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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数字正义论坛“司法数字化的制度探索与发展”研讨会暨颁奖典礼成功举办
作者: 时间:2021-12-10 浏览次数:

2021124日,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主办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网络检察办公室、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数字发展法治研究院、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协办,由北航法学院数字正义研究中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承办的首届数字正义论坛“司法数字化的制度探索与发展”研讨会暨颁奖典礼于线上成功举办,共同为我国司法数字化的应用和发展贡献智慧。

本次论坛共分为三项内容,第一是开幕式暨颁奖典礼,第二项是主题发言,第三项是专题研讨。开幕式暨颁奖典礼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数字发展法治研究院执行副院长、法学院翟志勇教授主持。


 

(翟志勇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数字发展法治研究院执行副院长、法学院教授)

 

 

(龙卫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教授致开幕词。龙院长立足我国网络信息的时代发展要求,指出互联网正在以革命性的强大力量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与此同时,我国网络信息立法工作也在不断深入推进,有必要对司法数字化进程进行适时回顾和总结,探索遵循司法价值并适应新时代需求的司法制度改革路径。龙院长还高度肯定了本次论坛的征文质量,并从注重问题导向、注重思辨和理论创新、注重学术成果转化三方面提出未来的研究期望。最后,龙院长特别指出北航法学院顺应时势,整合成立数字发展法治研究院和法学院数字正义研究中心,共同推进数字时代的研究和合作。

 

 

(周友军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随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周友军教授宣布青年征文获奖名单。本次论坛自20219月启动青年征文活动,得到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截至20211031日,共计收到89篇投稿论文,其中,参与青年评奖的论文75篇。论坛会务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自2021111日起针对投稿论文启动三轮匿名评审,最终确定10篇论文获奖。

 

主题发言环节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泮伟江教授主持


 

(主题发言环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卞建林教授作了题为《立足数字正义要求,深化数字司法建设》的发言。卞建林教授指出数字司法建设对于刑事诉讼司法改革的重要意义,总结目前已经取得的一系列进展和成效,同时提出数字技术基于自身特性可能引发被追诉人处境恶化、司法决策不公风险提升、司法工作者能动性减弱、企业数字合规困境等问题。为此应把握数字时代要求,明确数字司法建设目标;加强数字法学学科建设,培养数字司法人才;规制数字技术运用,提升数字司法建设效能。

司法部国际合作局张晓鸣副局长作了题为《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打击严重跨国网络犯罪》的发言张晓鸣副局长指出,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开展国际合作是我们打击跨国犯罪的根本遵循,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律是我们开展国际司法合作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基础,严重跨国网络犯罪主犯的追逃、追赃、证据追缴均离不开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一体适用。张晓鸣副局长进一步提出跨国网络犯罪治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指出应当着重关注切实提升执法司法机关运用国际条约与国际法能力与意识,在当前我国参与的网络犯罪国际公约出台尚有时日的背景下,有效开展对布达佩斯公约实证性研究,并把握域外证据入境与国内证据出境的平衡。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张朝霞副检察长作了题为《专业检察履职助力网络空间治理现代化》的发言张朝霞副检察长指出为积极应对网络犯罪智能化、产业化、跨区域化等新型特征,北京检察推出网络检察办公室工作机制,利用专业优势攻克办案难题,升级技术辅助办案机制,重拳出击全链条打击犯罪;打造金融检察、知识产权检察等首都特色检察品牌,高质高效办理专业领域“互联网+”案件,成功起诉一批数额特别巨大、被害人众多以及重大特大跨境团队犯罪案件。最后张朝霞副检察长提出将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与司法创新的深度融合,以更加专业的力量助力网络空间治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初殿清副教授作了题为《司法数字化的体与用》的发言。初殿清副教授指出司法数字化不仅是组织机构本身的数字化,更是组织所从事业务的数字化,后者是指将数字技术作为破解多年来司法改革难题的举措之一,因而二者存在“体”与“用”的关系。当前部分地区类案推送、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改革在推行过程中出现改革路径与改革目标的偏离现象,即体用关系不一致的情况。这就要我们在改革中必须明确数字技术应用的司法改革目标定位,分析该技术应用与司法改革目标、其他改革举措之间的关系,反思对该技术应用的评价标准以及所导致的规则变化是否偏离司法改革目标。此外,还应做到重视数字技术背后的基础理论研究,制定科学化的技术应用评价标准。

