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6日下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德国研究中心‘2023年的中国与德国:共同应对复杂时代的挑战’研讨会暨二O二三年年会”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顺利召开。本次会议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德国研究中心主办,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协办。来自国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的诸多专家学者、青年才俊齐聚一堂,大家畅所欲言共谋发展,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会场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由德国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王琦副教授担任主持。王琦副教授首先对莅临会议的各位嘉宾表示感谢,并着重介绍了本次会议的主题和议程。
德国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王琦副教授
接下来由德国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泮伟江教授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编辑部张海洋主任分别发表致辞。
泮伟江主任首先诠释本次年会的渊源、历程与意义,指出本次年会是北航德国研究中心举办的第三届年会,在议程设置、主题安排等方面都进行了大胆创新,同时从项目研究、合作交流等方面对北航德国中心展开解析,北航德国中心“一体三面”依托北航优势学科,获批教育部国别与区域备案中心,由北航法学院承办运行,旨在为留德法律人提供交流平台。泮伟江主任感谢各位与会嘉宾对本次年会的支持,并预祝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德国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泮伟江教授
张海洋主任首先分享了《欧洲研究》期刊创刊40年以来的办刊体会,继而结合学术市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分析了欧洲研究近年来的学科建设历程。欧洲的法律问题研究正在与欧洲研究的诸多学科产生新的融合,催生了众多“既叫好,又叫座”的高质量论文,在中观层面为欧洲研究带来新气象。张海洋主任对欧洲法律研究未来的选题方向提出展望,期待德国研究中心未来在欧洲研究领域贡献更多的法律智慧。
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编辑部张海洋主任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翔担任主持。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
主报告人为德国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杨登杰副教授,题目为《危机、挑战与机遇——2022/23年德国公法学回顾》。报告分为四个部分:公法判决选介、安全与自由的张力、数字化与人工智能的挑战、气候危机与可持续性挑战。
德国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杨登杰副教授
第一部分:公法判决选介
在第一部分中,杨登杰副教授回顾了近两三年来德国对公民、对法教义学研究意义重大的五个公法判决。第一个判决是“联邦选举法2020年修正案”判决。德国联邦选举法在2020年的修正案涉及政党在各州“超额席位”的折算和“平衡席位”问题,联邦宪法法院在2023年判决宣告该修正案合乎宪法,该修正案未违反法律明确性与明晰性要求,也未违反德国选举制度的“个人化的比例代表制”架构,符合选举平等和政党机会平等。有三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基于民主原则选举法应符合更强的明晰性要求。该案件在2023年还产生了新发展新争议,即2023年“新选举法”一系列大幅修改对区域性政党如基社盟和左翼党产生不利影响,该修改已经被提起了宪法诉愿,并引发了德国公法学界的学术讨论。
第二个判决是关于“提高国家对政党补助绝对上限”的判决。联邦宪法法院首先认为,绝对上限提高的条件必须是情势出现深刻变化,即当外部情况影响到整个政党体系,且政党为履行任务的资源需求明显增加到自己力量无法应付的程度时才能提高绝对上限;其次,立法者必须在立法程序中负有“必须以可理解的方式说明理由”的义务。该案中情况确实发生深刻变化,但是立法者的说理义务并未满足要求,因此违宪。这也引发了对“立法者说理义务到底应该到何种程度”的一般性讨论。
