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法规对国家出资公司、金融机构等主体课以合规管理义务的正当性在于该类主体在资本来源、公共职能等方面的特殊性。公司被课以合规管理义务意味着在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的内容中增加了合规管理,但不意味着董事对公司当然负有合规管理义务。合规管理的含义在中国的规范语境中已被固化为通过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合规事项进行管理的活动。在董事对公司的勤勉义务下,董事应对公司中下层职员执行职务遵守法律法规事宜履行监督义务,该监督义务派生于董事对公司的勤勉义务,是勤勉义务的次级义务。除了被课以合规管理义务的特殊类型公司外,董事是否应通过合规管理即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形式履行监督义务,取决于公司的具体情况;是否应建立与建立何种合规管理体系属于董事的商业判断,除非从常识角度认为该合规管理体系的内容存在显著缺陷等情形,法院对合规管理体系的内容判断应保持谦抑。
【关键词】公司合规;合规管理义务;合规管理体系;董事监督义务;董事勤勉义务
【文章来源】《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