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正文
我校首开备案审查专题课程,讲述宪法监督背后故事
作者: 时间:2022-01-12 浏览次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开设的《备案审查理论与实务》课上,邀请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4位工作人员讲授备案审查:人大如何纠正不符合宪法上位法规定、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地方法规和政府“红头文件”。诸如“未交物业费不能当业委会委员”“停车欠费一元被罚款两百”等实际案例,被搬上课堂。

去年9月以来,北航法学院就此作出尝试,向本科生开设备案审查专题课程,由法学院教授与全国人大工作人员共同“开讲”,这在全国高校还是首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备案审查理论与实务课》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授课

 

全国人大工作人员进课堂,一个案例激发课堂观点碰撞

判定“公厕里不能超过3只苍蝇”等“雷人规定”是否合法并不“费脑”,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需要审查回应的案例大多比较“烧脑”。

法规备案审查室的工作人员在课堂上,举了一个案例:上位法规定艾滋病患者有义务将自己患病的事实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下位法能否规定在患者没有告知时,医疗机构可以代为告知?

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携带者应当“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而某省在地方条例中就此进一步规定:“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就此,他抛出问题:地方条例这样加重“砝码”,是否侵犯患者隐私权?是否与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抵触?这个问题激发了课堂上不同观点的碰撞。一位硕士研究生认为,国务院《条例》中未明确的,地方立法不宜作出创设性的规定,违反了上位法。另一位本科生志林给出不同答案:“艾滋病患者隐私权跟其性伴侣生命健康相比,后者更重要,地方条例没有违背上位法。”志林的结论,与法规备案审查室的意见几乎一致。授课的工作人员认为,上位法的规定在患者的隐私权和其配偶的知情权之间已经做出了权衡,在二者发生冲突时,患者隐私权应让位于配偶的知情权。医疗机构代为告知并不侵犯患者隐私权。

课后,这位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我想通过具体案例,让学生了解备案审查是如何进行的,不仅了解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还要理解为什么要这样规定,要解决什么问题。”

 

从抽象概念到具体案例,“宪法监督”并不遥远

艾滋病案例讨论掀起的同时,坐在教室前排的本科生慧敏的第一感受是“懵”——尽管已经在法学院学习了三年的理论知识,但对现实中具体的复杂案例评判,她仍觉得无从下手。

不过,这丝毫不减慧敏对鲜活案例的浓厚兴趣。上这堂课之前,她只是大致了解到,备案审查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性制度,是宪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和环节,但“宪法监督”离自己的生活似乎又很遥远。直到法规备案审查室的工作人员在授课中介绍一连串案例后,她才发现,“宪法监督”与生活如此贴近。

例如,长期以来饱受诟病的“同命不同价”现象,在备案审查推动下即将终结。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此前规定,在同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者往往因为城乡户籍身份、地区差异等因素导致赔偿数额相差数倍。

授课的法规备案审查室工作人员在课堂上以此举例:收到公民对此提出的审查建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最高法提出“适时修改完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建议。去年最高法在全国多地开展试点,今年1月启动相关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目前新版司法解释正公开征求意见中,城乡户籍导致的“同命不同价”现象即将终结。“各地经济收入水平的差异,不同地方的生活成本和收入水平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也有区别。从这个角度来说,在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时考虑地域差别,并不构成不合理的区别对待。”他解释,正是基于这一考虑,对因地域差异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金标准有所区别是可以接受的。

给同学们留下深刻印象的是,不止一位授课人员在课堂上专门谈到废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背后的故事及考量。《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中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这一制度的初衷是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其改掉恶习,收容期间还进行强制性病检测和治疗。“废除收容教育制度,是一个很慎重的过程。” 法规备案审查室工作人员在课上介绍,在收到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后,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专门就此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政法委、全国妇联等8个部门的意见。同时,还成立联合调研组前往江苏、广东和北京等地的收容场所实地调研,摸底收容教育的现状。调研组在调研中发现:某收容场所共收容了12人,其中女性多达11名。各地收容场所的男女比例严重失衡,比例大概为17。这种现象反映出收容教育制度在执行中可能存在以罚代“拘”的情况,有的地方在执行时,如果当事人缴纳了5000元罚金,就能免于为期至少6个月的收容教育。现实生活中,嫖娼人员往往在经济地位上占据一定优势,交得起罚款。因此,最终留在收容场所里的,往往是生活所迫而从事卖淫的女性。

此外,调研组还发现,该制度的在实践中的运用已大大减少,强制性病检测和治疗功能也已弱化。基于这一实际情况,各界对废除收容教育制度达成了共识。201912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全票通过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揭秘课程筹备:邀请全国人大官员共同讲课,两周即获批准

