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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坛回顾| 陈兴良:法学的性质及其方法论
作者: 时间:2023-10-30 浏览次数:

(通讯员:张泽南)2023年10月25日,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北航法学大讲坛”在新主楼第一报告厅顺利举办。本次活动特别邀请了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陈兴良老师以“法学的性质及其方法论”为主题开讲,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院长龙卫球教授、法学院党委书记周友军教授出席并致辞。本场讲座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刑事法中心主任孙运梁教授主持,特邀中国环境犯罪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华东政法学刑事法学院焦艳鹏教授出席并与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刑事法中心名誉主任郑丽萍教授、法学院葛磊副教授、王海涛副教授、王永茜副教授共同与谈。本次活动广受校内外师生关注,共有在京高校师生、实务部门代表300余人参与。

开幕致辞

主持人孙运梁教授首先代表北航对陈兴良老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他指出,陈兴良老师从刑法哲学到规范刑法学,再到教义刑法学,30多年来艰辛跋涉、筚路蓝缕的学术研究历程体现了我国刑法学自主性、原创性的巨大发展,同时引领了一大批刑法学者共同为法治国的建设服务。陈兴良老师做客北航带来这场精彩大师课,在场同学们请珍惜机会、认真聆听,不断提升自己的学术水平。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院长龙卫球教授致辞。他指出,北航法学学科的建设离不开早年陈兴良老师的支持与帮助。陈兴良老师不仅是刑法学家,更是法学教育家。在思想的深度上,陈老师提出刑法哲学,整体提升了法学的研究层次;在研究的广度上,陈老师是位极具挑战精神的大师,每个阶段都在挑战刑法的重要课题、重要方法,研究领域涉及刑法中所有重要的题目;在学习的力度上,陈老师勤于治学,所有的时间和兴趣都在学术上,每年都有丰硕的成果。不仅如此,陈老师用心育人,高徒辈出,培养了很多优秀的年轻教师,为法学的传承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周友军教授致辞。他指出,衷心感谢陈兴良老师关心支持指导北航学科建设,“北航法学大讲坛”是大先生的讲坛,很荣幸能够让同学们一睹陈兴良老师的大师风采。陈老师是“百科全书”式的研究,他的研究涵盖刑法哲学、规范刑法学和刑法判例。作为刑法学的领军人物,陈老师的著作引领了刑法学研究的范式转换,对整个学术界和实务界都起到重要的影响。今天的讲座是陈老师最新的思考,是超越刑法学更根本的思考。

讲座内容

主讲人陈兴良教授的讲座题目是“法学的性质及其方法论”。陈兴良教授表示法学方法论是研究刑法方法论的基础,只有真正搞懂弄通法学方法论,刑法学方法论作为部门法才能得以成器。因此本次讲座共有三个部分,法学的学科性质、法学的方法问题和刑法方法。

第一部分是法学的学科性质。陈兴良教授指出,法学的思考往往要从法学的学科性质开始。对法学科学性的否定由来已久,与自然科学具有的客观规律和不以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性质相比,法学依赖于立法者的水平并且有明显的地域和时空局限性。陈兴良教授引用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的观点表示,尽管法学存在阴暗面,但总体上法学具有科学性。当法学在法律上作为被给定的法律秩序,在历史上作为历史的产物,在哲学上作为一种属于人类的生活方式被思考研究时,它就是科学,即法教义学、法史学和法哲学。法哲学是在法律之上研究法律,法教义学是在法律之中研究法律,法史学是在法律之外研究法律。陈兴良教授强调,法律之外研究法律并不限于法史学,还包括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心理学等社科法学。因此,法学存在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法学指法教义学,而广义上的法学是指采取其他社科方法对法进行研究而形成的知识形态,即社科法学。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并不是互相排斥的,完全能够和谐相处。陈兴良老师通过对法学史演变的考察,从中外古代社会以法律文本为中心的注释法学出发,逐步向同学们介绍了社科研究方法,如哲学方法、社会学方法、经济学方法引入法学领域后,法学从法教义学到社科法学不断进化与开放的知识积累过程。陈兴良老师认为,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形成交叉研究,拓宽了法学学科的边界,使法学知识融入社会科学知识之中,所以对法学来说,决定法学这门学科边界的不是方法,而是对象。无论采用什么方法研究法,都属于法学知识。