 

专题研讨环节共分为六项议题。专题一的议题是“数字时代诉讼制度面临的挑战与应对”。该专题由北航法学院数字正义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院裴炜教授主持


 

(专题一研讨环节)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肖建国教授作了题为《在线诉讼的定位与民诉法修改》的报告。肖建国教授指出在线诉讼规则与线下规则关系是平行关系,是一种出于当事人便利角度出发的增量改革,而非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基于这一逻辑,在线亦或线下诉讼均属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之范畴。考虑到在线诉讼依赖当事人能力等因素,法院在线上诉讼程序适用方面应遵循合法自愿原则,这一规则也应在民事诉讼修正案中体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院长李玉华教授作了题为《数据合规与刑事诉讼》的报告。李玉华教授指出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数字经济迅速发展,与数据相关的犯罪也层出不穷。与传统犯罪治理重打击轻预防不同,现在犯罪的治理更强调源头预防,企业合规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都赋予数据处理者合规义务。合规不起诉、量刑从轻是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法激励企业合规的主要措施。李玉华教授进一步指出企业数据安全领域合规要点包括:数据分级分类管理、数据安全的风险评估、数据安全审查、数据出口管制以及数据跨境流动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品新教授作了题为《电子证据的plus规则》的报告。刘品新教授指出电子数据传统化运用导致了电子证据性质认定不一致,进而出现了证据规则适用不统一的现象。这一现象的本质是将举证方式当做限定证据规则适用的错误路径。举证方式的变化是转移型的举证,不是证据形式的变化。因而,转化举证时适用的证据规则要遵守证据本来形式的证据规则、衍生形式的证据规则,即plus规则。这一规则是补充性、体系性、独立于举证环节而产生的额外规则,是数字正义时代由于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互转化而产生的特殊规则,是一种客观司法现象,也是一种法律创新产生的新生规律。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永生教授作了题为《刑事诉讼中搜查手机的法律规制》的报告。陈永生教授从当事人隐私保护角度分享了其对刑事案件中搜查手机问题的认识,指出手机包含的个人隐私数量远超传统载体。域外国家通过区分手机物理信息与数据信息、设置二次搜查审批程序、设立严格搜查手机要件的方式,保护当事人隐私与数据权,对我国相关制度建设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论坛征文一等奖获得者、中山大学法学院熊晓彪助理教授作了题为《证据标准的具象维度与实践纠偏——兼论类案证据标准的数据化统一》的报告。熊晓彪助理教授指出当下司法实践将证据标准混同于事实认定的判准,导致“填鸭式”定罪等问题。类案证据标准的数据化统一,需要经过类案证据标准的制定、数据化建模并嵌入公检法共享的计算机系统三步程序。然而,此种数据化统一过程可能诱发法定证据主义倾向,单个证据准入标准的自动校检难题、以及现有技术缺陷导致的系统困境等问题。

 

专题二的议题是“智慧司法与司法信息化建设的挑战与应对”,该专题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数据法学研究院院长、法学院苏宇副教授主持。


 

(专题二研讨环节)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胡昌明助理研究员作了题为《人工智能替代法官的限度》的报告。报告人指出人工智能可以协助法官审判智能化,拓展司法时空多元化,提供网络化沟通途径,实现审判管理自动化,克服“同案异判”难题。法律规范具有不确定性,案件事实具有多样性,并且裁判并非简单逻辑推理,司法过程离不开价值判断,人工智能无法解决上述问题。人工智能司法可以应用于审判决策辅助,专用型司法技能开发,司法辅助人员替代,裁判结果预测等领域。人工智能或将在程序性环节、相似性案件、执行性案件中率先应用。

