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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运梁:法秩序统一视野下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作者: 时间:2023-01-31 浏览次数:

【摘要】在刑法适用过程中法秩序统一原理发挥着制约作用,民法中的合法行为是犯罪认定中的出罪事由(违法阻却事由)。如果一个行为属于民事上的行使权利行为,那么该行为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会因存在出罪事由而不成立犯罪。即使所有权人胁迫对方而取回被不法占有的本人财物,也不会成立敲诈勒索罪,因为没有侵害该罪的保护法益。在分析债权行使行为是否成立敲诈勒索罪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情节,如债权行使目的是否正当,行为在规范意义上能否被容忍,手段方式是否必要、相当,被害人是否有过错及其程度等。行使索赔权是一种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因而是一种出罪事由,能够阻却敲诈勒索罪的违法性。在区分权利行使行为与敲诈勒索罪时,要综合考虑各种要素,不能仅根据个别要素便认定罪或非罪。

【关键词】法秩序统一性;敲诈勒索罪;权利行使;违法阻却事由

【文章来源】《法治现代化研究》202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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