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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涛:制造法不允许的危险:质疑与检视
作者: 时间:2020-09-29 浏览次数:

【摘要】 制造法不允许的危险应当被定位为结果归责的前提,而非结果归责的内容。在结果加重犯中,制造法不允许的基本结果之危险,涉及到实行行为的判断;而制造法不允许的加重结果之危险,与实行行为的判断无关,而是属于结果归责的内容。主流的客观归责理论存在着以下严重的缺陷:没有清楚地区分行为不法与结果不法,弱化了刑法上行为规范的指示功能;没有留下足够的空间去讨论刑法限制行为自由的正当根据,不利于保障国民的行动自由;将同一内容反复检验,有损犯罪判断的经济性;不利于确立一个明确的结果归责的连接点,造成结果归责判断的混乱。制造法不允许的危险的下位判断基准,无法为行为无价值立场下的实行行为的判断提供可以借鉴的内容。制造法允许的危险、单纯降低法益的危险等下位判断基准,确实可为结果无价值立场下的实行行为的判断提供值得注意的内容,但受制于自身的立场,并不能将这些内容纳入到实行行为的判断之中。

【关键词】 客观归责理论; 制造法不允许的危险; 实行行为; 结果归责

【文章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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