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1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数字正义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企业合规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治理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学术研讨会于线上成功举行。来自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南开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大学计算机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的十三位老师,围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充分的交流与探讨。本次研讨会共分为两个单元。
第一单元由吉林大学法学院谢登科教授主持
(谢登科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一单元会议内容
(郑曦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郑曦教授以《网暴犯罪自诉转公诉后的被害人权利保障》为题进行发言。首先,郑曦教授认为《征求意见稿》第13条对于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关注不够。自诉转公诉不仅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还蕴含着保障被害人权利的基本取向。其次,郑曦教授强调诉讼程序转换的衔接阶段是对被害人权利保障最为重要的阶段,应当保障被害人享有必要的知情权和程序选择权。最后,郑曦教授指出,在自诉转公诉后,仍需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特别是处分权的保障。
(程捷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程捷副教授以《网络暴力刑事追诉中的公共利益判断》为题进行发言。首先,程捷副教授以《征求意见稿》第12条为讨论依据,他认为,公共利益以及社会秩序都是相对抽象的概念,其外延比较模糊。虽然《征求意见稿》采用行为样态的方式对公共利益进行反向界定,但其仍然缺乏相对明确的指引。其次,程捷副教授对刑事追诉中“公共利益”的理解进行深入分析。他认为,集体法益应该能还原或推导成个人法益,否则刑法就不再是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而是行政管理的优先手段,这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最后,程捷副教授指出,对于《征求意见稿》中的公共利益,不能仅从实体法角度进行理解,而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理解。
(贾志强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吉林大学法学院贾志强副教授以《网暴犯罪中自诉转公诉的适用规则反思》为题进行发言。首先,贾志强副教授以杭州诽谤案为引例,介绍了当前学界就程序衔接问题存在的三种观点。其次,贾志强副教授从解释论的角度对杭州诽谤案的处理是否具有法律依据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他认为,杭州诽谤案可以对2012年《刑诉法解释》第264条中的“说服其撤回起诉”进行类推适用。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规定了“欠缺程序推进要件”类型的“终止审理”,若自诉人不同意撤诉,法院可以考虑适用“终止审理”以使自诉消灭。复次,贾志强副教授认为,对于杭州诽谤案中国家机关在自诉尚未消灭时就发动追诉是否违反禁止重复追诉原则等问题可作进一步反思。最后,贾志强副教授指出《征求意见稿》第13条虽然为程序衔接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但应注意与其他类型自诉转为公诉程序的规则逻辑的协调统一。
(裴炜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裴炜教授以《网络犯罪中自诉人取证的程序性保障》为题进行发言。裴炜教授以网络暴力治理过程中自诉人取证问题为关注重点,围绕自诉案件的设置基础、网络犯罪对自诉案件的挑战以及对《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思考展开讨论。裴炜教授指出,首先,网络暴力犯罪无论是在实体复杂程度还是程序障碍难度上,相较于传统自诉案件都有很大提升。一方面在网络言论性质、加害人广泛程度、危害结果范围、因果关系的判断上,都面临巨大挑战;另一方面,在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上,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与公诉案件起诉标准相对标,致使自诉人面临取证困难。其次,尽管《征求意见稿》对网络暴力犯罪中自诉人取证问题作出了相应调整,但依旧欠缺与刑事诉讼法如何衔接等细节规范。应重点关注自诉案件中立案、庭前审查和审判三个阶段,针对不同阶段差异化设置证明标准,多元化取证方式,加强被害人程序性保护,避免因程序问题造成二次伤害。
