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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再修改与数字正义”研讨会成功举办
作者: 时间:2024-01-08 浏览次数: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事诉讼法》修改纳入第一类立法工作计划,《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相关工作已经正式启动。而当前社会正在经历全面且深刻的数字化变革,这对新时代我国刑事诉讼原理、制度、规则的体系化更新提出了迫切要求。借本次修法契机,刑事诉讼法有必要对数字变革做出系统性回应,满足数字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更高期盼,助力我国国家犯罪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进程,以数字正义推动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

2024年1月6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数字正义研究中心与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联合主办的“刑诉法再修改与数字正义”研讨会于线上成功举行。本次会议邀请到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浙江大学、四川大学、吉林大学、南开大学、山东大学、天津大学、深圳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交通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多名专家、学者聚首云端,聚焦数字时代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共同为数字正义的实现凝聚理论共识,贡献智慧。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数字正义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裴炜教授)

本次会议共分为三个单元,第一单元的主题是“刑事诉讼体系与制度的数字化”,该单元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数字正义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裴炜教授主持。

(深圳大学特聘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 卞建林教授)

深圳大学特聘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卞建林教授作了题为《个人信息保护视域下〈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问题》的报告,立足现行刑诉法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供给不足的背景,提出刑诉法再修改应当关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以概括授权与具体授权相结合的方式回应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合法性质疑,并适当引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以规范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 左卫民教授)

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左卫民教授作了题为《数字刑诉法:内容与限度》的报告,着眼于刑事诉讼程序在线化、刑事侦查方式数字化、刑事诉讼证据数字化等数字刑诉法的主要内容及其限度和成因,提出应当在遵循公平正义原则的前提下,在始终坚持人类的主体性地位的基础上,正视数字技术在刑诉法变革中的有限性,合理研发数字刑事诉讼的技术产品,逐渐打造出一种在原则、机理、方式等方面不同于传统刑诉法的数字刑诉法。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 胡铭教授)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胡铭教授作了题为《数字时代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报告,聚焦数字时代刑事司法的变革给附条件不起诉带来的新机遇和新挑战,提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改良在运用数字技术进行评估,数字化评估与不起诉、裁量之间的关系,数字化监督考察平台的多部门互通与构建方面的原则性建议,并就案件准入机制、案件适用范围、刑罚条件改革、嫌疑人主观表现认定、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等方面提出具体的程序设计路径。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郭烁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郭烁教授作了题为《强制措施执行中的新技术运用及规制》的报告,提出新技术在强制措施执行中运用所具有的两面性,一方面节约司法资源、加强人权保障,另一方面也带来算法歧视、算法黑箱等隐患,对此,需要在坚守刑事诉讼以公正为优先的底色下,考虑新技术在强制措施执行中的应用能否跳脱大数据和算法预测自身的悖论,以及如何弥补数字鸿沟、保障少数群体权益等问题。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郑曦教授)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郑曦教授作了题为《刑事诉讼法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衔接》的报告,强调刑诉法的再修改需要对传统社会的数字化转型作出回应,其中的关键是刑诉法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衔接问题;指出需要在考虑刑事诉讼自身特殊性的前提下,将修改的重点放在对数据权利或个人信息权利的认可、国家机关保护义务的合法正当履行、监督和救济途径的完善等方面,同时还应关注数字技术在刑诉中的定位和监管问题。

(南开大学法学院 高通教授)

南开大学法学院高通教授作了题为《刑事诉讼程序对数字时代的回应及限度》的报告,指出数字时代概念的杂糅性对刑事诉讼程序产生了全方位影响,有必要跳出刑诉法本身对刑诉法修改进行观察和理解;提出除程序视角外,数字时代还带来了刑事诉讼程序理念的革新,应当在坚持刑诉法的权利保障法定位,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结构,定位和刑事诉讼结构,重审并寻找程序公正的独特价值;强调当现代与后现代问题进行交织时,更应注重基础理论的分析。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院长 梁坤教授)

第二单元的主题是“侦查取证与司法运行的数字化”,该单元由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院长梁坤教授主持。