第三个判决是“受刑人劳动报酬规定违宪”的判决,涉及巴伐利亚州和北威州的受刑人申请提高他们在监狱劳动的报酬被拒绝,因此提起的宪法诉愿。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基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连同第一条第一款的“再社会化”要求,责成立法者必须根据最新科学知识制定全面的、有效的、逻辑一贯的再社会化方案,该方案必须能够从法律中辨识出来。建立在这个方案之上的有关刑罚执行的重要规定,必须由立法者亲自决定,并且这些规定之间必须互不矛盾、相互协调。本案中联邦宪法法院对立法者方案进行“可支持性审查”,其结论认为立法者未自己作出重要决定,因此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并且立法者方案自相矛盾、缺乏逻辑一贯性。
第四个判决是“高中毕业证中备注不评价拼写能力违宪”的判决,涉及在巴伐利亚州高中毕业证只对患有诵读困难症的学生的成绩单上作出不评价其拼写能力的备注。联邦宪法法院首先将医学上确认的诵读困难症认为构成《基本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句规定的不能够受到不利对待的“残疾”,接下来认定这些有诵读困难症的学生受到了“不利对待”。这种不利对待是有正当目的、适合和必要的,但对该学生群体来说是无法合理期待的,违反比例原则。
第五个判决是联邦行政法院确认禁止选举海报为违法。德国国家民主党一份选举海报被行政机关以构成刑事犯罪的理由要求撤除。联邦行政法院认为《基本法》中的意见表达自由不仅对限制基本权利的“法律”的解释适用提出了要求,也对“系争言论表达”的解释提出了要求:表达的内容应根据“无偏见的理智的公众的理解”来解释。如果可作多种解释时,行政机关和法院必须以可理解的合理理由先排除其他不会导致制裁的解释选项,遵循有利于言论自由的推定原则。而联邦行政法院认为行政机关禁止该选举海报违反了上述要求。这一判决也引发了学界的广泛讨论,不乏支持者与批评者。
第二部分:安全与自由的张力
杨登杰副教授的第二部分报告以“安全与自由的张力”为题,介绍了德国学界从疫情措施出发而开展的多面向讨论。如Jens Kersten教授在其书中提出“不能陷入例外状态的沉醉,将例外情势的想象危险变成自己思考的原始元素”。如Kaiser在其文章中讨论了疫情中我们是否处于例外状态、疫情期间是否是“行政部门时刻”以及比例原则在危机中的作用与局限等问题。如Barczak教授在其两篇论文中谈到新冠危机中发生了“行动形式的悄然贬值”,在危机中维系法治仍然需要行动形式理论。Volkmann教授在其文中也提到“法律形式的贬值”,疫情中只顾采取行动,忽略了法律形式,表现为以法规命令来代替法律、以及出现大量“措施性法律”。最后是Günther教授与Volkmann教授所编书讨论了自由与生命的权衡问题,其中收录的Habermas、Lepsius、Günther等学者的文章提出了对自由、生命及尊严的不同观点。
第三部分:数字化与人工智能的挑战
第三部分为“数字化与人工智能的挑战”。在这一部分中杨登杰副教授介绍了德国公法学界对数字和人工智能有关基本权利问题的几篇文章。如Spiecker Döhmann在其论文中谈到了关于数字化基本权利的若干问题,如数字基本权利存在于现有基本权利之中,如自动化行政存在的若干问题,以及对新媒体的基本权利保护、保护个人基本权利不受新媒体侵害等问题。此外,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德国分会2022年年会主题为“人工智能——挑战与机遇”,杨登杰副教授介绍了Eifert关于宪法与人工智能的学术报告,作者一方面认为人工智能存在问题,但另一方面也不能对人工智能过度浪漫化。另外还介绍了Wischmeyer关于在欧洲《数字服务法》中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的文章,作者认为在平台与用户关系问题上,虽然不能基于德国基本法主张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但是可以基于欧盟法主张欧盟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
第四部分:气候危机与可持续性挑战
德国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杨登杰副教授