吉林大学法学院谢登科教授作了题为《论电子数据的技术性鉴真》的报告。报告人指出司法实践层面,我国电子数据技术性鉴真的实践探索已处于世界前列,然而理论研究层面该议题并未引起足够重视。电子数据技术性鉴真的兴起有内外两方面原因,内在原因是传统鉴真方法在电子数据鉴真方面有较大局限性;外在原因是鉴真方法的开放性为其提供了制度空间,同时在线诉讼的推广推进其快速发展。电子数据技术性鉴真方法通常有完整性校验值、可信时间戳、数字签名、区块链存证等常见类型,其与传统鉴真方法在内在机理、证明责任、程序保障等方面都有重大差异,需要在二者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法律效率、正当程序等方面厘清理论边界。

东南大学法学院王禄生教授作了题为《智慧法院建设的中国经验及其路径优化》的报告。报告人指出中国智慧法院建设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路径,其特征包括地方试点主义、智能技术驱动、国家力量指导三个方面。同时,智慧法院建设面临着区域协同发展不足、潜在风险评估不足、社会整合力量不足等现实障碍。智慧法院建设的路径优化应当与现实障碍一一对应,打造智慧法院一体化建设,推进智能技术的再治理,强化智慧法院建设的社会参与。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郭烁教授作了题为《庭审直播与司法过程的信息化》的报告。郭烁教授通过梳理我国智慧法院的建设历程,提出智慧司法建设的两个维度:一是内部维度,即内部智能司法系统的搭建;二是外部维度,即各类信息公开平台。当前我国庭审有选择的大范围公开在客观上可能会对司法公正产生消极作用。同时,选择线上诉讼是当事人的权利,但实践中经常有默认当事人选择线上诉讼的现象。此外,在伦理审查现行于技术应用的方法论前提下,我国智慧法院建设需要开拓国际视野,借鉴域外经验。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魏斌研究员作了题为《智慧司法的法理反思与应对》的发言。魏斌研究员以浙江全域数字法院改革为切入点,从法理学角度指出智慧司法的本体论难题和方法论难题,首先从本体论视角批判性分析法律代码化、审判模式重塑和审判权嬗变等困境;其次从方法论视角反同案同判”、道德推理和价值判断、法律预测等法律方法的功能替代效应;再次从技术视角反思智慧司法自身面临的大数据挖掘难题、算法偏见和其他技术瓶颈。魏斌研究员提出法理批判和反思不是为限制智慧司法而是为其“行稳致远”,推动人工智能等新科技与法律的深度融合。

 

青年圆桌派是本次论坛新增的特别环节,该环节由北航法学院数字正义研究中心主任助理、法学院博士生张桂贤主持,特邀六位青年才俊和两位对话嘉宾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与大家分享数字时代数字司法的挑战和应对。


 

(青年圆桌派环节)

 

论坛征文优秀奖获得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童非博士后分享的题目为《中国法院系统工作量测量的智能化探索》。高童非博士后指出在当前司法数字化的浪潮下,数字驱动型司法管理还处于研究的边缘地带,其与中国人民大学司法数据治理与量化应用研究中心的周宇副主任及有关部门合作开发面向法院系统的智能化管理平台,业务考评是其重要功能之一。这一平台在法院的工作中帮助法院掌握更多数据,用数据为法官的工作保驾护航。

论坛优秀奖获得者、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刘韵分享的题目为《智能要素式审判的理论基础、生成逻辑与现实挑战》。刘韵老师聚焦智慧法院下的智能要素式审判,从理论基础、生成逻辑、现实挑战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并指出智能要素式审判的关键在于机器学习,机器类人化等问题仍有待解决。基于此,刘韵老师提出了人机结合和人机协作的总体完善路径。