如何邀请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实务工作人员走进高校,给学生们开课?作为《备案审查理论与实务》课程的发起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锴遇到了出乎意料的惊喜和相继而来的难题。

随着近年来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2019年,北航设立备案审查制度研究中心,作为全国首家全国性备案审查研究机构,围绕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为我国备案审查工作提供智力支持。王锴担任该研究中心主任。

2021年初,他向学校提交开课申请,鉴于备案审查工作当前面临的最大难点就是“事多人少”,有必要通过专业课程的开设,让更多的法学生深入了解备案审查制度设计和工作现状,进而为备案审查培养“后备人才”。

考虑到备案审查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王锴紧接着又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写信,申请由备案审查室工作人员参与授课,在高校老师讲授理论的同时,实务部门人员更多结合案例实践介绍相关情况和思考。

让王锴意外的是,两周后就收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同意的答复。20219月份新学期开学,课程正式上线,更让他惊喜的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安排,前来授课的都是备案审查室骨干成员:不仅有主任梁鹰、副主任严冬峰,还有两个核心业务处室的处长苏金惠、曲楠。

此番参加授课的备案审查室4位骨干成员

这在高校课堂并不多见,王锴记得,此前学校有一门法学课也从校外请了“外援”讲授实务,前来授课的都是基层法官。

第一次开课,“考验”不时出现。王锴讲完理论部分、到四位全国人大官员讲授实务部分时,国内新冠疫情散发,学校防疫政策也随之趋严,要求最大程度减少社会外界人员进出校园,校外人员进校需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结果提前预约申请。“在这样的情况下,还能坚持来给我们上课,我觉得挺感动的。”慧敏说。

本次任课教师之一、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也告诉南都记者,为了兑现与同学们的“课堂之约”,他们提前将上课时间预留出来,把会议或出差安排在其他时间,“为课程让步”。梁鹰也谈到,随着备案审查在全国各地的开展,越来越多的实践案例涌现,让法学课堂得以“用我们自己的宪法监督案例,讲我国自己的宪法监督制度”。与此同时,备案审查工作也亟需吸纳大量人才作为保障,这门课或许能培养出一批关注宪法和各项审查制度的教师和学生,将来他们无论是开展理论研究还是从事实务工作,都可以为我国备案审查制度的长远发展,奠定人才基础。

2021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中也特别提出要“加强备案审查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积极加强备案审查重大理论问题研究,围绕审查标准体系等内容召开研讨会,推动研究机构和高校等出版备案审查专门刊物和学术丛书,推动有关高校开设备案审查专门课程”。

 

播下法治的种子:培养热爱生活的后备人才

目前课程已圆满结束,第一次吃“螃蟹”的体验如何?

多位学生向南都记者谈到,整体上看,这堂课带来了不少惊喜,他们都认为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门课程,增进对宪法监督的了解。同时,也有同学提出了建议:压缩课时,多采用讨论案例的课堂形式,提高学生的参与度。

任课教师也在对这门课进行总结。王锴介绍,备案审查课程属于专业选修课,兴趣是驱动学生选择这门课的动力,结合同学们的反馈意见,他计划明年的课堂增加一些互动环节,为学生思考、讨论提供空间;还将考虑在课堂上进行模拟审查法规,让学生尝试“角色扮演”。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锴

此外,考虑到一个学期里很多校外人员反馈因防疫无法旁听,王锴还计划整理课程音视频素材,通过网络平台分享课堂资源,让更多人了解备案审查这项宪法监督制度。

“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些地方和部门违背上位法、‘立法放水’等现象,究其本质都是立法权的任性,就是因为没‘笼子’,没有强有力的约束。”王锴谈到,十八大以来,中央层面不断强调依法治国、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而备案审查就是把立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备案审查制度的构建是弥补我们法治国家建设的最后一块短板,针对立法权的制度笼子补上后,整个制度的拼图就完整了。”慧敏向南都记者表示,原本她已计划考研将来投身学术研究,但上了这门课后,她发现备案审查实践也很吸引自己,“人生道路从此又多了一条”。

 

一个学期下来,备案审查课堂上播下的种子能否在未来发芽,还有待观察。谈到对未来从事备案审查工作人才的期待,一位授课的法规备案审查室工作人员说:“不论将来是否从事备案审查工作,希望他们都能够保持对生活的热爱。法治不是一种信仰,而是一种工具,它的终极价值,是让老百姓生活得更好。”

 

 

 

(文中“慧敏”、“志林”为化名)

转自《南方都市报》,南都见习记者郭若梅、记者刘嫚发自北京

CopyRight© 2015 北航法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