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针对数字服务平台究竟应当采取何种监管模式和监管措施的问题上,美国和欧盟提供了不同的方案。欧盟《数字服务法》构建了针对中介服务提供者的“阶梯式”层层递进的监管模式:从所有中介机构的基本义务,到托管服务提供者的规则,再到在线平台的补充规定,最后到超大型平台的最严格措施。尤其是针对超大型平台设置的“超强监管”措施,可能导致其企业成本增加、商业秘密保护受到挑战,合规风险增大。《数字服务法》为各国数字平台监管立法提供了参考,却不应成为全球通用的“模板”。中国应立足于本国数字经济发展的根本需求,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设定差异化平台义务,构建发展与保护并重的平台监管制度。
【关键词】欧盟;《数字服务法》;数字平台;监管模式;平台透明度
【文章来源】《欧洲研究》202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