论坛优秀奖获得者、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数据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康宁老师分享的题目为《信赖还是怀疑:区块链证据保全的争议问题与规则应对》。康宁老师指出区块链在国内司法领域内的应用,恰体现了“移动电话溜达着打”的现象。目前,“区块链”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区块链怎样去载体化、法院是否提前介入取证、如何进行司法证明、线上诉讼应当援引什么技术标准等。康宁老师通过《在线诉讼规则》的应用,提出区块链存证技术回归人本主义的立场和价值。

论坛征文优秀奖获得者、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吴桐分享的题目为《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模式选择》。吴桐博士提出刑事司法尤其是刑事诉讼中保护的个人信息不宜以独立权利论进行保护。基于刑事诉讼利益衡量的特殊性和刑事诉讼人权的个体性与消极性,刑事诉讼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应针对的是集合性一般信息向私密性敏感信息的转化风险,相应地,个人信息保护也应通过对信息性隐私权的概念解读进入刑事诉讼视野,即采取依附型保护模式。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王仲羊分享的题目为《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的权利保护》。王仲羊博士同样聚焦刑事诉讼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议题,对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关系进行厘清,指出应当区分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并赋予个人主体两种权利。在刑事诉讼中保护个人信息的制度设计方面,可以兼采个人信息权、隐私权,区分侵犯一般信息与隐私信息,进而采取不同保护措施。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生魏广萍分享的题目为《算法社会下劳动者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的法律规制》。魏广萍博士指出对于劳动者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路径有三个权利基础,分别是隐私权、财产权、个人信息自决权,但以上三个方面有其治理局限,难以有效实现保护的合理期待。魏广萍博士进一步提出应立足数字时代数字人权的情况,结合场景化理念进行分析;在法律规制层面遵循场景化、范围限制等原则,重新审视知情同意及其撤销等情形。

青年圆桌派由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张凌寒副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程捷副教授担任对话人。

张凌寒副教授首先对前三位分享人的发言进行了简要的点评,肯定了上述文章对于提升中国诉讼制度的实践价值。张凌寒副教授就智能要素式审判是否依然涉及到法官的经验衡量和价值判断、智能化管理平台的运行会对法院案件审理及日常运行产生什么影响、以及区块链存证是否仍需要进行真实性考察等问题与各位分享人进行交流。

程捷副教授主要针对后三位发言人的论文进行了点评,他肯定了吴桐博士生和王仲羊博士生对刑诉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与反思,并对魏广萍博士生从第四代人权即数字人权的角度关注劳动者敏感个人信息的问题给予赞扬。程捷副教授进一步指出,数据保护目前已成为领域法学的问题,但没必要因为出现新的需要保护的利益就一定创立新的概念,并以知情同意原则为例指出刑诉法与劳动法中对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差异。程捷副教授随后以刑诉法中是否赋予个人信息以权利保护基础等问题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专题三的主题是“司法数字化中的公平、公正与权利保障”,该专题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数字发展法治研究院副院长、法学院陈巍副教授主持。


 

(专题三研讨环节)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管办(研究室)李文超副主任作了题为《网络侵权案件中“虚拟被告”的司法困境与规制路径》的报告。李文超法官介绍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数字司法、互联网司法应时代需求而生,具有服务网络空间治理、保障网民正当权利需求的重要功能,并从创新在线诉讼机制、构建互联网司法新模式,重构诉讼程序、为新诉讼程序设立规则,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等三个方面阐述互联网法院与数字正义的关系。随后,李文超法官聚焦网络侵权案件中“虚拟被告”的司法困境,从程序层面建立高效联动处置机制、实体层面建立与网络空间特点相适应的审判规则体系两方面提出网络侵权案件中“虚拟被告”的规制路径。

