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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学术沙龙第四期回顾|于涵:论环境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界限
作者: 时间:2023-06-02 浏览次数:

2023年6月1日晚19:00-21:00,法学院“博士生学术沙龙”第四期于八号楼206会议室举办。本次活动主题为论环境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界限,由法学院博士生于涵主讲,法学院博士生鞠真、何傲翾、都仲秋与谈。来自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博士生参加了本次活动。

 

主讲环节,于涵博士全方位讲解了环境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被引入国际环境法领域,并对世界各国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甚至在欧盟逐渐演化为一般法律原则。在中国《环境保护法》中,尽管没有明确出现“风险预防原则”之表述,但通过恰当的法律解释方法,可以从第五条中的“预防为主”推导出“风险预防”之含义。风险预防原则的出现顺应了中国环境法由后果控制转向风险预防的时代背景,既是对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有益补充,也具有独立的功能价值。就在风险预防原则高歌猛进时,相关批评也随之而来。一方面,该原则存在结构性缺陷。另一方面,该原则也面临忽略了预防措施的机会成本、存在“不确定性悖论”以及缺乏内在连贯性等质疑。更为严重的是,风险预防原则的本质属性引发了其与既有法治构造之间的紧张关系,如何在法治框架下充分发挥该原则的功能价值,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上述问题的本质,在于如何在授权与控权之间,以及如何在环境保护与其他法益之间进行平衡。通过比较法视角之考察,主要形成了以美国为首的成本收益分析范式,以及以德国和欧盟为首的比例原则范式,两者就此进行了非常激烈的“厮杀”。然而,抽象地探讨比例原则抑或成本收益分析孰优孰劣并不可取,核心在于如何认知环境风险、谁来决定“可接受风险”以及采取何种方式应对风险。相较于成本收益分析而言,比例原则与风险预防原则更为契合。然而,以比例原则作为环境风险预防原则之适用界限时,也面临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预防立足于对未来之预判等挑战,现有路径是采取“大型比例原则审查”的方式,或者说放宽了比例原则的审查强度。这固然可以在形式上缓解两者间的张力,但此时的比例原则就像是“一张网孔巨大的网”,其能否对风险预防原则之适用构成实质性限制,自不待言。现今,尚看不到放弃比例原则而寻求其他方案的可能,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对比例原则进行修正,以期与风险预防原则相契合。鉴于环境风险中的科学不确定性无法消解,适用比例原则亦缺乏坚实的事实基础,故而必须引入程序面向,将之与实体面向相结合,共同构建出“风险预防型比例原则”。

 

与谈人何傲翾认为,于涵博士从环境法这样比较独特的风险预防行为出发,讨论比例原则在风险预防行为中的适用,确定权力的边界,在风险预防行为中讨论授权与控权的问题,内容有其独特性。何傲翾还认为,在传统的预防原则功能逐渐弱化的背景下,于涵博士敏锐关注到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法领域的独特意义,并通过清晰的逻辑推导和完整的理论建构,勾勒风险预防原则的内部及外部界限,具备很强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尤其是,于涵博士将比例原则融入风险预防原则来克服不确定性等不足,并进行了富有前瞻性的方法设计,能够很好地启发我们如何选择、适用及修正不同的分析方法。与谈人都仲秋认为,环境法本身就是一个包容性较强的部门法,能够与其他部门法碰撞产生交叉型命题。于涵博士的论文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样板,实现了环境风险预防原则和宪法(行政法)比例原则的对接。环境法学者们对于风险预防原则介入的时间、程度和手段方式有诸多讨论,于涵博士立足授权和控权的考量,从实体和程序面向上构架了风险预防型比例原则,并结合目的正当性、合适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层面提供了详细的考察方式。就目前而言,一案一议、个案裁判的渐进主义更符合司法机关在环境司法中的整体步调。与谈人鞠真认为,于涵博士从环境法这样比较独特的风险预防行为出发,讨论比例原则在风险预防行为中的适用,确定权力的边界,在风险预防行为中讨论授权与控权的问题,内容有其独特性。通过于涵博士讲解学到很多新的内容。

 

于涵一一解答了各位与谈人的疑问。在自由讨论环节,清华大学博士生杨未名讨论了风险预防原则与成本收益分析的孰优孰劣;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汤宇仲讨论了“可接收风险”;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生任文荭讨论了风险预防原则本身的模糊性问题。于涵认为本次交流对自己接下来的研究有了新的启发,与会同学们表示会向于涵学习如何搜集扎实的文献,以及逻辑严谨的行文习惯。本次沙龙在同学们激烈讨论之后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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