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社会学将法律规范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社会事实予以观察和描述。社科法学、法社会学的伯克利学派和分析法学分享了此种非规范性的视角,但并未在方法论上将它贯彻到底。布莱克的纯粹法学贯彻了非规范性的描述视角,却完全取消了法律规范的规范性。相对来说,集体意向性理论和系统论法学是贯彻法律社会学的两种更好的选择。其中,集体意向性理论将法律规范看作是一种超越个体意识的交叉性集体意向,系统论法学则将法律规范的一种反事实稳定的预期。集体意向性理论适合说明小规模紧密关联共同体秩序中法律规范的性质,系统论法学在说明大规模复杂社会秩序中法律规范性质方面具有显著优势。
【关键词】法律规范;独立于内容的理由;集体意向性;系统论法学;反事实的稳定预期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