广州大学法学院张玉洁副教授作了题为《我国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的法律风险及其制度建构研究》的报告。张玉洁副教授从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的司法适用现状、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的司法难题、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的法律完善三个方面进行报告分享。他认为当下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的司法适用背景为“同案不同判”“案多人少”,试点案件限定为智能量刑算法已能够解决的“普通的简单案件”,同时其发展需要国家给予相关回应。针对该项技术面临的暗箱决策、算法歧视、可解释性等司法难题,张玉洁副教授从三方面提出解决思路:设定智能量刑的合理使用范围、建立智能量刑的问责制度、加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论坛征文二等奖获得者、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赵精武助理教授作了题为《个人信息“可识别”标准的适用困境与理论纠正》的报告。赵精武助理教授以“余某某诉查博士APP侵害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为例,指出二手车车主的车辆基本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存在认定困难的问题。个人信息“可识别”标准的边界难以确定,使得个人信息“可识别”面临适用困局,其成因与根源在于动态场景论的抽象化。基于此,赵精武助理教授从信息自决到社会共识风险、识别对象和识别难度的标准细化两个方面重述矫正个人信息“可识别”的理论,并提出应当注重个人信息“可识别”信赖利益的保障。

论坛征文三等奖获得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唐林垚助理研究员作了题为《隐私计算的司法应对》的报告。唐林垚助理研究员首先对“隐私计算”进行界定,他指出其为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数据效能合规有效释放的技术体系,并进一步总结隐私计算存在的转译偏差耗散风险、大数据集偏误风险、人为投毒对抗风险、歧视的群体化风险等现实风险。同时他指明既有规制手段的局限为信任维系机制失焦、目的规范机制失调、集体诉讼机制失效、缺陷弥补机制失衡、强制脱敏机制失范,并提出隐私计算的体系化规制五个策略:开发行为规范、审查体系、动态协商框架、主体赋权制度、统一行业标准。

本专题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魏晓娜教授、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郑曦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网络空间国际治理基地专家蔡雄山老师担任与谈人。

魏晓娜教授肯定了各位报告人关注议题的现实意义,指出设置律师调查令制度、建立人民法院调查平台、建设电信企业联动高效机制、承认虚拟被告主体地位、以及将网络虚拟主体进行分类等均是司法实践中非常有益的探索,同时期待报告人对人工智能的辅助量刑的定位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郑曦教授肯定了该专题的现实意义,就人工智能运用泛化、低科技水平或者非人工智能科技的某些运用掩盖案件真实、司法人工智能运用目标定位偏差等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强调要关注司法人工智能运用对公民权利带来的影响,并应当从限制权力和增强权利两方面解决数字时代控辩力量对比失衡问题。

蔡雄山先生认为本专题讨论极具全球前沿性,指出个人信息问题历来存在诸多争论与误解,例如在立法层面,国内外对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等均存在争议;并且随着技术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被识别,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范围存在泛化现象。蔡雄山先生指出,中国对个人信息评价保护导向、理念与欧美国家存在差异,中国多从国家安全角度着手,而欧美国家着眼于人权保障。

 

专题议题电子证据规则的挑战与应对”,该专题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蔡星月助理教授主持


 

(专题四研讨环节)

 

天津大学法学院王燃副教授作了题为《网络空间人身同一认定大数据证明路径》的报告。王燃副教授通过对比物理空间与网络空间人身同一认定的差异,指出网络空间存在人身同一认定的困境。基于相关规定和最高检指导案例等实践经验,王燃副教授认为可以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可识别性账号、行为模式特征、网络地址以综合认定其网络身份和现实身份的同一性问题,并归纳了网络空间人身同一性的认定原理,即网络空间的身份特征与物理空间的身份特征是一一对应的。在此基础上,王燃副教授阐述了基于人身同一认定原理的网络空间身份同一性的证明力规则。

南开大学法学院朱桐辉副教授作了题为《专家的正义:电子证据检验报告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报告。朱桐辉副教授主要就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的性质、大数据证据属性、大数据证据采信规则等三个问题展开。朱桐辉副教授着眼于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与鉴定意见对比的视角,提出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与鉴定意见的区别主要在于资质不同,主张对于所有的电子化的证据要把握好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准确评价,特别强调要客观看待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的证明力并提出对大数据电子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

