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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司法与审判实务”特色示范课程第三讲——数字经济环境下的平台责任认定的司法实践和案例分析
作者: 时间:2021-03-31 浏览次数:

2021329日,我院和北京互联网法院联合打造的“智慧司法与审判实务”特色示范课程第三讲正式开讲。该门课程由我院裴炜副教授主持和组织,第三讲邀请到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委会委员刘书涵法官主讲,讲授主题为“数字经济环境下的平台责任认定的司法实践和案例分析”。

 

 

 

本次课程内容共分为上下两个部分。上半节围绕“平台治理问题在司法中的现状”展开。首先,刘书涵法官简要介绍了北京互联网法院近三年收结案数量、案由分布、知名平台涉诉数量以及平台涉诉案件类型的基本情况。其中,刘书涵法官特别指出平台涉诉案件的类型主要包括网络服务合同、网络购物合同以及侵犯著作权、人身权、财产权的网络侵权案件。随后,刘书涵法官列举了《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中对平台概念的不同规定,并且对网络平台、平台民事责任进行了分类。最后,刘书涵法官从经营模式、主体关系、平台属性、平台责任四个方面阐释了互联网司法面临的挑战。

 

 

 

课程下半节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平台内治理的相关问题”展开。刘书涵法官首先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老问题:产品和服务质量问题依然层出不穷、技术滥用导致消费者知情权受损、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弱势地位以及个人信息非法处理成为新的热点问题。随后,刘书涵法官列举了一系列真实案例对上述四大问题做出说明。通过“消费者投诉后平台承担责任案”引导学生思考如何判断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以及如何界定平台审查义务的尺度和范围;通过“直播带货案”解释了直播带货行为的定性争议;通过“炒鞋案”讨论了涉案三方关系、是否支持退差价的问题;通过 “暗刷流量案”分析了合同效力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承担问题;通过“超前点播案”探讨了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通过“网约车司机维权案”表明了保障互联网新型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最后,刘书涵法官引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阐释了互联网平台治理的建议。

 

 

 

在课程提问环节,刘书涵法官和现场同学们进行了互动,进一步解答了同学们感兴趣的《民法典》第1197条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以及“货拉拉案”中平台责任承担问题,加深了同学们对平台责任认定的司法裁判认识,授课内容取得了同学们的一致好评。下一讲将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张博法官围绕“涉网人格权纠纷的审判思路”主题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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