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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2027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方案(2026年9月)
作者: 时间:2026-09-08 浏览次数:

为激励本科生勤奋学习,促进本科生的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及学校推免最新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推荐免试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以德为先、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推荐;考察平时学习成绩和一贯表现,并综合考虑科研创新潜质,根据推免指标,确定推荐人选。

二、获得推免资格的条件

1.当年应届毕业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2.实践能力较强,本专业实践实验课程各项成绩良好以上。

3.全部法学专业核心课(课程范围详见第5条),所有与法学专业准出标准相关的已修课程(一般通识课除外)均已通过。

4.专业排名需在前70%。

5. 推免资格第一梯队候选人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

① 法学专业核心课的加权平均分成绩位于法学院年级排名前30%。本项中的“法学专业核心课”包括:《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宪法原理》、《刑法原理》、《法理学》、《民法总论》、《债法(含合同法)》、《刑法分论》、《物权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商法(含公司法和证券法)》、《知识产权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国际公法》、《中国法律史》、《法律职业伦理》。

② 前三个学年方案内必修课加权平均分成绩位于法学院年级排名前 30%。

本项中的必修课成绩不包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交流交换学习管理办法(试行)》(校教函字〔2017〕4 号)第二条的“交流”项目(发生于寒、暑假期间或项目时长小于六周的短期项目)课程转换的必修课成绩。

③ 法学开设的选修课(包括法学院开设的一般专业课和法学院开设的综合素养课)所获学分已达到25学分(含)以上,且加权平均分成绩不低于85分。

必修课曾有1门不及格记录者,法学专业核心课加权平均分成绩排名须位于前10%。法学专业选修课曾有1门不及格记录者,法学专业选修课加权平均分成绩须位于所在专业排名前30%;曾有2门不及格记录者,法学专业选修课加权平均分成绩须位于所在专业排名前10%。

第一梯队候选人之间以法学专业核心课加权平均分成绩进行排名。根据排名依次获得学校下发的推免资格名额,排名在先者自愿放弃推免资格的,需要签署放弃推免声明书,由排名在后者顺延获得推免资格。

6.若推免资格名额超过第一梯队候选人数,按照以下方法递补:


法学专业核心课加权平均分

必修课加权平均分

法学开设的选修课加权平均分

推免资格第一梯队候选人

前30%

前30%

不低于85分

推免资格第二梯队候选人

前30%

前40%

不低于85分

推免资格第三梯队候选人

前30%

前50%

不低于85分

推免资格第四梯队候选人

前40%

前30%

不低于85分

推免资格第五梯队候选人

前40%

前40%

不低于85分

推免资格第六梯队候选人

前40%

前50%

不低于85分

推免资格第七梯队候选人

前50%

前30%

不低于80分

推免资格第八梯队候选人

前50%

前40%

不低于80分

推免资格第九梯队候选人

前50%

前50%

不低于80分

推免资格第十梯队候选人

前60%

前40%

不低于80分

推免资格第十一梯队候选人

前60%

前50%

不低于80分

推免资格第十二梯队候选人

前60%

前60%

不低于80分

推免资格第十三梯队候选人

前70%

前40%

不低于80分

推免资格第十四梯队候选人

前70%

前50%

不低于80分

推免资格第十五梯队候选人

前70%

前60%

不低于80分

推免资格第十六梯队候选人

前80%

前50%

不低于80分

推免资格第十七梯队候选人

前80%

前60%

不低于80分

推免资格第十八梯队候选人

前80%

前70%

不低于80分

推免资格第十九梯队候选人

前90%

前60%

不低于80分

推免资格第二十梯队候选人

前90%

前70%

不低于80分

推免资格第二十一梯队候选人

前90%

前80%

不低于80分

推免资格第一梯队候选人的排名先于第二梯队候选人,第二梯队候选人的排名先于第三梯队候选人,第三梯队候选人的排名先于第四梯队候选人,依此类推。同一梯队中,候选人之间以法学专业核心课加权平均分成绩进行排名。

7.根据学校推免工作管理办法,以其他方式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8.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中,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审核,排名相同时可予优先考虑:

① 曾有参军入伍服兵役经历;

② 曾到国际组织实习一个月(含)以上;

③ 参加重要志愿服务活动。

上款中 ② ③ 两项,需经学院成立专家审核小组,审核认定是否属于国际组织实习、重要志愿服务活动。

三、不予推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免:

1.有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的;

2.违法违纪受处分且仍在处分期内的;

3.必修课曾有2门(含)以上不及格记录的;

4. 法学专业选修课曾有3门(含)以上不及格记录的。

四、取消推免资格的情形

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在研究生正式入学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推免资格:

1.不能如期毕业,或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

2.有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的;

3. 违反学校规定,受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及上级单位相关要求的。

五、确定推免资格的程序

1.法学院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院长任组长,本科教学副院长、副书记任副组长。

2.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法学院推免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的,主动向学院报备。未按规定回避、报备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将依规依纪处理。

3.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法学院公布的推免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向学院提交申请(包含相应证明材料)。学院择优确定初选名单。

4.初选名单经法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形成法学院拟推免名单,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后,经教务部提交学校审定。

5.学院在学校网站和学院相关公示渠道按要求对拟推免名单进行公示。学生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反馈,学院对学生申诉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部审批后处理。

法学院教务办联系电话 010-82316137,邮箱 fxybkjw@163.com.

六、附则

1.本方案经过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及单位党政联席会审议,在学校网站和学院相关公示渠道按要求进行公示后,报教务部审核备案。

2.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的相关规定,由法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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