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的概念需要澄清,不同层面的意义必须区分。在规范根据意义上肯定直接效力,以强调基本权利的私人间效力不必借道个人—国家关系,在司法援用意义上以间接效力为原则,以强调宪法与民法互补交融,如此便能使直接与间接效力各得其分、相容互补。在中国宪法下,不但应承认客观法意义上的直接效力,还应承认主观权利意义上的直接效力。基本权利在私人间适用时具有与对国家适用时不同的操作框架与规范属性,无需担心对国家的正当化标准会运用于私人。此一操作框架不是公法上的权利义务倾斜配置,而是以协调平衡私主体间平等的自由为目标的具体法益衡量。在规范属性上,宪法不只是公法,在私人间适用的基本权利是私法规范。
【关键词】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法益衡量;比例原则;宪法与民法
【文章来源】《中外法学》202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