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正文
思辨·思变|“科技变革与版权制度变迁:从摄影技术到生成式人工智能”讲座成功举办
作者: 时间:2023-05-23 浏览次数:

“思辨·思变”互联网治理青年工作坊之“科技变革与版权制度变迁:从摄影技术到生成式人工智能”讲座于2023年5月18日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五号教学楼317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科创中心研究基地联合主办,网络法前沿编辑部、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数字发展法治研究院协办。讲座由中国海洋大学副教授、山东省“泰山学者”青年专家章凯业老师主讲,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精武主持,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阮神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曾田、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刁佳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蔡星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徐实担任与谈嘉宾。

主持人赵精武副教授介绍了本次讲座的各位来宾,并对各位专家表示热烈欢迎,他认为与任何一项新技术应用一样,其都具有两面性,其提升人类生活品质和工作效率的同时,也有可能因其滥用而产生一些负面的社会效果,特别是其有可能产生网络安全威胁。

我国监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网络安全法》等现有法律制度,加强对ChatGPT相关产业的监管,并在未来经验成熟时可以考虑启动人工智能技术应用领域的立法,以应对各种潜在的安全风险。当前阶段的主要建议有:

第一,重点监管大型企业研发活动,落实人工智能技术标准。ChatGPT对于算法、数据乃至服务器的需求量惊人,具备开发类似产品的主体大多仅限于超大型互联网企业或技术公司,在投入市场之前的充分利用算法备案机制,对具备影响网络安全和国家安全可能性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安全性审查。并且,相较于对用户使用行为进行监管而言,从源头上对研发企业进行监管成效更显著,且研发企业也有技术能力中对恶意软件代码片段编写功能进行限制。

第二,明确研发机构、网络平台经营者对于人工智能产品应用的安全风险评估义务。ChatGPT及其类似产品本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关键在于以不当方式使用可能导致一定的损害结果。针对ChatGPT可能引发的网络钓鱼邮件等网络诈骗风险,应当明确作为“危险制造者”的研发机构、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在该类产品投入市场之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确保风险可控。

第三,以人工智能信息审核技术规制人工智能诱发的虚假信息泛滥风险。为了避免ChatGPT等人工智能产品大量生成难以通过“关键词”“重复率”等指标自动化批量审核的虚假信息内容,监管机构以及网络平台经营者可能需要进一步提升监管技术,充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的审核智能化特征,根据ChatGPT这类产品的发展水平和生成信息内容特征,鼓励行业协会、大型企业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完成人工智能违规信息审核产品的研发和推广。


章凯业-1


首先,以Claude机器人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享有著作权”问题的回答进行切入,章凯业老师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并未定论,仍有争议,并介绍关于该问题的五种观点。

其次,章凯业老师介绍了既有的研究路径,包括本体论、功能论、过程论与内容论,并着重介绍了过程论和内容论。在对于既有研究路径的评价上,章凯业老师认为,问题核心是创作行为的界定与理解,技术发展影响创作方式与人类创作认知的变化;相比于形而上的先验概念,从历史出发总结出规律,更加具有客观性。章老师认为,在人工智能法学的理论研究上,应当基于过往技术规制的制度经验,形成有关法律规制技术的一般性理论范式。

章凯业老师以摄影技术为范例,介绍了法国波尔多法院与美国最高院在摄影技术法律效果的不同观点,并介绍了作者与创作法理的四种观点。章老师认为,摄影技术对于版权制度和理念的挑战,需要借助“寻找作者身份”来完成;虽然技术发展降低了劳动、技能和知识的需求,但通过反思当代,重新思考“作者”这一身份内涵,是令摄影技术适应科技变革的关键一步。


章凯业-8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李陶副教授首先与谈。李陶老师认为,在学习著作权法时,需要关注技术、方法和概念三者之间的关系。技术的发展具有客观性,方法的运用具有多样性,概念的构成具有抽象性。比如,虽然每一个概念背后都有具体的理念和内涵,但其会伴随技术的发展而完成回应现实调整而产生更大的解释空间。对于AIGC问题而言,还是应当关注人的智力成果产生作用的具体环节。除了摄影概念,知识产权法中的许多概念均与其有类似之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阮神裕博士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投入使用极大便利了人类生活。在科技变革与版权制度变迁的研究上,凯业老师提出法教义学层面上的问题。阮博士认为,著作权制度有两个目的,一是保护作者人身权益,二是鼓励作者创造热情,认为著作权利最终保护的是人的尊严。如果为了公共利益而将权利赋予机器人,则是在释放一种“危险的信号”,易对人类的尊严价值产生威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的曾田老师认为,创作本身对创作者内心经验与情感的探测,可分为构思、执行、编辑环节。著作权保护的基本理念是保护人的智慧和创作,只要在创作的任一阶段体现创作者对创作元素的独创性选择和安排,体现人的思考和意志,就可以按照原有的独创性标准进行可版权性认定;因人类仍对生成内容全过程具有控制力,所以并不影响人工智能创作的随机性。从绘画到摄影再到AI,随着技术的发展,独创性认定的强调重点逐渐由创作结果转移至创作过程;我们应该关注的不是机器能够做什么,而是人类能够利用机器做什么,技术永远不可能取代人类的创作,只会辅助人类摆脱技艺束缚,更多释放创造力与想象力。与可版权性相对应的证据规则,侵权认定规则仍有待进一步完善,但这并非是从一开始否定人类创作者贡献与可版权性的理由。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的刁佳星老师首先从功利主义财产观指出,授予财产权利可以协调有价值和稀缺性的客体之上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服务于诸如稳定、繁荣之类的目标。人工智能因其“组合创造性”而有价值,使人们聚焦于变革创造性和探索创造性等难度更大的领域。人工智能创作边际成本虽然降低,但是整体成本依然高昂,人工智能产物仍处于相对稀缺的状态。刁佳星老师其次从人格理论财产观指出,财产之所以可欲,是因为财产体现和满足个人意志。若自然人以内在构思控制和指导创作过程(人类独立创作、智能工具辅助创作、智能工具自主运行),不论创作过程被“外包”给他人还是工具,自然人的个性化构思和意志便可外化为和规定着客体的差异性。

最后,徐实老师对各位老师的到来再次表示感谢,并对本次讲座进行简要总结。本次讲座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合照-1

CopyRight© 2015 北航法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