最后一个部分是“气候危机与可持续性挑战”,该问题是自2021德国气候判决之后至今的讨论热点。首先,气候保护在宪法上涉及“国家对基本权利(主要是生命、健康、财产)的保护义务”。联邦宪法法院在气候判决当中使用了的保护义务标准是:是否根本未采取保护措施,是否所采取的措施明显不适合、或完全不足以达到保护目标,或与保护目标相差甚远。有学者认为宪法法院的做法是“明显性审查”,并主张应作“可支持性审查”。Eifert则认为审查密度不同于审查标准,科学知识不确定性是法律审查的界限与制约。其次,有学者讨论了基本法当中环境保护的国家目标规定,杨登杰副教授着重介绍了气候判决主审法官Britz的论文,国家目标规定的重点问题在于解决其“既要约束立法者”“又要尊重立法者形成空间”的两难。第三,德国公法学界还着重讨论的问题是“跨时际的自由保护”。对此,联邦宪法法院从防御权出发,并作比例原则审查(尽管限于法益权衡)。有学者认为这是“以防御权之名行保护义务之实”,但也有学者如Britz、Eifert认为,对未来自由的负担是否过重,确实属于防御权的问题。再次,气候判决与以往判决不同的一点是,诉讼资格不以必须与一般公众相区分开为条件,这被批评为开启了“民众诉讼”。此外,气候判决中延续了宪法法院之前案件的“艾尔弗斯模式”,要求对基本权利的干预必须符合一切相关宪法规范的要求,包括作为客观法的宪法规范,如该案中基本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国家目标规定,这引发了学界关于客观法与主观权利关系的讨论。有学者主张这里存在客观法的主观权利化,但也有学者不认为如此。最后,未来自由作为一个新命题,学界讨论了未来自由保护的启动要件与它在其他领域的运用可能性。
第三单元
在第三单元与谈阶段,十数位与会专家展开了热烈而高质量的讨论。
第一位与谈人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陈征教授。陈征教授首先对杨登杰副教授的报告作出高度评价,他认为该报告兼具法律视野和政治视野,不仅全面梳理了德国最新的公法判决与研究,还涉及到德国的政党制度。他也指出,该报告所总结的是联邦宪法法院或学界的通说,是否将通说作为权威还值得进一步的思考。其次,他指出安全和自由的张力是一个政治问题,具体到二者之间的权衡,应交由民主政治而非宪法法院。再次,关于政党言论自由案件的启示意义,他提出需要先研究政党为何以及何时能够成为基本权利主体。最后,针对数字化与人工智能的挑战,他认为尽管人工智能对传统教义学理论带来了挑战,但传统理论能够把这些新内容吸收到法教义学当中而非被颠覆。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陈征教授
第二位与谈人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冯威讲师。他分享了自己在海德堡与南德意志巡回讲学的经历,引出了法律的“安定性”和“最优化”这两个关键词。针对法律的最优化,他首先简述了美国、德国和中国围绕比例原则与法律经济分析的论争;随后就网络领域的言论表达自由权与一般人格权的冲突提出权衡方案,但指明数字化时代的算法不能处理道德正确性问题因而无法替代法律。针对法律的安定性,他指出除了法律的秩序与和平,拉德布鲁赫对法律安定性还有第二种解读,即法律的可认知性。由此,他创新性地结合法律的安定性与法律的最优化,将安定性理解为法律在认知层面而非实质价值层面的最优化。最后他介绍了自己主持的海德堡华人法律研讨会。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冯威讲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贾茵助理研究员结合自身工作经历讲述了三方面的感受和体会。第一,她以第2023/2675号条例即《欧洲议会和委员会关于保护欧盟及其成员国免受第三国经济胁迫的条例》为例,阐述了过去一年欧盟立法所展现出的价值观导向(value-based or value-oriented),欧盟成员也在相关法规出台时提出了其“以贸易立法之名行外交立法之实”的质疑。第二,她介绍了其所处国家匈牙利对中国的看法。根据外资投资占比数据显示中国对匈牙利的影响力低于欧洲国家,但匈牙利在欧盟施压下仍坚持对华友好政策,却没能在中国获得比出台涉华法案的国家更好的待遇,参考“金德尔伯格陷阱”理论,匈牙利外交领域学者期待中国能够积极承担新兴大国责任并扩大其影响力。第三,关于德国及欧洲研究的结构体系,她追溯国内学科研究的划分渊源,建议应当先对国际研究定调,再根据区域分工进行各个国别的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贾茵助理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柳建龙教授对此次会议提出了四点思考。第一,国内学者普遍对外国法的具体内容掌握较为薄弱,应当加强对比较法具体制度的研究。第二,关于报告介绍的德国宪法法院超额席位的问题,柳建龙教授认为席位的增设势必会影响议会的效率,鉴于效率原则是确保国家机构能够充分发挥功能的重要原则,在这个意义上,超额席位的设置是否会有违宪之嫌尚有待讨论。第三,如果将比例原则若与审查强度联系起来讨论,可以发现在某些情形下比例原则的审查强度会有所松动,若其可能会受到突发事件的影响,随着基本权利重要性的变化而发生松动,换言之,我们对比例原则的研究或失之片面,有必要对对比例原则作更具象化的研究。