第二部分是法学的方法问题。陈兴良教授指出,通常所讲的法学是指狭义上的法学,因此法学方法论是指法教义学方法论。法教义学是法学的主体内容,社科法学虽然归属到广义法学的范畴中,但只起到辅助作用。尤其在部门法领域,法教义学不可否认地占主导地位。关于法教义学的含义,陈兴良教授通过对德文单词教义(Dogma)具有的“先验”和“独断”特征进行解析,指出法教义学是在假定法正确的前提下,认为法不需要检验、不需要论证,也不能反驳的基础上进行分析。以此为逻辑出发点推导出的教义学规则形成了教义学体系,这些规则本身不是法律规范,但可以适用于各类疑难案件中,也对法官行为具有约束力。陈兴良教授以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为例,指出依据该条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可以提炼出在信用卡类犯罪中区分取得行为和使用行为,并应当按照取得行为来定罪的规则。因此在具体案件中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应定抢劫罪,抢夺信用卡并使用的应该定抢夺罪,以此类推。陈兴良教授强调,法教义学可以在现有的、有限的法律基础上,采取适当的方法,适当地扩展法律的外延,使有限的法变为无限的法,拓展了法律规则的适用面,使法律规定更加周延。

第三部分是刑法方法的问题。陈兴良教授指出,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学方法或法教义学方法,基本上是以民法为核心创立的。而刑法的方法论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是由民法与刑法的方法论条款所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中的方法论条文,它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作为犯罪认定标准,将有罪与无罪的区分从价值观念层面转移到逻辑和语言层面,因此刑法方法是以逻辑推理方法和语言解释方法呈现,排斥对法律漏洞的填补。但同时陈兴良教授强调,法教义学也能够包容价值判断,只是需要通过法教义学的方法来体现。因此在罪刑法定的要求下,刑法解释应采形式解释原则。陈兴良教授以朱建勇案和孙静案为线索对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毁坏”进行语义解释,给同学们展示了在法教义学的基础上如何将有罪无罪的价值判断转换成语言学、逻辑学问题,将文本解释纳入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之中。

嘉宾与谈

与谈环节中,每位与谈人对陈兴良教授非凡的学术勇气、坚韧的学术意志、长期坚持创新的学术品格表示崇高的敬意,也对陈兴良教授完善中国刑法学基础理论,引领刑法学向精细化、高水平发展,为青年学者建设良好研究平台表示真诚的感谢。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焦艳鹏教授针对今天的讲座,提出了两点结合。其一,法学研究标的不是单纯的、客观的、静态的,而是具有多面性,在不同时空中具有不同维度,因此法学不从属于任何社会科学,而是具有独立品性。其二,教义学是刑法学习的基础知识体系和基本方法,它既符合科学上人们认知的一般规律,又符合唯物辩证法当中主观认知和客观认知对象之间的规律性,是使刑法具有未来发展潜力的重要环节。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郑丽萍教授表示,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方法比知识更重要,陈兴良教授让同学们掌握的法学方法是受益终身的。同时,郑丽萍教授以行政犯违法性判断和刑法解释为例,表达了对陈兴良教授始终倡导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恪守形式理性的赞同和钦佩。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葛磊副教授回忆了博士期间论文写作的往事,并引用庄子《逍遥游》“椿萱并茂、棠棣同馨”表达了对陈兴良老师桃李满园,学术生涯仍风华正茂的颂赞。葛磊老师鼓励同学们开阔视野、夯实基础,不仅要在刑法之中去研究刑法,也要在刑法之上、刑法之外去研究。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王海涛副教授表示,首先,法学虽然需要借鉴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但我们同样也能够为其他社会科学做出我们的贡献,鼓励同学们拥有学科自信。其次,王海涛老师也向陈兴良教授提出自己的学习疑问,针对域外法学引入我国,我们如何对待域外刑法教义学知识与国内现有规则的关系问题与陈兴良教授探讨。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王永茜副教授认为,陈兴良教授站在很高的视野系统梳理了法律学科的性质问题,给我们指明了阅读的书目和方向。同时,王永茜老师提醒同学们在法学方法论中矛盾的调和、冲突的解决、规则的适用、对立命题的吸收、不同意见的综合才是真正重大的方法问题。

在自由提问环节,学生们就比例原则在刑法中的应用、价值判断与规范判断的位阶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疑问,陈兴良教授依次进行了解答。

讲座最后,主持人孙运梁教授总结道,今天正好是北航71周年的生日,我们有幸邀请到陈兴良教授。陈老师今天的讲座从存在论与认识论,本体论与方法论两个视角,对刑法学的学科性质与知识生产方式做了厘清,指出了未来中国刑法学的可能前进方向。孙运梁教授鼓励同学们,正如密纳发的猫头鹰要等黄昏到来时才起飞,同学们在不断忍耐、积淀、等待中丰满羽翼,终会振翅高飞。

北航法学大讲坛“法学的性质及其方法论”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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