(北京大学法学院 陈永生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永生教授作了题为《电子数据收集手段的入法(刑事诉讼法)问题》的报告,指出将电子数据收集手段入法有紧迫必要,一是电子数据收集手段的运用越来越广泛,二是将电子数据收集手段入法是域外各法治国家立法的共同趋势,三是我国在侦查机关收集电子数据的立法方面积累了相当的立法经验;而当前关于电子数据取证的现行规则存在严重缺陷,需要进行体系化建构。鉴于此,借本次修法契机,刑事诉讼法有必要对电子数据收集手段做出系统性回应。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刘品新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品新教授作了题为《司法数字化的反噬效应:以司法公开为例》的报告,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调整这一事件为切入点,指出信息技术在促进司法公开的同时,也在庭审直播、远程庭审、远程送达、在线诉讼以及侦查阶段电子数据的使用等方面产生了与司法公开相悖的现象;对此,应当坚持先立后破的基本理念,通过规定原则和系列规则的方式保障信息技术对司法公开的反噬效应。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冯俊伟教授)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冯俊伟教授作了题为《电子数据与证据收集指引》的报告,指出在电子取证框架下,传统侦查取证在专业能力、证据的聚集性、时间及空间层面的困境;强调应当理清传统侦查取证和电子数据侦查措施体系的关系,关注电子数据的整个生命流程,完善电子数据的收集指引规则,合理规范电子数据取证。

(吉林大学法学院 谢登科教授)

吉林大学法学院谢登科教授作了题为《电子数据侦查取证措施的体系化与法治化》的报告,聚焦我国电子数据侦查取证措施的制度现状,指出应以数据权利保障理论、数据分级分类理论、数据生命周期理论为电子数据侦查取证的理论基点,进而提出电子数据侦查取证措施法治化的发展路径,并建议以此对电子数据侦查取证进行制度优化。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程捷副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程捷副教授作了题为《个人信息保护视野下裁判文书公开之构建》的报告,以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争议为切入点,通过分析裁判文书公开的法理逻辑、裁判文书公布义务的范围和公布方式,对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的建设提出思考。在此基础上,强调裁判文书网络公布与个人信息权保障的重要性,并提出在数据权利保护时代公民信息权保护规则设计的新思路。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王仲羊讲师)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王仲羊讲师作了题为《监控类技术侦查的范围界定与规范完善》的报告,从立法体例、范围界定两方面对监控类技术侦查措施进行讨论,指出秘密性相比于技术性更能统摄三类技术侦查措施,同时强调技术侦查的本质在于实时性。最后,提出对监控类技术侦查的规范完善建议,包括在立法中明确监控类技术侦查措施的内涵和外延,将追踪缉捕类手段排除出技术侦查,拓展技术侦查的主体范围,以及适当降低对非内容信息的程序门槛等。


(东南大学社会科学处处长 王禄生教授)

第三单元的主题是“刑事证据与证明的数字化”,该单元由东南大学社会科学处处长王禄生教授主持。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院长 李玉华教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院长李玉华教授作了题为《犯罪资金分析结果的证据种类归属》的报告,指出经济犯罪多发频发、发展态势复杂多变,传统审计报告模式已难以满足需求;与之相较,犯罪资金分析结果更符合实践需求,但该分析结果属于何种证据种类则仍存争议。通过综合分析增加新型鉴定意见从法律上、机制上、运作上所具有的可能性,明确将其作为鉴定意见更具科学性。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陈如超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陈如超教授作了题为《网络犯罪对刑诉法的结构化挑战》的报告,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切入点,从犯罪主体、被害人、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等方面阐述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本特征,并分析其对刑诉法产生冲击的原因。在此基础上,聚焦刑事诉讼程序、取证与证明以及对追赃挽损与财产处置三个维度论述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刑诉法的结构化挑战。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郑飞副教授)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飞副教授作了题为《数字证据及其阶梯式分类审查机制》的报告,通过阐释证据数字化进程中的电子化、区块链化、大数据化、人工智能化、虚拟仿真化的面相与分类,指出当前电子数据的概念及其规则不能同数字证据相适配,提出应当以现有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为基础,依据不同数字证据类型,构建与数字证据相对应的阶梯式分类审查机制及合理的实质审查判断规则。

(天津大学法学院 王燃副教授)

天津大学法学院王燃副教授作了题为《证据规则的挑战与机遇》的报告,围绕大数据证据和电子数据证据,探讨了大数据证据种类是否需要立法、如何审查判断大数据证据三性、如何保障大数据证据相关证据权利以及电子数据的本体样态、辩方的电子数据阅卷权、与刑诉法的程序衔接规定、排非规则和关联性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当立法规定跟得上技术发展而实践中仍存问题时,应当如何寻找答案的思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吉冠浩副教授)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吉冠浩副教授进行了题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背景下司法证明的数字化回应》的报告,立足全案事实的司法证明角度,提出数字化技术为司法证明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海量化证明对象的挑战;需要在司法成本有限的条件下,通过拓展自由证明方式,明确间接证明的综合认定方法,发挥推定在数字化时代对事实认定的积极作用等途径,更新司法证明方式。

至此,本次“刑诉法再修改与数字正义”研讨会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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