论坛征文三等奖获得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刘沛宏作了题为《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刑事证据适用范式研究》的报告。刘沛宏博士首先以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兴起与发展为问题的源起展开,梳理了区块链存证技术的运行原理、特征;后从区块链存证与传统证据能力的对弈、与传统刑事司法制度的隔阂分析了区块链存证的必要性及其面临的冲击。刘沛宏博士提出以区块链存证技术为基础建设刑事证据数据库,将传统证据使用流程与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证据使用流程进行对比,强调了后者的特点如能够保障辩护律师在取证环节的参与权。刘沛宏博士进一步阐述了刑事数据证据库的完善建议,即应当明确刑事证据数据库中证据认定规则,并构建数据库配套措施。最后,刘沛宏博士从证据开示制度、强化控辩平等原则两方面展望了刑事证据数据库带来的制度创新。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赵斌峰主任作了题为《网络犯罪案件电子证据的审查规则和实务研究》的报告。赵斌峰主任强调电子证据的审查是打击网络犯罪的重中之重,指出司法实务中存在的电子数据和电子证据混用、电子证据审查困难等问题,归纳出电子证据独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三性审查方法,并从完善电子取证和审查规则、重视程序正当和人权保障、提高专业人员能力和装备、建立电子证据实验室四个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本专题由吉林大学法学院杨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李怀胜副教授、百度法务部顾问张莉莉女士担任与谈人。

杨波教授对各位报告人的发言内容给予了肯定针对本专题,杨波教授通过对比电子证据规则与传统证据规则,指出电子证据规则在丰富了传统证据规则内容的同时,与后者并没有实质性差异,二者存在共性和差异的相互交错;并通过对电子证据的关联性与合法性审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问题的具体研讨,提出未来电子证据规则的研究可以针对如何在传统证据规则框架下既扩展新的内容又对传统规则的的问题予以回应的层面上作进一步探讨。

李怀胜副教授认为网络犯罪需要建立综合性的法律体系,而电子证据审查是“木桶效应”的最短板。通过分析行政电子证据规则和刑事犯罪电子证据规则的差异对司法实践认定的影响,李怀胜教授指出行政机关取证的成果无法在后续程序中被刑事司法机关采用的问题,在认同保障电子取证程序合法性的同时,提出基于现阶段打击犯罪的现实需求,审查电子取证的合法性规则建设要循序渐进,不应超越时代条件和司法机关现实能力。

张莉莉女士从互联网企业的角度出发对两个具体问题进行了探讨:一是企业在民事诉讼中对电子证据处理现状,即电子证据须以光盘而非u盘的形式提交以便于法院存档、电子聊天记录须打印成截图提交、录音证据须配合其文字版本共同提交、当事人须当庭对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发表意见。并提出了司法机关可以完善办案设备便于u盘归档、法官可以配备录音转换为文字的设备等可操作的切实建议。二是企业作为数据持有者与司法机关进行了深度的常规合作,如协助公安机关破获网络诈骗案、集中查证辟谣等,为司法机关提供大量违法线索,并指出协助司法机关打击犯罪是互联网企业的重要社会责任。

 

专题五的议题“国际司法合作与跨境取证的挑战与应对”,该专题由南开大学法学院高通副教授主持


 

(专题五研讨环节)

 

