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正文
论坛回顾|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企业创新与数字营商环境”学术研讨会成功举办
作者: 时间:2023-12-29 浏览次数:

2023年12月12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主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基地协办,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系列高端论坛“企业创新与数字营商环境”学术研讨会在京顺利召开。

本次学术研讨会旨在对我国数字营商环境的提升及本次《公司法》修订进一步凝聚学界共识,为加强企业创新及相关立法建言献策。来自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北京林业大学、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编辑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编辑部、北方法学编辑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编辑部、北京浩益财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学者、实务人士出席此次会议。


 

会议开幕式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学峰教授主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主任周友军教授致辞。



周友军教授表示,此次会议由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主办,恰逢《公司法》修改,会议旨在从企业创新和数字营商环境的角度邀请专家进行讨论,对各位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会议的第一部分是主题发言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施天涛进行“善意义务是否需要作为受信义务的第三维构成”的主旨发言。施天涛教授指出,善意(good-faith)义务要在董事公司的整体义务关系中运用,不能将善意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割裂来看,公司董事和高管在进行商业决策时必须加以善意的判断,且在不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情况下方可抗辩免责。不能单纯地要求受信义务人不做错事,还必须要求其善意地做事,这是善意赋予董事和高管的义务。董事的善意义务要求董事、高管在做出商业决策时保持坦诚、公开、充分的沟通交流。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企业研究所所长陈小洪研究员指出,要解决实践问题,《公司法》需要问题导向。中国的国企,国有独资公司和控股、参股公司;民企,大企业和小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有共性也有明显差异。公司法需要提升共性规则水平,并从国情出发承认差异。公司治理的基本差异是大小企业的差异。中国公司法承认大小公司治理差异设计原则,但未明确规模分类标准,大公司董事会合法合规的治理责任不够明确。中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可以借鉴日本经验,按资本金和债务规模进行大小公司分类,明确不同的治理要求。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冯辉针对“营商环境法治”指出,营商环境有很多维度,应从国际视角与国内视角、规制市场与服务市场、政府行为的合法性评价与合理性评价等角度进行全面考虑,并作类型化讨论。冯辉教授以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为例,指出在中小企业的债权清偿保障机制中,可以考虑通过违约责任保险、行业风险基金等社会方式分担违约风险;应提高司法与仲裁裁决及执行的便利性;时机成熟时可考虑允许催收机构代中小企业催收款项的可能性;鼓励保理机构的发展等。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沈朝晖指出,本次修改《公司法》有两大需求:一是对《公司法》基础制度进行优化;二是回应新时代对《公司法》制度设计的要求。本次《公司法》(修订草案)与现行《公司法》相比体例基本稳定,同时吸收了近几次司法解释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公司登记制度改革成功的经验等。重点介绍了本轮公司法修改的十大重点内容。

  

会议的第二部分是研讨发言,分为三个单元,分别是“数字营销环境”、“《公司法》与营商环境”、“《公司法》修订的疑难问题”。

 

第一单元“数字营销环境”,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副主任赵精武主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唐林垚作“公司法能否助力技术法治”的发言。在欧盟人工智能立法呼之欲出之时,唐林垚认为公司法之于科技公司的行为规范作用不可小觑。在立法拟规制技术时,应考虑首先穷尽公司法中的既有工具。例如在《公司法》基本原则中,可以引入如科技向善和技术发展相关的原则;再例如,可以考虑激活公司目的条款,为科技公司的治理提供更明确的方向指引。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徐可助理教授对数据场内交易在交易模型中的重要性作发言。徐可指出,我们面临的问题已经变成了数据交易在实践中如何可行的问题。当前所谓的权利分层或者权利分置尚不足以看出客体化的实现可能性,不具有真实的可交易基础,数据交易的私权构造论在当前面临一定困境。对此,徐可提出了自己关于数据财产设计的初步设想。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李游助理教授就“数字经济下的平台协议治理”进行报告,认为平台作为营利法人,往往具体表现为一个公司的法律主体,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特别是平台越大对平台的中立性、公平性、道德性要求越高,所以应促进平台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尤其是从《公司法》的视角规范平台的社会责任及其可执行性,强化对平台的公共性及其权力的约束,以及彰显利益相关者(消费者)“权利”对平台“权力”的制约。

 

第二单元的主题是“《公司法》与营商环境”,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王天凡副教授主持。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编辑部衣小慧编辑在发言中总结本次《公司法》修订的目标和动因,并着重探讨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她指出,这次修订主要关注深化国企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产权保护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她提到,为方便公司设立和退出、为公司融资投资优化治理机制提供制度化选择等方面,本次《公司法》(修订草案)对应的修订内容有电子营业执照、简易注销程序、类别股制度引入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琦助理研究员针对《公司法》修订草案中的董事对第三人责任问题发表了见解。王琦指出,目前公司法上的两类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均是将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规则予以成文化所形成的,在该过程中存在一些法律解释上的障碍和隐性的法律逻辑问题。其次,王琦结合美国法上的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着重对公司法修订草案中的董事对第三人责任条款进行解释分析,论述了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信义义务的正当性及相应的规则适用标准。

 

注册会计师、北京浩益财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杨红董事长从实务角度对本次的《公司法》修订提出了一些问题。基于其常年从事公司实控人财务管理的工作经验,重点向大家分享了若干实务案例,并指出其中存在的一些公司法问题。杨红认为应该对某些特殊行业投资总额和自有资金的比例在法律上做出一定的规定,并给出明确的导向性引导,并明确实缴资本的公示路径,更好保护债权人。

 

第三单元围绕“《公司法》修订的疑难问题”这一主题展开,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雷震文主持。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商法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周游重点探讨了公司资本实缴期限问题。他指出,近年来公司资本制度的变化试图回应认缴制可能带来的问题,但治标不治本。周游认为,限期实缴制的改革有着充分的立法理由,有助于降低制度性的交易成本,盘活实体经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北京林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讲师张弓长主要探讨“上市公司董事质押股份之规则缺漏及其完善”。张弓长介绍了《公司法》修订中对董事股份限制的变化和董事质押股份的风险,提出为了应对这些风险,可以采取监管策略和治理策略相结合的方式。监管策略主要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和限制股东质押股份比例等措施来规范董事行为;治理策略是通过司法治理和组织治理来规范董事行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张杨的报告题目为“日本监事制度的源流与履职障碍的克服”。张杨提出,关于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构中监事会的职能强化,日本《公司法》可提供一定参考。德国双层制监督结构的本质是,从监督视角监事会可以被视为“缩小版股东会”。日本在1889年《商法》中在全球较早使用了单层平行制监督结构,在一百多年的制度实践中,通过多次改进极大提高了监事的监督职能。张杨认为,我国监事制度尚有很大改进空间,有必要继续从实体角度完善监事权责。

 

会议在周学峰教授的精彩总结中落下帷幕。本次研讨会上,各位学者和实务专家就《公司法》修订与企业营商环境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这些讨论有助于不断拓展我国对于商事法律和数字营商环境的思考边界。在此,主办方对各位专家和学者的参会和发言表示衷心感谢。本次论坛由《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北方法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北航法律评论》提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CopyRight© 2015 北航法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