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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科技国际论坛在北航法学院召开
作者: 时间:2019-07-03 浏览次数:

2019年6月23日,法律与科技国际论坛在北航新主楼第八会议室成功举行。本次论坛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基地协办。会议主题受到国内外各界广泛关注,来自美国华盛顿大学、耶鲁大学、新美国安全中心(Center for a New American Security)、乔治城安全和新兴科技中心(GeorgetownCenter for Security and Emerging Technology)、爱沙尼亚塔林理工学院、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代表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清华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西南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Mendel Owens律师事务所、日本渥美坂丼杨森律师事务所(Foreign Law Joint Enterprise with Atsumi & Sakai)、腾讯、京东、360、今日头条等多所高校、研究机构的学者及互联网企业界专家齐聚一堂,围绕着网络空间治理、大数据技术背景下数据治理、人工智能与基因科技等科技伦理以及知识产权与航空航天法等问题展开深入探讨。

论坛开幕式由北航法学院副院长周学峰教授主持,北航法学院院长龙卫球教授和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亚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臧东生教授作为会议主办方代表分别致辞。龙卫球院长在欢迎辞中指出,网络安全已经成为全球性议题,数据治理、科技伦理等诸多理论问题仍需要探讨,本次论坛聚焦于科技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希望通过国内外学者、专家之间的交流,消除分歧,推动网络空间治理共识的达成。臧东生教授从美国科技公司发展与法律监管制度改革的互动出发,指出研究法律与科技的必要性与迫切性,并希望通过本次论坛能够加强中美两国之间的文化交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鱼水指出中国通过提升立法质量、审判质量和社会认同度,已经开启知识产权审判的新时代,并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脉脉非法抓取适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一案阐明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如何应对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发展产生的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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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分为四个单元,第一单元“网络空间治理”由龙卫球院长主持。北航学法学院周学峰教授就“中国电信立法中相关问题的探讨”作发言,其在回顾我国电信立法三十年进程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在制定《电信法》的过程中应当着力解决电信法调整对象细化、电信资源分配制度、电信法与其他法律协调等问题。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目标与路径”的发言中指出,各国应当在构建对话协商平台、互联网治理规则、全球共识倡议以及网络治理实践等四个方面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代表处儿童保护官员苏文颖女士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发言中指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越来越被世界各国所关注,为了未成年人能够健康安全上网并得到最大的发展,需要从法律制度和技术应用两个层面构建保护框架。抖音青少年网络健康成长研究中心主任刘志毅在“短视频时代的儿童权利保护”的发言中总结了抖音在商业活动中对儿童的关怀,从儿童的受保护权、发展权以及参与权展示了抖音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商业实践模式。

在评议环节,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胡玉鸿教授提出中国的电信立法应当体现谦抑性,发挥市场资源分配作用,厘清电信法的调整范围。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认为未成年的网络保护需要实现儿童得到保护和儿童得到成长的双重目标,关注人的自主性的作用。

第二单元“大数据技术背景下的数据治理研讨”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学峰教授主持。本单元共分三个环节。在“学者视野下的数据治理”讨论环节中,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亚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臧东生教授从“欧盟被遗忘权第一案”切入,在比较美国、欧盟、中国关于“被遗忘权”的司法实践基础上,指出互联网发展对于民主而言是把双刃剑,同时对于隐私而言,亦是新规则的塑造者。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翟志勇在“作为基本权利的个人数据权”的发言中,比较了私法学者和公法学者关于个人数据权的研究视角,认为公法对个人数据权的保护是以人的尊严、人的自主性为正当性基础。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谢永江教授以“数据权刍议”为题,在分析数据作为权利客体的特殊性、数据权的具体内容之后,提出构建数据权的基本路径以及行使权利的限制条件。

在对学者发言的评议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院长解志勇教授认为被遗忘权的构建与社会有效治理相关,但欧陆国家并未将数据权利标识为宪法权利,原因在于数据权利的内涵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梅夏英教授认为探讨被遗忘权需要区分公共领域的数据和个人隐私,同时还要区分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数据安全问题的解决仍需要回归技术路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汪庆华教授则认为个人数据权利乃是基于人的尊严而产生的一项权利,在公法视野下,政府通过数据服务社会时应当通过正当程序、比例原则谨慎介入公民的私生活。

在“律师视角下的数据治理”讨论环节中,Mendel Owens律师事务所的Fraser Mendel律师在“全景智能,知情同意的谬误与数据收集规制:加速技术发展中的制定法挑战”的发言中指出,企业通常出于优化产品、追求利润等目的而忽视了对个人数据的保护,现行法律制度的完善方向应当以用户权利的实现为导向,厘清政府监管与行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北京世宁律师事务所陈文煊律师在“从大数据行业运用案例看产业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的发言中将大数据产业理解为“数据”、“算法”与“算力”的结合物,指出亟需解决的三个关系,即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知情同意”的例外情形以及政府监管与公平竞争。

在“互联网企业从业专家视角下的数据治理”讨论环节中,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蔡雄山在发言中指出我国数据保护立法应当明确数据治理的内涵和边界,明确数据的立法价值。字节跳动战略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丁道勤指出数据保护包括数据安全和数据隐私两个层面,在数据收集过程,需要明确“知情”和“同意”的制度价值。

