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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航法学沙龙第五十一讲“财产保护与气候变化”成功举行
作者: 时间:2024-09-15 浏览次数:

2024年9月11日晚,北航法学沙龙第五十一讲“财产保护与气候变化”(Eigentumsschutz und Klimawandel)在法学院如心楼101模拟法庭成功举行。本次讲座由德国知名学者帕绍大学“公法、欧洲法和信息技术法”讲席施罗德(Meinhard Schröder)教授主讲,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王锴教授主持,杨登杰副教授、李游副教授和程玉助理教授与谈,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院长谢立斌教授担任翻译,法学院30余位研究生旁听参与。讲座伊始,王锴教授代表北航法学院对施罗德教授表示热烈欢迎,随后施罗德教授正式开讲。

施罗德教授首先根据宪法上对财产及其征收与补偿的规定,论证了财产权的社会义务。接着他就气候保护措施对财产权的干预、干预的正当化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指出气候保护措施对财产权的干预必须符合比例原则,尤其是均衡性原则的要求,以实现气候保护和财产保障的平衡。随后,施罗德教授引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气候判决,指出法院援引自由权的防御功能,为公民自由权保护和气候变化应对提供了一条新的路径,从而更好地实现了自由和负担的代际分配。

在与谈环节,杨登杰副教授、李游副教授以及程玉助理教授分别从不同的专业视角出发,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和问题。杨登杰副教授关注事后增加目的对目的正当性的影响;李游副教授讨论了企业在气候保护方面的义务以及公司法的社会责任;程玉助理教授则从环境法角度出发,分析了气候变化对财产保护的影响。针对以上观点和问题,施罗德教授一一予以回应。

在问答环节,施罗德教授与现场听众展开热烈互动。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生蒋宇凡就气候宪法诉愿中德国《基本法》第20a条与一般行为自由之间的关系、外国人宪法诉愿资格等问题向施罗德教授请教。施罗德教逐一解释,指出联邦宪法法院对宪法诉愿所作的是综合性的合宪性审查,并不必然与一般行为自由关联;联邦宪法法院对外国人诉愿资格总体上持宽松的态度,这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法院自身的权限。

在本次讲座中,施罗德教授以深入浅出的方式阐述了充实丰富的专业内容,为在场的听众提供了宝贵的学术启发。最后,王锴教授对施罗德教授的精彩讲座表示由衷感谢。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落下帷幕。

(刘言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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