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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算法规制的权利基点”学术讲座成功举办
作者: 时间:2020-12-26 浏览次数:

2020年12月24日,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中国科协-北航科技组织与公共政策研究院联合主办的“思辩·思变·互联网治理青年工作坊”系列讲座之“算法规制的权利基点”主题讲座于北航8号楼101室成功举行。本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数据法学研究院院长苏宇副教授主讲,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蔡星月担任讲座主持人。此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欣、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陈资含讲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余盛峰、助理教授雷震文、助理教授王琦、助理教授赵精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魏露露作为与谈嘉宾出席讲座并进行评议。

 

 

 

当日晚7点,讲座在线上线下同步开始。苏宇副教授将此次讲座分为算法规制的风险成因、当前算法规制的进路、算法规制现状的局限和算法规制的权利基点四个部分。

在第一部分中,苏宇副教授从行政法上的“风险规制”这一概念出发,分析算法规制风险的五大成因,以此作为未来解决算法规制的风险问题的方向。随后,他又对当前算法规制的方式进行了谱系梳理,并以《电子商务法》、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等实例加以佐证。在第三部分中,主讲人从思维、主体、对象、工具和法律关系几个方面阐述算法规制的局限性,特别强调了算法风险会高于互联网风险,并不能仅仅以互联网的思维应对算法规制的问题。最后,主讲人从公法出发,梳理了“权利”概念的发展体系,指出理解“算法权利”需要公法理论的根本革新、规制算法权利需要以人的主体性基础——因为反思和统合的能力不存在于各种概念和工具中,而存在于人通过一定法律关系创设的规范上。

在这场极具深刻性和启发性的讲座后,各位与谈嘉宾纷纷由此展开了思路广泛的探讨。

 

 

与会老师评议

张欣副教授:

张欣副教授认为应当注意到算法规制谱系内部不同规制手段功能定位,对于规制内部具体不同机制的范围、作用做出划分。同时也认可算法权力同时具有社会性,算法应当被规制的原因,不仅仅来自于算法本身的风险,也来自于其在社会中不当应用二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对算法的规制不能脱离具体应用场景与社会语境。此外,张欣副教授还对于新兴权利创设的有效性、必要性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创设新权利的实效性仍需进一步深入思考。

 

陈资含讲师:

陈资含老师对“权利”的发展进行了更深入的探讨,并提出在构建新型权利的同时也要注重传统风险,防止对传统权利模型给予个人的权利造成限缩或破坏。同时陈老师也指出,在目前的权利与权力的发展中,对权利的需求来自于对救济的需求,而对权利的需求又向后促进了权力的崛起,但倘若将来能够构建出不仅以权利唤醒权利,而能够依靠权力自身发展并演化权力时,也须对其进行风险规制。

 

余盛峰副教授:

余盛峰副教授指出,对规制算法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在当前算法与社会生活紧密相连的背景下,算法规制将成为一段时间内需要深入认识、探讨的领域。余老师首先对“风险”和“危险”做出了区分,认为虽然算法来自于人的设计、具有人为因素,但同时也具有自我演化能力,因此算法有转向“危险”或生态性“灾难”的可能性。由此引出了“界定算法”的法律定性问题,究竟将其定性为技术还是权力将会对算法规制产生深远影响,倘若将其定义权力,则需要从公法的角度加以规范,并需要法学领域内进一步做自我突破,思考与该权力相对位的权利的性质问题。

 

王琦助理教授:

王琦助理教授肯定了苏宇老师对算法规制谱系的构建,并就此提出三点感想。首先提出在当下,算法是数字社会中不可缺少的技术,算法的发展及其所代表的生产力的提高是不可放弃的;其次提出在算法规制上,对算法的载体通过创设披露义务、反垄断规制等,可能可以成为一种算法规制的手段;最后谈到在算法的发展中,始终坚持以人为主体,坚持人在开发利用上的自主性。

 

赵精武助理教授:

赵精武助理教授认为在未来需要区分行业自治与算法规制。如对于爬虫技术等可以属于行业自律的部分,是否也要加入算法规制的范畴是值得讨论的,倘若可以加入算法规制,则爬虫相关协议的性质也需重新定性。对此,苏宇教授认为,单纯的行业自律标准并不符合当下法律实践,因为要考虑行业自律的力度是否足够抵御风险。在此基础上,与谈嘉宾们又区分了算法治理与算法规制的概念,由此经过探讨认为行业自律等微观层面的保护手段被分类为“算法治理”更为适宜妥当。

 

雷震文助理教授:

雷震文助理教授就算法规制问题提出了两点思考。其一为算法风险这一概念的细化问题。即所谓的算法风险是否既包括算法本身的风险,又包括算法所在的社会环境所造成的风险?在进行算法规制时,是否要将两种风险区分对待?其二为规制方法的使用次序问题。在算法规制谱系中,不同规制手段的使用顺序是否有层级?这两点思考为大家更微观而深入的探讨算法规制的具体执行问题提供了思路。

 

魏露露博士后:

    魏露露博士后认为首先要厘清法律规制的对象,而此问题涉及算法的主体性的问题,即规制对象是规制算法,还是规制利用算法的具体行为人。其次要处理算法规制的法律规范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关系。在个保法的内容着重以义务为主导的情况下,算法规制的“权利基点”是否会和个保法的框架产生冲突,也是要加以细化思考的。最后,在促进技术创新的价值导向下,技术开发者应该受到更宽容的保护,因此也要处理好算法规制下法律的力量界限的问题。

 

 

 

本次讲座是“思辨·思变·互联网治理”青年工作坊的系列讲座之一。立足于我国推进建设科技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的重大机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工信部)重点实验室、中国科协-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技组织与公共政策研究院创立“思辨·思变·互联网治理”青年工作坊,旨在推动学界青年优秀学者进一步开展互联网治理方面的研讨交流,为促进网络空间法治提供更多智力支持和方案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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