第四,从基本权利的干预的研究看,一方面我国对基本权利的研究较为片面,往往忽略了宪法与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之间的关联;另一方面基本权利干预本身也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交织的产物,因而应加强对德国宪法诉讼法的研究,随着备案审查制度的强化,应更加重视这一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柳建龙教授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权教授对主题报告进行了系统性的回顾。首先,他从德国受刑人劳动报酬案,引申到我国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社会化问题,以及近期全国人大法工委备案审查报告中提到了“受刑人员家属权利受限制”事例,强调了合宪性审查以及中国宪法十大年度事例评选的重要价值。其次,在安全与自由的关系上,刘权老师认为,在后疫情时期,追求什么样的安全,在什么范围内追求安全,是值得思考的。对于安全,我们固然要追求,但不能设置过高的目标,也不能泛化。最后,刘权老师引申到数字化与人工智能的挑战。在数字经济发展中,也要重视市场监管与数字经济自由发展的关系。我国的数字政府建设很先进,但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工具的异化,反而使得公民在数字建设中感到困扰。另外,刘权老师还提到了数字时代的人权保护,隐私权容易受到侵犯和数字资本侵犯人权的风险日益增大等问题,不能为了数字化而牺牲人权保障的基本价值,要推动政府治理法治化和数字化的深度融合。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权教授
接下来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志鑫助理研究员。他首先有感而发地回顾了他在博士论文中涉及到的德国联邦选举法的内容。随后,他谈到了法律保留原则在中国语境中的运用和问题。他将中国立法法当中法律保留的模式形象地比喻为紧箍咒和护身符,即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这就不能照搬德国法律保留理论。他以税法为例,对比了宪法第56条和立法法第11条的法律保留规定,认为前者的一般法律保留仅仅是对行政的约束,后者即立法法第11条的两面性体现在,它既是自我约束,也是一种自我保护。另外我国的法律保留必须考虑到国务院和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差别。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志鑫助理研究员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王锴教授认为杨登杰副教授的主题报告非常新颖前沿、并富启发性,让在场各位对德国法为什么一直前进,德国法前进的动力等问题有所深思。王锴教授认为研究德国法,首先不能总跟在别人后面,在学习德国通说的同时,还要及时关注德国的论文和专著,寻找自身理论发展的动力。其次,重视德国理论的中国化转换和应用,如何对实践问题进行更有说服力的论证是研究的关键。最后,重视交流的有效性问题,对于德国理论的学习应当更注重实质,探索更深层次的中德理论交流。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王锴教授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王世杰为报告提供了行政法上的印证。本次报告的主要关键词是挑战、危机和意外,这样的主题不仅是宪法层面的,也是行政法所关注的,体现为对于已有的传统法学定论的反思和重塑,而行政法就是在不断处理和应对这些危机和意外中发展衍生的。德国学界的应对方案会倾向谨慎使用“危机”,因为“危机”会预设法学无法解决一些问题这一认知,而会更多倾向用法本身去消解或包含这种危机。行政法明显的趋向是坚持现实导向,既要坚持传统行政法的制度和概念,又要用概念解决新的问题。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王世杰讲师
下一位评议人是中国政法大学谢立斌教授。首先,他补充了2023年12月正在进行中的柏林选举权案件,与报告中涉及的选举法修正案判决有可以一起思考之处。其次他指出,中国对德国法的研究如何超越德国,就是要避开德国人陷入过的误区,比如德国法学界曾在少数人权利保护是有些过于极端,这个我们可以避免。最后,联邦宪法法院的一些做法我们也可以持保留意见,以气候判决为例,如对后代的保护是一个本应由民主立法来决定的政治问题,如诉讼资格的问题有待商榷。
