞合。合同相对人或者破产管理人对自身权利的率先行使,将决定何者优先适用。 

【关键词】解除权;合同相对人;待履行合同;破产程序

【文章来源】《政法论坛》2024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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