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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辨·思变”互联网治理青年工作坊讲座回顾|谢潇、瞿灵敏:数字时代的物权法回应
作者: 时间:2023-11-16 浏览次数:

北航法学院数字法学课程特色讲座、“思辨·思变”互联网治理青年工作坊之“数字时代的物权法”讲座于2023年10月15日在新主楼B201顺利举办,本次讲座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数字发展法治研究院主办,网络法前沿编辑部、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协办。本次讲座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精武主持,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瞿灵敏、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谢潇主讲,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雷震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邓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王旭与谈。北航法学院部分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共同参与了此次讲座。

瞿灵敏老师以“数字技术对所有权的挑战与回应——以数字产品为例”为题,重述了赵精武老师翻译的《所有权的终结:数字时代的财产保护》核心思路,从副本所有权的发展历程引入,从最初的物理副本、电子副本到云副本,权利用尽规则历经了由盛转衰的过程,权利人从拥有完整所有权,逐渐转变为临时所有权,由此带来的是数字产品的所有权危机,也即承载了硬件和软件的数字产品整体构成物权客体之构造的数字版权管理范式正在侵蚀着所有权。从另一角度来看,所有权的危机某种程度上亦是个体自主性的危机,个人的自由、人格和隐私都将因所有权的终结而难以实现。随后,瞿灵敏老师向同学们展示了物债二分财产权体系下对实体物的直接、排他支配的狭义所有权与包括狭义所有权和对抽象物的权利在内的广义所有权的两种所有权范式,并通过对虚拟财产权法律属性诸学说及其不足的阐释,提出虚拟财产权的本质实为权利束而非单一权利的观点,即存在于虚拟财产之上的不同主体的各种权利(利益)之集合的观点。在数字技术对所有权的挑战层面,瞿灵敏老师围绕着数字技术与作为特权的抽象物所有权之异化、数字技术与作为主观权利的所有权之形骸化两方面展开,最终提出了数字技术与所有权危机之应对在于,在明确由所有权概念泛化而导致的抽象物所有权被主观权利化的误区基础上,需要进行从主观权利到特权的知识产权理论范式转换。概言之,知识产权是工具性权利,旨在赋予权利人特权以激励创新,增加知识产品的供给和促进科技进步,授予知识产权是手段而非目的。与此同时,特权拥有者有义务以不损害被最初授予之目的的方式行使这种特权。最后,瞿老师提出,我们应当捍卫作为主观权利的所有权,一是要转换知识产权的理论范式,二是要通过公共产品、特定共同体以及社会许可三方面加强对数字版权管理技术的规制。

赵精武老师指出,美国学者亚伦·普赞诺斯基和杰森·舒尔兹提出“所有权的终结”,其原因莫过于“我的不再是我的”,许可协议和数字版权管理(DRM)使权利用尽原则逐渐失效,对现有的所有权概念造成的冲击,所有权的未来仍是不确定的。面对所有权不确定的未来,本书作者倾向于从法律解释的层面改变现状,提出了避免虚假的所有权承诺、限制格式合同、将所有权人排除在《数字千年版权法》第1201条的适用范围之外、重塑权利用尽原则和重塑版权法等机制。对此,赵精武老师认为,作者理想中的所有权重塑状态是实现消费者进行有意义的选择,或是选择租赁模式,或是选择订阅模式,或是选择所有权模式,而如今的“许可市场”已被庞杂的定制化权利填充,这与财产制度目的完全相悖,重新定义适用于数字商品的所有权概念已经刻不容缓。赵精武老师认为,“所有权的终结”并不是指所有权的概念已经不再具备讨论价值,而是指所有权在未来或许会受到越来越多限制。“所有权的终结”更多的是一种趋势,也是一种观察视角,赵精武老师将其总结为三个层面:一是所有权被合同所逐渐取代,因为数字时代的交易模式不同于传统的有体物交易模式;二是所有权被企业利用许可协议或用户授权协议限制,因为单纯的数据集合或数据资源已经脱离有体物的“使用”功能范畴,超越了所有权积极权能的涵盖范围。三是所有权权能被拆分,以“不完整的所有权”或“权利束”形式建构全新的数据财产权。

谢潇老师以“数字时代的物权法及其展开”为题,展开了讲演。其指出,由物权法自身的历史发展来看,从古罗马时期不区分有体物与无体物的“物法”,再到潘德克顿法学时代的继受与创新,“无体物”的概念逐渐被排除于物权法体系之外,物被严格定义为有体物,知识产权等无形权利则被作为特别私法而外在于民法体系。由此观之,物权法是一个继受与创新的双重产物。然而,到了数字时代,伴随着社会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无体物的概念又逐渐显现隐隐复兴之势,挑战着既有的物权法教义学体系。随后,谢潇老师首先以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新型财产类型为切入,针对其是否应当被纳入物权体系的学界既存观点展开介绍,主要分为物权说与非物权说,其中物权说为当前最具影响力的网络虚拟财产学说,其承认网络虚拟财产上可以成立作为物权的网络虚拟财产权,应当将网络虚拟财产权视为客体具有特殊性的新型物权。而债权说、债权物权化说、知识产权说、网络虚拟财产多元权利客体说、数据操作权限说、网络虚拟财产权类型化说等非物权说,也极大丰富了关于网络虚拟财产属性的讨论以及是否对其权利化的研究。谢潇老师阐释了物权说的亮点与仍待商榷之处,也指出了非物权说的理论优势及尚需探讨的问题。其认为,从未来来看,非物权说也许并没有物权说更具有未来气质与发展潜力。在数据与物权法方面,数据本身也许难以成为物权,甚至是财产权的客体。而数据产品与数据服务,也许可以成为债权的客体。但比较在学理上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是,特定的数据产品假如使数据权利人拥有极高的控制力,则此时承认数据物权,也是一种值得考虑的学理选择。最后,谢潇老师通过对英美法模式中“权利束”概念的阐释,对比其与大陆法系所有权概念构造之不同,提出了所有权与物权概念的脱钩的新思路

在与谈环节,雷震文老师认为,当我们对一种利益关系进行调整的时候,除了要去关注我们调整的客体之外,我们要在法学里找到合适的工具。进入数字时代后,物这一规范性概念反而限制了我们对财产权的想象。此外,雷老师就财产权和物权的关系做了进一步解释,并认为数据、信息和虚拟财产这三者之间有着明确的界分。

邓辉老师认为,瞿灵敏老师的解决方案是通过传统方式提供解释和适用的方案,而谢潇老师则是要构建新的权利基石概念以及规则体系。邓辉老师指出,网络虚拟财产如果没有附着特定的身份利益或者人格利益,则其原则上应被归为财产上的利益。

王旭老师首先针对“所有权的终结”这一概念展开评议,认为“所有权的终结”本质是因为数字时代生产了新产品,但既存的分配方式出现了争议。然而,在传统语境下也可能产生类似于“所有权的终结”的问题。数字时代的“所有权终结”更像是一种文学性的表达手法,即便所有权被一步步限缩,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仍然能够对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进行控制。王旭老师认为,面对“所有权的终结”这一概念,更重要的应对方式或许是从议价权、可预期性等角度思考如何构建新的分配制度。此外,其亦分享了自己对网络虚拟财产规则的见解,认为在厘清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同时,也需要考虑不同的定性会产生何种规范适用上的不同,从而帮助立法者制定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则。

讲座的最后,赵精武老师向主讲人、与谈人表示了感谢,同学们也围绕着讲座内容提出了自己的思考与问题,老师们一一进行了回应。本次讲座在同学们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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