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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辨·思变”互联网治理青年工作坊讲座回顾| 柯达:数字时代的货币治理
作者: 时间:2023-11-16 浏览次数:

北航法学院数字法学课程特色讲座、“思辨·思变”互联网治理青年工作坊之“数字时代的货币治理:数字人民币的财产权与信息权保护”讲座于2023年1017日下午在新主楼B201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主办,网络法前沿编辑部、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协办。讲座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精武主持,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柯达主讲,中国人民大学交叉科学研究院讲师黄尹旭、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高郦梅、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后赖成宇与谈,北航法学院部分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共同参与了本次讲座。

在本次讲座中,柯达老师以数字时代的货币治理思路为主题,围绕着数字人民币的知识基础、研发进展与运行机制、财产权保护及个人信息保护四方面展开阐释。

首先,柯达老师从数字人民币的知识基础切入,向同学们先后介绍了由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构成的数字人民币法律基础;以及围绕着支付概念的业务基础;并通过对中心化系统与去中心化系统、单一信息系统与系统间互联互通的对比引出了技术基础。在这其中,法律基础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重点。

随后,针对数字人民币的研发进展与运行机制,柯达老师展示了近十年以来数字人民币的研发进展时间线,通过梳理可知,数字人民币何时正式流通,仍尚无明确计划。柯达老师介绍了在设计机制之货币形态上,数字人民币区分不同资金来源、使用一次一密的“可变加密字符串”;在设计机制之保管媒介上,数字人民币采用“数字钱包”的形式;在设计机制之发行模式上,数字人民币则采用央行中心化管理前提下的“双层运营模式”;在数字人民币的支付结算流程上,数字人民币采用“独立系统运行+互联互通”的模式。此外,柯达老师提出,数字人民币的独特使用优势在离线支付、智能合约等多方面得以体现。

在第三部分关于数字人民币的财产权保护问题上,针对官方立场认为数字人民币在法律上具有“物”的属性、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以确保结算的最终性,柯达老师提出了理论上的困惑,因为将数字人民币直接视为物或物权客体,是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是否有助于解决现实纠纷,仍有待商榷。随后,柯达老师提出“三步走”的理论,展现了自己从支持物权说到反对物权说的观点转变。其一,数字人民币的财产权客体以及持有方式;其二,数字人民币所具备的财产权属性为具有特定性服务的“货币服务”债权+与之相关的信息网络服务债权,此种财产权以数字人民币到账为确权标志,央行的事后登记具有最终的确权效力;其三,当发生数字人民币被盗、遗失、错误汇款等情形时,可通过法律规定、技术或商业处理等方式主张财产权救济。

在第四部分关于数字人民币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上,柯达老师提出,可从技术层面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如在货币形态方面,可采用四类匿名钱包、加密字符串等。在数字人民币的发行模式方面,柯达老师讲解了央行、指定商业银行、商户可处理的个人信息范围呈现出的结构性差异。但是无论如何,数字人民币的个人信息保护最终都应当回归到法律层面,采用公私利益的衡量逻辑,柯达老师针对性地提出了数字人民币个人信息保护的既有风险,以及数字人民币个人信息保护风险的规制完善路径。

最后,在与谈环节,主持人赵精武老师对于各位老师的到来再次表示衷心的感谢。赵老师对于柯达老师的报告进行总结,并提出了关于智能合约等方面的具体问题。随后,与会的各位老师分别提出自己的观点和问题。黄尹旭老师表示,数字人民币研究可以结合金融法,特别是银行法的一些基本原理,并认为批发型数字人民币更有前景。

高郦梅老师表示,应注意比较数字人民币与存款货币的实质性差异,并进一步思考物债区分理论对数字人民币的解释力问题。

赖成宇老师表示,柯达老师从数字人民币的特性、持有方式和有利于解决现实纠纷的多重角度,提出数字货币并非物权客体,而是债权客体的观点,具有新颖性和合理性。同时也提出疑问:从2014年至今,在央行的大力推动下,数字人民币得到了极大的流通和应用,并且已经具备了和法定货币相同的债务清偿效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否把数字人民币看成是法定货币的电子化形式?此时,如果我们认为数字人民币是债权的客体,那么它需要如何处理和法定货币之间的关系,两者之间如何实现兼容?

柯达老师对以上问题一一作出回应。同学们也在与老师们的讨论过程中加深了对数字人民币的理解,本次讲座在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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