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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系列讲座第四讲回顾|刘磊:中国法律社会学“田野”的诸多面相
作者: 时间:2023-05-10 浏览次数:

(通讯员 廖千树)2023年4月27日下午14:00-17:00,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主办,法理法史研究中心具体承办的“中国法律社会学‘田野’的诸多面相”讲座于北航主楼203顺利举办。本次讲座为“法律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系列讲座”第四讲,由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磊老师主讲,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泮伟江老师主持,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艾佳慧老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剑银老师和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伟臣老师与谈。

主持人泮伟江老师首先向大家介绍了本次讲座的主讲人刘磊副教授及评议人艾佳慧副教授、马剑银副教授和王伟臣副教授,并作简短致辞。本次讲座中,刘磊老师将讨论的范围限定为“中国”,以“法律社会学”和“田野”为两大关键词,在介绍法学与“田野”的关系问题、法律社会学的三种进路的基础上,从“乡土中国”“城市中国”“涉外法治”三个视角出发,重点分析法律社会学“田野”的诸多面相。

刘磊老师首先介绍了法学与“田野”的关系问题。刘磊老师提出,法学始终是一门经验的学问,存在结果式的思维和规范式的思维两种导向。法律社会学的重要特点是将规范式的思维置放在社会运行的实践机理中把握,从而更加精细地呈现其思考过程,帮助人们更加深入地理解法律适用过程中所面对的复杂问题,进而能够富有策略性地运用教义学的方式加以解决。刘磊老师援引强世功老师的观点指出:法律社会学偏重于经验的思考进路是法学必然要经历的过程,也是法学走向成熟的标志。在此意义上,“田野”这个概念是帮助人们获取经验的重要方法之一。刘磊老师进一步指出,源自人类学的“田野”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随着文明的进步和人类的发展,“田野”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通过“田野”来了解法律的经验,会发现其实“田野”是无处不在的。苏力老师曾说:我的书房也是田野。不同于苏力老师一代的学者具备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能够基于文本材料和个人体会展开丰富的社会学思考,当下特别是年轻一代更需要通过一些专门的学术训练才能够发现和获取“田野”。因此,法学与“田野”之间的联系是非常紧密的,选择法学,也就意味着需要寻找走进“田野”的路径,从而了解法律的经验世界。

接下来,刘磊老师总结性地提出了我国法律社会学的三种进路。法律社会学研究可以分为社会学进路的法律社会学和法学进路的法律社会学,其中法学进路的法律社会学又可分为经验研究进路的法律社会学和社会理论进路的法律社会学。刘磊老师通过展示社会学和法学不同领域学者编写的法律社会学教材在篇章体例和议题设计方面的差异,指出社会学家和法学家视野中的法律社会学具有共通性的地方,但是在关注的重点问题,尤其是问题意识存在比较大的差别。由此值得进一步思考的是,当我们今天在讨论法律社会学时,究竟是立足于一个怎样的学科语境?立足于不同的学科语境,会产生不同的知识预期。法律是国家建构的产物,法学本身带有国家主义的特点。因此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定位是希望贡献面向真实世界的法律知识,而对这些知识的获取仅仅依靠规范性进路是不够的,同时也需要在实践经验的层面上展开。在此意义上,刘磊老师指出,波斯纳对于美国法学和司法之间“各行其是”状况的讨论,对于我们审视我国目前法律社会学发展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关系也会有参照或启发意义,进而也有助于触发有关扩展“田野”、扩展了解经验的途径的思考。

随后,刘磊老师分别从“乡土中国”“城市中国”“涉外法治”三个视角出发,分析法律社会学“田野”的诸多面相。 刘磊老师指出,提及“田野”的概念,多数人首先想到的便是“乡土中国”的“田野”,因为中国法律社会学在初期便是沿着“乡土中国”的进路发展的。刘磊老师介绍称,20世纪80年代,郑永流、夏勇、马协华、高其才、刘茂林等一批国内学者不满足当时中国法律社会学偏重于引进和研究国外著作的理论思想,开始带着“田野”的朴素自觉走进乡土中国,试图了解当时中国社会各方面的法律现象。多部具有代表性的成果,一方面开启了不同于基于文本和规范的法律研究,另一方面对于理论运用的灵活性和自觉性仍存在不足。真正促使面向“乡土中国”的“田野”研究走向理论自觉、提升我国法律社会学理论贡献和学术价值的是苏力老师。刘磊老师进一步介绍了苏力老师撰写《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和《送法下乡》的写作背景和经历,指出《送法下乡》是苏力老师真正走向“乡土中国”的“田野”的经典著作,并由此开启了面向“乡土中国”的“田野”的法律社会学研究进路。受苏力老师影响,后续学者沿这一进路形成面向“乡土中国”田野的法律社会学研究。