(王仲羊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讲师)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王仲羊老师以《网络暴力犯罪公私治理主体的互动关系》为题进行发言。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网络暴力犯罪治理的程序视角,他指出,本次《征求意见稿》强化了程序视角,集中体现在第三章内容中,其背后的逻辑是“家长主义的治理模式”,如第11条规定自诉人取证有困难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的协助取证,对弱势群体给予一定特别保护,值得肯定。但《征求意见稿》中仅将“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治理的对象来规制,忽视了私主体自治,或可造成公私协同治理的失衡,存在提升空间。二是侦查机关与第三方主体的关系模型,即统御与服从、对抗与妥协、规范与合作,围绕三种关系模型各自利弊展开论述,并指出规范与合作模型为最优解。三是网络暴力犯罪的公私协同治理,提出应调节网暴犯罪中第三方主体的义务强度,设置企业激励机制,规范以数据调取为代表的执法行为。
(高通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南开大学法学院高通副教授以《网络暴力犯罪自诉案件中的公安机关协助取证制度研究》为题进行发言。首先,高通副教授指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协助取证的规定与《刑法》第246条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25条的规定之间存在差异,《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在介入时间和法律后果上对公安机关协助取证进行了界定,明确规定公安协助取证发生在法院收案过程中。其次,从法律渊源和理论基础阐述了协助取证制度的正当性,指出应平衡法院定位与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尽可能地保障被害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最后,高通副教授围绕协助取证的性质、启动条件、程序设置等具体条款适用展开分析,指出不应将协助取证界定为刑事侦查,且“确有困难”的内涵及证据条件应进一步细化,在取证过程中应以任意措施替代刑事强制措施,严格注意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
第二单元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裴炜主持
(裴炜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二单元会议内容
天津大学计算机学院王博副教授以《乌合之众、沉默螺旋与社交机器人网暴行为的群体视角》为题进行发言。王博教授指出乌合之众以及沉默螺旋是与社会心理学相关的问题,主要探讨其在网暴群体行为中的形成机制,同时涉及如何利用技术探索和跟踪群体行为的过程,其在网暴行为中的作用是分析和预测。社交机器人则是运用chatgpt等人工智能技术来构建的,主要发挥检测和干预网暴行为的作用。最后,王博教授指出利用人工智能存在着是否能够控制其发布良性信息的弊端,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
(印波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印波教授以《网络暴力犯罪的对象与罪名思考》为题发言。首先,印波教授指出网络暴力是越轨行为学或者犯罪学的术语,其暴力并非是物理上的暴力,而是对人的精神上产生的类似于暴力的压制。但网络暴力作为一种现象,不仅针对个人,也可能侵犯网络空间秩序等法益,有必要对相关法益进行阶梯状梳理,以实现法益保护的周全。其次,《征求意见稿》对网络暴力的分析大多是对客观现象的描述,没有考虑其背后的经济利益和动机,缺乏针对侵害企业、单位的商誉的网暴行为的相应规制。《征求意见稿》已经认识到网络暴力发生背后水军组织所起到作用,但仍需要充分运用有组织犯罪的视角对有组织的网络黑恶势力进行重点打击。最后,网络暴力具有聚量型效应,其所形成的到底是抽象危险流还是具体法益侵犯的问题值得思考。针对以上问题,印波教授认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及时的,但仍存在不周延的问题,制定一部具有预防性的、综合治理功能的《反网络暴力法》很有必要。
(郭旨龙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郭旨龙副教授以《网暴司法意见草案的实体法问题》为题进行发言。郭旨龙副教授针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三项建议:一是网络暴力的概念。对象上,应先限定为针对个人的暴力,积累司法经验后再扩张至针对群体的暴力。行为上,可以加入“侵犯公民人格、名誉等人身权利”的兜底性表述,与刑法体系中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相对应。二是在定罪量刑和从重处罚问题上,需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以及条文之间的衔接。比如关于人肉搜索的规定中,应明确“违法收集”是指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国家规定,同时应明确惩治对象不仅限于组织者,还应包括积极响应者、多次参加者、起主要作用的人,以提示司法机关办理相关案件。另外,要注意将治安管理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对象与违法犯罪的从重处罚对象类型相衔接,同时从重处罚情节的细节问题仍有待考量。最后,要用足用全刑法中的刑罚制度,尤其要发挥网络禁止令、社区矫正、从业禁止等制度的惩戒教育功能。