360法律研究院法律顾问马可指出私权视野下数据保护制度从“支配”到“控制”的转变值得肯定。阿里巴巴集团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顾伟指出在数据行业,尽管存在相对统一的监管对象,但在管理贵层面缺乏统一的标准,实践中存在重复执法等问题。京东法律研究院产业经济研究中心主任付伟则从数据治理的经济影响出发,认为大公司的资源不断集聚优化,致使我国现行数据行业市场准入门槛过高。

第三单元“人工智能与基因科技等科技伦理问题研讨”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丁海俊副教授主持。日本渥美坂丼杨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Markus Janssen律师以“扩张的自然智能背景下的积极隐私保护——欧盟、中国与日本”为题进行发言,指出GDPR、APPI制度框架下对个人权利保护提供的帮助有限,而CSL&PS框架下监管过多,“用隐私保护服务”模式能够成为社会各方主体解决AI实践问题的共同方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郑志峰在“人工智能的责任规则与伦理设计”的发言中从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问题切入,总结了学界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承担主体问题的观点,并提出商业阶段自动驾驶汽车的《民法典》立法建议。

爱沙尼亚塔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Tanel Kerikmäe教授在“人工智能工具的应用——爱沙尼亚的案例与法律路径”的发言中总结了爱沙尼亚电子政务、医疗卫生等领域AI技术的应用情况,指出爱沙尼亚对AI技术发展的立法回应。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卢正新庭长在“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发言中讨论了“利用大数据创作文章是否侵犯著作权”的案例,从法官视角分析了“利用AI技术创作产物是否属于作品”等问题。字节跳动商业化法务总监程艳女士在“人工智能时代算法的法律治理探讨”发言中指出,算法推荐的影响包括最大贴近用户真实满意度、海量内容的信息安全以及重要信息的广泛传播,并结合算法推荐机制指出算法规制路径存在的难点问题。

在关于人工智能的自由讨论环节,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中心执行主任Robert D. Williams指出人工智能和网络安全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议题,中美两国在数据治理领域存在共同的利益。新美国安全中心Paul Scharre指出社会已经进入数据时代,在监管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过程中,应当明确该项技术为谁优化、实现谁的价值最大化。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中心研究员Karman Lucero指出在人工智能时代,AI伦理指南的制定是技术发展所必要的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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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王康教授在“因编辑婴儿事件的法律应对:中国现行监管框架及政策趋势”的发言中指出,“基因编辑儿童事件”反映了中国现行有关人类基因编辑法律框架存在的漏洞,并从吸收国际经验、监管制度以及法律责任机制三个层面探讨我国未来的立法改革趋势。乔治城安全和新兴科技中心Elsa Kania在评议发言中对基因编辑监管的议题作出回应,指出如美国马萨诸塞州也存在技术与法律、伦理的紧张关系,并强调伦理教育在引导技术人员作出正确选择的重要性。

北航法学院杜群教授在评议发言中,从环境法的研究范式出发,指出基因编辑突破了自然底线,违背了人的行为之自然性。北航法学院裴炜副教授则从科技与伦理的角度出发,认为应当从规制对象、规制工具和规制本身三个层面来研究AI监管方式。

第四单元“知识产权与航空航天法研讨”由北航法学院副院长周友军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冯晓青教授在“我国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供给:现状、问题与对策”的发言中指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应当通过产权分配制度、产权激励制度、产权保护机制以及产权确认机制的构建来实现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北航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谢地在“国有科技成果转化的产权管制法律问题与改革思路”的发言中指出“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改革探索存在法律风险,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9条提出建立国有科技成果产权分类管理制度的再改革思路。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外层空间法研究所高琦副所长在“关于中国卫星导航立法的几点思考”的发言中指出我国卫星导航立法中存在的法规零散、法规体系缺乏、顶层法规缺位等问题,主张从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法律地位、市场准入等六个层面完善“法治北斗”建设。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孔得建在“新技术背景下航空安保所面临的挑战及其法律应对”的发言中指出航空航天信息系统网络安全态势严峻,从法律创新的角度重新厘清了《北京公约》《北京议定书》的作用。

在评议环节,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唐艳副教授肯定了知识产权激励制度对科技创新的积极作用,需要通过制度更新清除创新的阻碍,掌握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制度边界。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石必胜律师认为作为负责研发的科研人员未必是成果转化的最适格主体,成果转化应当调动多元市场主体的能动性。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高国柱教授指出中国卫星导航立法亟需进一步完善,明确卫星系统的法律地位。中国社会科学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张卫华教授基于航空航天领域面对的网络安全态势,认同重新理解、更新《北京公约》《北京议定书》中安保条约的内容。

本次国际论坛以法律与科技为主题,讨论了法律制度应当如何回应技术发展产生的社会问题,希望能够借此国际论坛推动学术界、实务界对于法律与技术互动关系的关注,为完善我国有关网络空间治理、科技伦理、知识产权保护与航空航天法等法律制度贡献智慧,推动国内外专家学者达成网络空间治理共识。

(周瑞珏,赵精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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