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杨志远、杨艺)“思辨·思变”互联网治理青年工作坊之“个人信息权益的二元构造论”讲座在新主楼B201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数字发展法治研究院联合主办,网络法前沿编辑部、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协办。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阮神裕主讲,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精武主持并与谈,北航法学院部分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参与本次讲座。
阮神裕老师以个人信息权益的二元构造论为主题,围绕个人信息绝对权与个人信息相对权的理论分析与救济制度展开讨论。阮神裕老师认为,以对他人施加的指向性义务是否明确为标准,个人信息权益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个人信息被处理之前,个人对个人信息享有类似绝对权的法律地位;个人信息被处理后,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便属相对权。两种权利相互独立,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但并不相互排斥。对于作为绝对权的个人信息权益,阮神裕老师认为,在个人信息被以特定目的进行处理之前,个人就其个人信息享有同意或者拒绝处理者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权利,这一法律地位给世界上任何处理者施加了一项“处理者未经同意不得处理个人信息”的指向性义务,因此具有与所有权、生命权、身体权等典型绝对权十分相似的对世性。另外,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若干不需要取得同意的例外情形,但类比著作权、肖像权等具有排他权属性的合理使用制度,作为绝对权的个人信息权益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对于作为相对权的个人信息权益,阮神裕老师谈到,当个人信息被处理者处理之后,因其义务人特定且处理者需履行积极作为义务而非单纯消极不作为义务,个人信息权益就由绝对权变为了相对权。对于个人信息权益救济机制的体系建构,阮神裕老师提出,就个人信息绝对权而言,应与绝对权具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请求权的同等保护;就个人信息相对权而言,可类推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则之路径,在满足个人行使了个人信息相对权而处理者拒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构成要件后,个人可主张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请求权。
讲座的最后,赵精武老师向阮神裕老师表示了感谢,对阮老师的报告进行总结,并对个人信息权益二元构造论的实践意义展开论述,同学们也在与老师们的讨论学习中加深了对个人信息权益的理解和认识,为下一步学习数字法学打下了更深的理论基础。本次讲座在同学们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