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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 | 如何学习民法:民法学习的自救指南
作者: 时间:2024-11-25 浏览次数:

2024年11月3日上午9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院路校区新主楼B座118室举办以“如何学习民法:民法学习的自救指南”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民法与数字法学工作坊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赵精武副教授组织并主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主办,由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北京科技创新研究基地协办。

本次讲座由陈元鑫老师担任主讲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缪宇、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建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张焕然作为与谈嘉宾,为现场听众带来了一场实用生动的民法学习方法分享会。

讲座第一部分,陈元鑫老师从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和教学经历三个方面进行了自我介绍,他分享的自己这段“法学生的非典型成长经历”,引起了现场听众深深的共鸣。陈元鑫老师以亲身经历指出,在民法求学过程中,搜集合适的学习资料、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寻求朋辈帮助发挥着重要作用。

讲座第二部分,陈元鑫老师强调打好民法基础的重要性,在入门阶段,要找到高质量学习资料并善于使用。接着,陈元鑫老师详细分享了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法总论的课程和教科书的优质资源与获取方式。除此之外,法律释义、法律评注和案例分析等工具书也具有重要的辅助作用。

在学习过程中,要真正用好学习资料,就要了解基本概念,适当调整课程顺序,做好课前预习、课中笔记和课后练习。陈元鑫老师以民法总论为例,指出自学时要了解的基本概念包括物的占有和物的所有权、交付和所有权转让行为、买卖双方的债权债务、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在学习铺垫课程阶段,可以借助网络课程资源、教科书阅读取得良好的预习效果。进入正式学习阶段,要综合自身知识储备、接受能力和时间规划等参考因素选择合适课程,并灵活调整学习顺序、总结学习方法以促进知识吸收。在理论学习之外,掌握相应的司法实务案例、与志同道合者交流学习笔记和心得是巩固知识点的必要补充。他强调,鉴定式案例研习是一条高质量的学习路径,能够有效弥补阅读短板,提升法条熟练度,培养法律思维。进行案例研习前,应当先行学习相关的基础理论课程。

此外,陈元鑫老师对于民法入门阶段的学习注意事项予以提示。第一,上述方法并不只适合基础好的、有学术追求的同学,而具有普遍的适用性。第二,民法学习贵在坚持、讲求日积月累,欲速则不达,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第三,要克服读书中的困难,借助电子笔记、思维导图等巩固学习成果,并注意学术规范。第四,要重视区分实益、重视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理论这些基础知识点的掌握。第五,在保证资源质量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好网络资源。

讲座第三部分,陈元鑫老师介绍了民法进阶阶段的学习资料和注意事项。以物权法的学习为例,陈元鑫老师面向已掌握“民法入门”相关内容、对学习民法仍保持强烈兴趣和有深入学习需求的同学推荐了国内外优秀论著。同时,陈元鑫老师指出,要想在民法求学之路上走得远,应当重视外语,统筹兼顾系统学习和专题学习,“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分享交流也不可或缺。

讲座第四部分,陈元鑫老师以教学过程中的生动案例佐证了掌握正确民法学习方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讲座第五部分,陈元鑫老师对本次讲座内容作出凝练总结。第一,判断自己学得怎么样,应采用实质标准。第二,重视学习资料的选择,切勿放低要求。第三,重视鉴定式案例研习,切勿轻易动摇。第四,有志于学术者,应格外重视学习外语。

与谈环节,张焕然老师首先发表独到见解,指出这场讲座让民法学习者获益良多。大学阶段的法律学习具有专业性,求学者往往面临相同的困惑,因此需要讲求学习方法并及时反思方法的正确性。第一,应当通过教科书搭建民法理论体系,这有助于在司法实务、应试过程中快速定位知识点和法条。第二,应当注意法律概念之间的区别、法言法语和生活用语之间的区别和相同概念的多重含义。第三,应当通过具体事例促进抽象概念的记忆。第四,应当注意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结合。第五,学习外语以促进深入研究。

随后,缪宇副教授从论文写作与阅读的角度对本次讲座进行总结,指出民法上的学说争议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不影响实践结果的学说争议。即针对一个问题,即使存在多种学说,在实践结果上仍殊途同归。对于此类争议,应当选择逻辑上便于思考、避免民法知识体系出现矛盾的学说。比如,对于“显失公平规则属于意思表示瑕疵的具体化还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具体化”这一学术争议,从维持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体系的无矛盾性来看,应当认为显失公平的规则属于意思表示瑕疵规制的具体化,否则会出现一般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矛盾结果。

第二类是影响实践结果的学说争议。此类争议涉及价值判断,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安排,选择不同的学说会导向不同的实践结果。对于此类争议,应当选择避免出现民法体系上价值判断矛盾的学说,尽可能实现相同情形相同处理。如果认为这种情形不应当遵循相同情形相同处理的立场,应当提出更加有力的理由以支持特定学说,在具体操作上可以采取归谬法。缪宇副教授以“狭义无权代理人的行为人是否必须无门槛地履行责任”、《民法典》第1240条中“高空”的界定、第1256条中行为人责任人的性质、第449条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单方行为”的性质之争、债务加入是否必须满足书面形式、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能否作为第三人加入债务等理论争议,说明针对价值判断的问题,文义解释甚至体系解释未必有用,在进行价值判断时,应采取实质与形式并重的论证思路,将(析出法规目的)的价值判断与运用法律适用方法相结合,选取对理论体系冲击较小的可行路径。

缪宇副教授总结道,我们并非论证上的天才,无法在价值判断多元性的时代达成共识,但是如果尊重法条背后的价值判断,运用同等情况同等处理的思维模式,从避免评价矛盾的角度入手,亦能获得妥当的结论。

接着,徐建刚副教授表达了对正确运用学习资料、采取有效方法的赞同,并概括总结了法律写作学习的经验教训。第一,案例是判断民法学习效果的重要方法和标准。第二,要注重法律价值和法律技术的平衡。第三,从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的运用角度来看,弥补民法基础最有效的方式是在对“真问题”的研究中积累知识、把握方法。

讲座在热烈的讨论交流和掌声中圆满落幕,赵精武副教授对与会嘉宾和同学的到来表示感谢,并强调“阅读是写作的前提”,在法律学习中要形成撰写读书笔记和进行论文写作的良好习惯。与会人员均表示受益匪浅,对于今后的民法学习研究信心满满,希望未来能够有更多类似讲座为法律学习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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