刘磊老师提出,此种学术潮流在中国的兴起,不仅是出于学者个人的学术志趣,更重要的是源于当时中国的时代背景。一方面,随着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中国正从乡土中国走向城市中国,而农村治理仍然是最主要的问题之一,深刻的社会危机(尤其是严重的“三农”问题)触发知识分子对农村的关怀和情结,进而将目光聚焦于农村。另一方面,随着中国逐渐走向世界,中国面临着在世界格局中定位自身以及回应既有格局中挑战等新问题,在学术研究领域体现为围绕学术是否应当“本土化”展开的争论,而知识界倾向于从农村寻找中国的“本土化”要素。刘磊老师通过回顾“乡土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潮流,提出这种研究潮流至少有三个方面的研究贡献:第一,反思以法律移植为取向的建构主义法治,以中国农村为切入点展开讨论,了解农村对于中国及其法治建设的意义;第二,将乡土社会的地方性知识纳入法学讨论的范畴,扩大法学的概念及知识视野;第三,丰富对中国法治国情的认知,从乡土中国的法治中发现不同于西方法治的理论要素,促使人们认真对待中国法治的国情要素。刘磊老师进一步将三方面贡献归结于一句话,即“乡土中国”的法律社会学是对“启蒙”的“再启蒙”。“启蒙”所援引的西方理论资源在面对乡土中国时会与中国国情具有明显差异,因而“乡土中国”的法律社会学承担着对“启蒙”的“再启蒙”这一时代使命。

在世纪之交,“乡土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的时代使命已逐渐完成,随着中国市场化、城市化进程的发展,“乡土中国”的法律社会学难以反映中国社会的整体面貌,因此应当重新思考中国法律社会学“田野”的可能面相。在介绍走进“乡土中国”的法律社会学之后,刘磊老师指出,近年来,面向“城市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田野”愈加引起诸多学者的重视。“乡土中国”无疑仍然十分重要,但在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视域中,城市作为中国社会发展稳定的重要一极的意义更为突出,呼唤着人们拓展法律社会学“田野”的视野范围,走向“城市中国”。刘磊老师提出,面向“城市中国”田野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城市作为研究背景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另一种是以城市作为研究对象法律社会学研究。目前大多数面向“城市中国”田野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是以城市作为背景,而以城市作为研究对象的研究尚未在法学领域真正展开。刘磊老师指出,相较于在“乡土中国”的“田野”展开研究,“城市中国”的“田野”有着不同的进入路径。具体可从三个角度来把握这种差异:第一是进入“城市中国”田野的知识储备非常复杂;第二是进入“城市中国”田野的方法具有特殊性;第三是进入“城市中国”田野对研究者的系统思维要求更高,需要研究者基于更加整体和系统化的视野展开研究。刘磊老师指出,有关“城市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探究,具体包括:城市法治的社会基础研究、城市法治的组织体系研究、城市法治的类型化研究、法律规则生成的经验逻辑研究、法律规则运行的经验逻辑研究、城市治理的法治进路研究,以及城市中国的法律职业群体研究等等。

除了“城市中国”的“田野”之外,刘磊老师提出,“涉外法治”的“田野”也是当下法律社会学研究应当开拓的重要领域。对此,刘磊老师首先从强世功教授有关法律技艺的运用以及法律治理能力是国家能力重要构成部分的论述切入,阐释“涉外法治”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对于提升国家能力的重要性。涉外法治中的表达与实践的差别、政治追求的修辞化表达以及话语体系的碰撞与错位等,都使得需要对“涉外法治”展开法律社会学研究。刘磊老师进而指出,如何走向“涉外法治”的田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首先是主体视角的转变,即从“国际法治”转变为“涉外法治”。“涉外法治”的提出,意味着我们正在从中国立场看待国际法治,这是观念上的重要转变。其次是道义向度的阐释。目前来看,道义向度上的难点主要在于如何赢得他国及其民众的政治信任,避免中国在涉外法治延伸中引发彼此之间的政治猜疑。最后是策略向度的分析。重视从策略的角度灵活运用法律规范,将斗争的艺术与协商的艺术结合,避免本质化地对待法律规范。刘磊老师认为,当下走向“涉外法治”田野面临如下三项难点。第一是现有相关理论与实践的互动主要体现在国际民商事交往方面,法学院校的研究者鲜有人深度参与其中并且获得大量的经验性感知。第二是在国际公法方面,理论界与实务部门之间的沟通缺乏常规性的渠道和纽带,研究者较难获得参与相关国际公法实践的机会,亦较难通过其他方式获得丰富的经验性体会及材料。第三是现有的国际法学的教育仍主要以实证主义法律观为主,偏重于对规则文本的解释,而较为缺乏跨学科的知识训练,使得法学院校讲授的国际法仍然主要是文本上的法,而非国际法治实践中的法。

