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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学术沙龙第六期回顾| 田桂瑶:我国营业信托中的忠实义务
作者: 时间:2024-01-08 浏览次数:

2023年12月26日晚19:00-20:30,法学院“博士生学术沙龙”第六期于八号楼(如心楼)206会议室举办。本次活动主题是“我国营业信托中忠实的认定、违反及归责路径研究”及学术论文写作,由法学院博士生田桂瑶主讲,法学院博士生王东方、崔若雨、赵盈泽、刘伟斌与谈。我院部分博士生、硕士生参加了本次活动。

田桂瑶在主讲环节,首先介绍了关于营业信托中忠实义务的内容。我国营业信托中适用忠实义务内容的争议案件类型复杂多变,在司法资源有限的现实环境下,需要厘清法院适用忠实义务内容的审判难点。具体而言,忠实义务的认定,涉及多项内容,范围界定未臻明确;忠实义务的违反,构成要件不明,审判依据重合同轻信托;忠实义务的归责,责任性质固化,损害赔偿范围难以界定;违反忠实义务的救济,撤销权、解任权、归入权存在行权冲突。如何解决前述问题,首先,需要明确我国营业信托中适用忠实义务内容的制度需求及解释路径:我国营业信托中适用忠实义务旨在规范金融交易,推动信托回归本业;我国营业信托中不宜简单引入信义义务解释忠实义务是否被违反。其次,我国营业信托中适用忠实义务内容的法律认定逻辑:宜明确《信托法》第25条规定的任意法性质及其涵摄范围;妥善处理《信托法》与《民法典》的法律适用关系;忠实义务不宜完全类型化且核心义务不可削减。再次,我国营业信托中判断忠实义务违反与否的构成要件:宜将《信托法》第25条规定的“最大利益”解释为“最佳利益”,采取综合性裁判标准而非线性客观归责思维。最后,完善我国营业信托中适用忠实义务内容的归责原则及救济途径:宜灵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以及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从受益人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角度纾解救济权行使冲突;在救济权行权条件阙如时有必要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之后,田桂瑶还跟同学们交流了学术论文写作心得,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论文创作的基本流程,二是论文创作可能存在的“雷区”,三是论文创作结束后的投稿历程。

在与谈环节,崔若雨对于文章中体现的民法思维感受深刻,一是文中可以采用诚信原则的内化来解决相关问题。二是文中提到“法院应结合信托目的、最佳利益标准等综合因素明确受托方责任”的思路,与《民法典》第998条具有相类似的出发点。赵盈泽认为营业信托的忠实义务与董事的忠实义务最大的区别在于营业信托的忠实义务因为立法者的主观有限性与忠实义务的客观不确定性,决定了忠实义务难以也不宜完全具体化,但是董事的忠实义务本质上可归结为董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其限定于公司经营的整体框架之内。刘伟斌认为,营业信托中忠实义务可以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出发进行分析。受托人既然是基于委托人的高度信赖,以管理信托财产,故其应忠实的处理信托事务,始不悖于信托关系所依存的信赖基础。关于学术论文写作,王东方认为:一是有桥可走的情况下,就不要摸着石头过河;二是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借助小切口,实现宽论证。

田桂瑶详细解答了与谈人以及其他与会人员的疑问,大家对营业信托中的忠实义务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至此,本次学术沙龙活动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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