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正文
讲座回顾:防非反诈我先行——非法集资活动的识别与应对
作者: 时间:2023-09-28 浏览次数:

9月13日,法学院以线上形式开展了“防非反诈第一课”活动,本次活动的主题是非法集资活动的识别与应对。讲座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窦鹏娟副教授主讲,2023级北航法学院硕士研究新生踊跃参加,朱恒一同学担任主持人。

鹏娟老师首先介绍了“玄元-华东政法大学投资者保护教育基地”和“投教进百校”。随后开始了专题讲解。老师的讲解一共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近年来我国非法集资活动典型案例,包括e租宝案、深房理案。e租宝案是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第二部分是非法集资的危害与治理难度。根据相关数据可知,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高发,涉案金额重大。非法集资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其一,涉案人员众多,职业化运行模式;其二,涉案资金规模大、范围广;其三,常利用新型金融概念炒作,隐蔽性、欺骗性强;其四,辨识、打击难度大;其五,追赃挽损难,易发生群体事件;其六,社会影响广泛等。

第三部分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出台及其性质。《条例》的基本理念为用法治的办法处置非法集资;运用行政手段加强源头治理;健全执法机制;行政处置与司法打击并重并举、有机衔接。对《条例》的性质进行解读,它是首个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非法集资的行政法规,着重行政规制,是行政机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法律支撑。法律后果为《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废止。

第四部分是非法集资的界定与治理原则。老师分别介绍了关于非法集资定义的几个法律版本。国务院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是最新版本,该《条例》以高度概括的方式准确定义非法集资,阐明构成非法集资的三要件,非法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即“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和“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第五部分是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与识别方法。非法集资方式、手段的不断翻新,主要方式包括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等,以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和利用亲情诱骗为常见手段。

第六部分是非法集资的防范与应对。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在窦老师讲解结束后,主持人朱恒一进行了总结:

朱恒一代表同学们感谢窦老师,回顾到窦老师从《条例》和案例出发,重点讲述了非法集资活动的高发领域、常见手段、界定要件、如何防范和治理非法集资等问题。指出非法集资作为典型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存在很大的危害,具有团伙作案、职业化运作等特点。尤其是新型金融概念的炒作,具有很强的欺骗性而且追赃挽损的难度较大。最后,朱恒一提醒同学们不做非法集资的参与者、避免成为非法集资的受害者。

 

 

CopyRight© 2015 北航法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