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人才培养 > 正文
法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9-14 浏览次数:

法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2018-9-13修订)

 

为激励本科生勤奋学习,促进本科生的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及学校推免最新规定,结合完全学分制改革方案以及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推荐免试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以德为先、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推荐;考察平时学习成绩和一贯表现,并综合考虑科研创新潜质,根据推免指标,确定推荐人选。

凡是具备推免资格的学生都可以报名申请参加校内外研究生推免。

二、获得推免资格的必备条件

1.当年应届毕业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2.身体健康,符合研究生入学体检标准;

3.实践能力较强,实习、实验课、毕业设计(论文)各项成绩良好以上;

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学习成绩优秀,同时符合下述条件:

① 前三个学年度必修课算数平均分成绩在所在年级专业排名前30%;

② 专业核心课的算数平均分成绩应当在30%以内(法学专业核心课包括法理学、宪法、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法、商法、刑法总论、刑法分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

③ 专业选修课的算术平均分成绩在年级排名前50%。

必修课有一门补考记录者,专业核心课算术平均分成绩排名须在前10%。专业选修课有1门不及格成绩记录者,专业选修课算术平均分成绩须在所在专业排名前30%;有2门不及格成绩记录者,专业选修课算术平均分成绩须在所在专业排名前10%。

(2)连续两年获得优秀生资格者(连续在第二、三轮选拔中)。

(3)参加市级以上学科竞赛和科技竞赛获得市级一等奖或全国竞赛获得二等奖以上、国际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的第一获奖者;冯如杯一等奖的第一作者;优秀半脱产学生干部。

以市级以上竞赛获奖为申报条件的,学院成立专家审核小组,会同赛事主办单位,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获奖情况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公开答辩,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

5、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中,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审核,同等条件下可予优先考虑:

(1)曾有参军入伍服兵役经历;

(2)曾到国际组织实习一个月(含)以上;

(3)参加重要志愿服务活动。

上款中(2)(3)两项,需经学院成立专家审核小组,审核认定是否属于国际组织实习、重要志愿服务活动。

推荐面试直接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按照另行制定的直博生推免办法进行推免。

三、推免资格的产生

1.满足“推免资格必须具备条件4(1)”的,成为推免资格候选人, 候选人之间以必修课算术平均分成绩进行排名;

2.推免资格候选人根据排名依次获得学校下发的推免资格名额,排名在先者自愿放弃推免资格的,需要签署放弃推免声明书,成绩不计入推免排名,由排名在后者顺延获得推免资格;若推免资格总名额超过推免资格候选人数,则根据三个学年度必修课算数平均分排名继续顺延确定推免资格候选人;

3.顺延及排名方法:

(1)推免资格名额多于推免资格候选人的,按照以下方法递补:

① 必修课算术平均分成绩在30%,且专业核心课算术平均分成绩在30%-40%者,递补为推免资格第二梯队候选人,以必修课算术平均分成绩进行排名顺延获得推免资格;

② 按第①款规则顺延推免资格后,推免名额仍有剩余的,必修课算术平均分成绩在30%-40%,且专业核心课算术平均分成绩在前30%者,递补为推免资格第三梯队候选人,以必修课算术平均分成绩进行排名顺延获得推免资格;

③ 按第①款规则和第②款规则顺延推免资格后,推免名额仍有剩余的,必修课算术平均分成绩在30%-40%,且专业核心课算数平均分成绩在30%-40%者,递补为推免资格第四梯队候选人,以必修课算术平均分成绩排名顺延获得推免资格;

④ 若推免名额仍有剩余,则根据①、②、③款所确定的规则继续顺延。

必修课算术平均分成绩

核心课算数平均分成绩

推免资格候选人

前30%

前30%

推免资格第二梯队候选人

前30%

30%-40%

推免资格第三梯队候选人

30%-40%

前30%

推免资格第四梯队候选人

30%-40%

30%-40%

……

……

……

(2)推免资格候选人的排名先于推免资格第二梯队候选人,第二梯队候选人的排名先于第三梯队候选人,第三梯队候选人的排名先于第四梯队候选人,依此类推。

四、 不予推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免:

1.受校级以上处分的;

2.有“作弊不及格”等违纪记录的;

3.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

4.必修课有2门以上不及格的;

5.专业选修课有3门以上不及格的;

五、取消推免及录取资格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推免及录取资格:

1.受校级以上处分的;

2.有违法行为,受司法部门处罚的;

3.最后一学年,有一门必修课程不及格或必修课平均成绩低于良好的;

4.专业实习、课程设计或毕业论文未取得优良成绩的;

5.政审、体检不合格的。

六、 确定推免资格的程序

1.学院成立推免工作领导组,其组成结构是:

组长:法学院院长、书记

副组长:主管本科教学副院长、副书记

成员:班主任、辅导员

秘书:本科教务秘书

2.根据学校教务处公布的成绩进行各项排名,由推免工作领导组进行复查,确定推免资格人选,并公示;

3.有推免资格者按照公示推免排名填写申请材料。

七、附则

本细则的修订由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于2018年9月13日生效,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的相关规定,由推免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该管理办法需提交教务处审核备案。

本办法公示于学院网站(http://fxy.buaa.edu.cn/)。

联系人:宋老师 电话:82316137

CopyRight© 2015 北航法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