(王燃 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天津大学法学院的王燃副教授以《网暴治理的平台技术路径初探》为题进行发言。王燃副教授以某花滑运动员朱易被网暴的事件为引入,阐述网络暴力产生原理和作用机制,指出网络暴力具有“受害者单一而施暴者众多”和“平台中介性强”的结构特点,因此,应当从平台角度建立网暴的监测识别和预警机制。网暴呈现形式以文本为主的特征契合了平台搭建网络监测预警机制的技术条件,实践中,现有平台预警机制已经能够准确识别并屏蔽人身攻击类的文本,从而达到治理效果。而在当今技术发展水平下,平台也存在速度与准确度无法兼顾等问题。在此基础上,王燃副教授或许可提出利用情感计算技术,建立更加精准的网络暴力监测识别模型,再由平台建立预警与处罚机制,并辅之以用户申诉机制、人工审核机制等措施完善平台在网络空间治理体系。
(冯俊伟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山东大学法学院冯俊伟教授以《网络暴力治理中的法律程序衔接》为题进行发言。冯俊伟教授认为,《征求意见稿》对多种法律程序进行了衔接,期望形成程序合力,实现较好的惩治和治理的效果。因此,基于程序合力的概念,冯俊伟教授提出了三方面思考。首先是法律程序之间的衔接,如何对多元、细致的、不同体系的程序环节进行程序衔接,需要更精细的制度化设计。当两个程序目的、程序性质乃至程序环境存在差异的法律程序都需要实现一个共同的目标时,还需要考虑衔接的正当性、必要性以及衔接的限度问题。其次是法律程序与执法程序、监管程序等程序的衔接,需要特别考虑程序目的,在保证程序内部自洽的同时,完善程序外部的顺利衔接。最后是涵盖多元主体的程序衔接,需要考虑和关注更多方面,尤其是在惩治网络暴力的背景下,应当关注在网络暴力形成过程中的主体,包括人、平台、部门机关等,秉持预防性理念,共同形成程序合力,达到共同治理的效果。
(郑飞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郑飞副教授以《完善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证据机制》为题进行发言。首先,郑飞教授对证据机制进行了类型化分析,并将其划分为五个机制,结合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治理的特点,从其中三个机制展开讲解。在举证激励机制方面,郑飞教授分别从责任主体的证明和信息内容的证明两方面详细分析其特点与面临的举证难点,并从公安司法机关的协助取证机制、律师的取证机制以及公证保全机制三个角度为举证激励机制的完善提出建议。在行为制裁机制方面,郑飞教授尤其关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证据保存义务以及证据或数据调取的配合义务。在风险分配机制方面,郑飞教授认为需要尤为关注在证明标准、证明责任方面存在的证明难题,同时结合科技发展背景抛出如何证明社交机器人网络暴力行为这一问题。
(谢登科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吉林大学法学院谢登科教授以《网络暴力犯罪的公私协同治理模式:以<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视角》为题进行发言。首先,谢登科教授分析了网络暴力犯罪的本质属性及主要特点。与传统暴力犯罪相比,网络暴力犯罪主要是软暴力,是一种工具型网络犯罪,部分网络暴力呈现出链条化、产业化特征,但还有很多网络暴力具有随机性、从众性特征。在行为模式上,网络暴力主要呈现出“一对多”的犯罪行为模式,其社会危险性具有累积性特征,违法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通常难以确定。从社会危害性上看,网络暴力不仅扰乱网络社会秩序,更侵害了个体人格法益。在此基础上,谢登科教授进一步指出,网络暴力侵犯的到底是个体法益还是集体法益的理论定位,将决定了其司法治理模式是公诉还是自诉。谢登科教授认为,传统治理方式具有其较大的局限性,现有对侮辱罪、诽谤罪的刑事司法,遵循“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追诉模式,其可能会造成程序隔离、取证困难等问题。而《征求意见稿》的现有规定内容呈现出向“公私并重,公诉优先”司法协同治理模式转型,主要体现在协助调查前置化、公诉程序扩大化和优先化等内容上。最后,谢登科教授认为,《征求意见稿》的现有内容可能会造成被害人参与不足,侵害其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未来应强化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和程序参与。
公众苦网络暴力久矣。随着社交平台和现实生活的深度捆绑,网络暴力发生的随机性和其对受害人带来的毁灭性打击,往往令人猝不及防。本次研讨会各位专家学者各抒己见,从不同的角度细致地解读了《征求意见稿》中的多个关键点,期待未来与各位专家学者进一步合作研究,为网络暴力犯罪的治理贡献力量,共同构筑起理性表达的网络空间。至此,本次专题研讨会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