最后,刘磊老师对法律社会学的“田野”研究进行了总结与展望。目前,我国法律社会学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因此有必要重新思考法律社会学的“田野”。法律社会学的消费者,诸如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对法律社会学提出了新的知识需求,作为研究者应当予以积极回应,重新走进并扩展法律社会学的“田野”,审视并探寻更加适合的研究方法。法律社会学的“田野”与其说是一种空间上的“田野”,不如说是一种思维上的“田野”。对于今后的法律社会学而言,人们更有可能是在一个“无形的学院”之中去开展“田野”,单纯依靠学者的身份经历未必能够获得饱和的经验感知,而需要以适当的方式成为相应领域的深度参与者,甚至是实践者,由此才能在经验层面细致地感知并体悟其中法律智识的精到与微妙之处。

在与谈环节,艾佳慧老师补充提出了三点看法。第一是关于“乡土中国”的“田野”和“城市中国”的“田野”之间的关系问题。当下的城市秩序和村庄秩序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但依然存在主次之分,即以城市秩序为主,村庄秩序本身嵌入在城市秩序之中,并体现出独特性和地方性特征。第二是关于“涉外法治”概念的再思考。当下的中国不仅要有硬实力上的经济输出,也要有软实力上的文化输出。涉外法治实际上是一种修辞和话语体系的构建,需要运用“田野”的方法进行法社会学的研究,对涉及国家的风土民情宗教文化进行调查,从而更好地构建为当地国家和人民所接受的话语体系和修辞。第三是关于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的关系问题。立法者往往在规则尚未实施前制定规则,此时何以进行经验事实的归纳和提炼?社科法学如果要真正能够进入法教义学,并且成为补充、强化法教义学的理论工具,仅仅依靠经验和田野是不够的,同样不可忽视的是预判。通过经济分析、博弈分析得出预判后果,并基于此种预判后果进行选择和制度设计,这样有助于使得社科法学在某种程度上真正进入法教义学,和法教义学平等地进行理论沟通与对话。

马剑银老师指出,法社会学研究的多样性,可以在更大的范畴中加以讨论,社会学进路的法律社会学、经验研究进路的法律社会学和社会理论进路的法律社会学这三类区分是研究群体的区别,而非进路的区别。从进路上讨论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涉及研究对象是法运作的现象还是法所处的环境。当下中国的法社会学研究大多关注法律周边的诸多现象,而非研究法本身的运作。如果将事实视为法本身,那么当下中国法社会学的研究很多时候是在观察从外面引进来的,而非中国社会里面的法。法教义学或法律实证主义实际上对法具有一种普遍性的期待,认为在中国和西方不同国家中,基于一整套法教义学理论下的法律,其运作机制的核心内容应当是一样的。而法社会学的方法可以将这套逻辑击穿,指出不同的语境下法运作是不同的,从而具有明显的优势。同时,马剑银老师指出,费孝通先生的法社会学研究和苏力老师的乡土中国的法社会学研究中具有细微且实质的差异。费孝通先生的基本价值立场是对传统中国的制度逻辑持批判和担忧态度,而苏力老师的研究则是对移植西方法律理论的批判,缺少对于传统中国本土制度资源的反思。法社会学研究应当具有批判功能,避免将法社会学变成为固化的制度辩护,以至于成为另一种意义上的法教义学研究。

王伟臣老师指出,与法律社会学一样,法律人类学的研究也明显地呈现出从乡土到城市的转变,仅通过原始社会的犯罪和习俗、原始社会的法来进行法律人类学研究是远远不够的。法律人类学不仅已经“占领”了城市,甚至很早就开始研究国际法。虽然法律人类学如今已走向国际,但并没有完全抛弃乡土,而呈现出多元的研究主题。回归当下中国,研究乡土社会和习惯法,依然具有重要意义。不论中国如何走向城市化,依然具有乡土的一面,中国仍然有很多人生活在乡土之中,受到乡土习惯法的约束。当下“田野”无处不在,进入“田野”并非难事,但“田野”在法社会学研究中并不是唯一的。通过经验研究发现问题后如何解释并解决问题,则需要理论基础的加持。因此,开展出色的法社会学研究,不仅要走进“田野”,还要掌握田野调查的方法,具备理论研究的深度,如此才能真正做好田野研究。

评议环节结束后,刘磊老师从法律社会学如何发挥批判性功能以及在城乡关系新阶段研究农村的必要性与意义两方面进行了简要的回应。讲座最后,泮伟江老师感谢刘磊老师及三位评议老师为线上、线下的师生们奉献了一场学术盛宴,并希望未来开展更多的交流活动。本次讲座内容精彩丰富,具有较高的理论深度和广度,引发了众多共鸣,取得了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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