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动态 > 正文
李游:金融委托理财的基础关系与受托人义务的履行要求
作者: 时间:2023-02-21 浏览次数:

【摘要】金融委托理财作为一种典型商事关系,横跨多个金融领域。在“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规范下,司法实务存在“以名定性”或依“主导性要素”思路来进行法律定性及其适用,但易造成适法上的缺位和错位;同时,金融委托理财有异于一般民事委托的特性,法院不宜直接类推适用《民法典》中“委托合同”规则,否则易产生“削足适履”的适法窘境。金融委托理财可区分信托型理财和一般委托型理财,均是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而委托,且受托人享有能够影响委托人或受益人利益的控制权,故应将金融委托理财视为一种受信关系,而不宜界定为民事一般委托或统归信托关系。以受信关系为法理,受托人承担受信义务,能强化投资权益保护。解释论下,可借道诚实信用原则填补解释和实质重于形式进路展开,在个案中实现《信托法》等相应受信规则的适用,以此改进金融委托理财司法裁判。

【关键词】金融委托理财;类推适用;商事关系;受信关系;诚实信用

【文章来源】《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21日网络首发


CopyRight© 2015 北航法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