中国政法大学谢立斌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喻文光副教授对杨登杰教授的报告做了评议。首先,她高度肯定了该报告的体系性与全面性并赞赏了杨登杰教授的敬业精神与学术功底。其次,她分享了三点看法。一是针对数字时代的深刻挑战,法律与制度的回应应坚持“以人为本”和基本权利保障的价值导向,并发挥法教义学守正创新的功能和包容开放的自创生的生命力,将新的挑战和问题容纳在既有理论框架下来消解可能的矛盾张力,并进行理论的反思重构。其次在比较法研究中要处理好继受和对话的关系,发挥德国法人才储备优势和抓住数字时代新议题带来的机遇,从原来的单向输入转变为双向平等交流。三是处理好理论和制度建构中借鉴与自主创新之间的关系,在文明互鉴的基础上,结合德国研究中心的优势,在国别研究中贡献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成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喻文光副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张冬阳讲师的与谈首先谈到了实体问题程序化,他以高校复杂的考核管理规定为例说明高校行政通过程序来实现考试成绩的实体可接受性。其次,他谈到了欧盟人工智能涉及的争议问题。再次,行政活动的自动化本质上并没有将个人“客体化”,个人原则上没有人类官员执行请求权。最后他谈到了食物浪费等可持续发展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张冬阳讲师
下一位与谈人是中国政法大学赵宏教授。她谈到报告中很多问题如安全与自由的话题,对于我国宪法行政法等学界都会产生连锁性影响。如法治本身与例外状态紧急状态之间并不是对立关系,法治本身也可以处理危机。在安全与自由的问题上有时太过于强调安全,浪费了一个非常好的学术讨论机会。其次她谈到,这种过度强调安全对整个法律的导向也会产生系统性影响,如刑法本来是最后的手段,但慢慢变成了社会预防性的手段,行政法也如是。最后她谈到平台与用户之间关系在德国欧洲与我国存在不太相同的处境,在欧盟会禁止利用数字对人进行社会评价,而我国的信用惩戒等领域都是建立在个人画像的基础之上的,这种研究在每个国家面临的问题是不大相同的,存在非常强的现实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赵宏教授
最后一位与谈人是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赵真副教授。他谈到报告存在一个核心关切——安全与自由的关系。首先,报告第一部分对德国公法判决的梳理,展现出德国比例代表制度易滋生小党的特征,一些未进入议会的政治力量给公共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其次,现代社会安全与自由的议题,就其本质来讲是现代社会的复杂性所带来风险及其应对。再次,德国基本法在70多年的发展中所面临的挑战一直存在,尤其是来自政治极端主义的威胁。德国的应对策略是在不同时代背景下,在自由、安全、团结等不同价值之间不断进行权衡与修正。最后,我们在理论创新与反思的过程中需要警醒复杂的社会因素,同时对理论的超越抱有审慎乐观的态度。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赵真副教授
第四单元
杨登杰副教授对以上与谈作了简短回应。首先,对各位与谈人将报告所讨论德国问题跟中国问题相结合作的进一步推进表达了感谢。其次,他认为在研究、运用德国理论的问题上需要转变思路,当前阶段应更充分地全面阅读文献,这是德国知识与中国问题结合的基础。再次,关于德国法持续发展前进的动力探究问题,认为法教义学起到了于稳定中创新的作用。而德国法教义学特色在于两个倾向的结合:一个是问题意识,另外一个是理论导向。最后,指出我们问题的症结在于尚未澄清诸多法教义学理论问题,缺乏共识与基本框架。因此,我国法学研究要做到问题意识与理论导向的结合仍需较长时间。
德国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杨登杰副教授
会议尾声,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对会议进行总结发言。首先,他援引张海洋主任致辞再次强调,对德国的研究必须要以德国法的研究为基础,如果没有法律的视角就不可能理解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其次,针对如何看待德国法研究的问题,应有如下几个转变:第一,研究应从仰视转为平视,平视不同的研究视角与智慧。第二,从教义转向素材,将德国的理论作为解决中国问题可参考的素材而非教义。第三,从求同到查异,进行比较法研究要有穿透表面相似直达体系差异的眼光。最后,需要具备转化运用德国法成熟的法律技术助力形成中国法下的教义方案的能力,虽极具难度但意义重大。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
供稿:伍先泽、廖千树、袁金钰、林予萱、王乾、党碧儿、梁致文、邱耀阳、赵倩
摄影:林予萱、邱耀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