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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运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核心问题研究
作者: 时间:2020-03-05 浏览次数:

【摘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客观上要求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与其他帮助性质的正犯一样,该罪的罪状自然要求依附于他人的犯罪,起码他人实施了侵害法益的行为,才能对该帮助行为人予以处罚,这是由该罪的实质帮助犯性质决定的,不能以此否定该罪是独立的罪名。本罪明知的含义只能是明确知道,是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明知,不能为了减轻证据证明的困难便背离刑法解释的基本原理,任意扩大明知的认定范围,可以通过推定来认定明知。从罪状表述上来看,本罪的帮助对象只限于犯罪而不包括违法行为,这可能导致该罪的适用范围过于限缩。有必要着眼于行为的客观面进行考察,将犯罪解读为符合刑法分则客观构成要件特征的行为,而不是在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意义上解读本法条中的犯罪。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刑事责任的独立性由弱到强,以共犯责任与正犯责任组成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刑事责任体系,从司法解释中对个别罪名实现帮助行为正犯化到最终在立法上统一设置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基础性罪名。

【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量刑规则; 明知; 帮助行为正犯化

【文章来源】《政法论坛》201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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