外交部条法司叶伟副处长作了题为《联合国网络犯罪公约谈判中的跨境取证问题》的报告。叶伟副处长从跨境取证相关国际合作现状出发,指出现有国际司法协助和执法合作机制耗时较久、效率较低的问题,并通过简要介绍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谈判中关于跨境取证的进展,提出了公约有关制度的设计展望。最后,叶伟副处长欢迎学界和业界关注公约谈判,深入研究有关重要问题,积极为国建言献策。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王立梅教授作了题为《跨境取证路径分析》的报告。王立梅教授着眼于国际公约、双边条约、互惠及司法协助中关于跨境取证的现状,通过对比不同国家采取的数据存储地标准和数据控制者标准等差异引发的数据管辖权争议,提出借鉴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进行数据分类分级、构建司法协助简易程序、确立来源不明的数据适用境内法律规则、增设单边取证的风险评估等四项跨境取证制度改革路径。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梁坤教授作了题为《长臂执法背景下的数据出境管制》的报告。梁坤教授基于长臂执法的现状,立足于我国数据出境管制的现有规则,同时关注到外国执法机构表现出的适应执法需求的“平衡测试”方案态势,提出适用数据分类分级制度的路径与对“平衡测试”的回应与反制,以此缓解长臂执法带来的压力,从而实现对于数据层面长臂执法的有效制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吉冠浩副教授作了题为《跨境网络犯罪惩治中的司法证明与推定》的报告。吉冠浩副教授关注的是跨境网络犯罪取证之后的事实认定问题,通过跨境网络犯罪中面临的主体同一性认定、主观方面、罪量等三方面挑战,指出司法证明与刑事推定在跨境网络犯罪的应用中存在理论逻辑与实践操作之间的鸿沟。基于此,吉冠浩副教授以司法实践及规定为例,提出电子数据证据与言词证据相互印证、综合利用,严格区分推定和司法推断,突破推定的常态逻辑等解决对策。

本专题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冯俊伟教授、国家检察官学院郭欣阳副教授、字节跳动公共事务战略总监张鹏先生担任与谈人。

冯俊伟教授肯定了四位报告人对专题的切实回应,并进一步总结报告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外向发展的问题、跨境刑事取证的传统司法合作及新框架下的单边取证措施等方式或路径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跨境刑事取证的现代化及主权维护问题、跨境取证的理论化、体系化问题等,同时,冯俊伟教授指出当前的研究目光多集中在跨境电子取证中,相关研究还需回归刑诉基本原理以及涉外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注意刑诉对跨境犯罪的适用问题。

郭欣阳副教授基于当前面临的跨境电子取证方面的内忧外患,指出其中要处理的三对矛盾,即跨境取证的刑事司法权和国家司法权、侦查权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权利保障和取证效率之间的矛盾,进而提出当前的研究盲点,检察机关在数据安全刑事司法保护的定位问题,在单边跨境取证中建立审查监督机制、构建层次分明富有实效的监督方式体系问题,对当事人权利保障的监督、跨境取证司法审查保障机制、非法电子数据的排除制度完善问题。

张鹏总监从企业视角对比总结当前中国企业和国外企业面对境外证据调取所采取的措施,指出我国现有相关规定虽然挡住美国的长臂管辖,但涉事的中国企业处境困难。张鹏总监强调即便通过司法协助进行数据出境,也要遵守国内的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张鹏总监关注到现有中国规则更多出于数据主权的关切,并建议在小多边框架内订立友好协定,为特定范围内设定司法协助简易程序甚至允许单边调取,并建立相应的通知和备案制度。

 

专题六的议题是“司法中的公私合作边界与路径”,该专题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副主任刘丽娜检察官主持。


 

(专题六研讨环节)

 

论坛征文二等奖获得者、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熊波副教授作了题为《区域政务数据共享协同立法的困境与破解》的报告。熊波副教授通过界定区域服务数据共享的含义,指出当前区域政务数据共享协同立法需化解的四点现实困境,具体分析了区域政务数据共享协同立法的形式要件的多元交叉和实质要件内容指引的缺失两点立法困境根源,并提出可以从立法的形式要件和实质内容要件两方面进行破解。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飞副教授以《新技术时代司法公私合作风险及其防控》为题,以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天平链为例,指出司法公私合作中公信力相对较高的机构才能与互联网法院达成合作,新技术司法公私合作存在技术风险、主体风险、管理风险,而技术风险则为最大的风险,具体包括认知风险、应用风险、治理风险。郑飞副教授指出可以通过事前规制来防控主体风险与管理风险,并提出要转变技术无禁区的思维,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重庆国家安全与社会治理研究院张全涛研究员以《大数据时代侦查机关获取公民数据信息的边界为题,指出了侦查机关获取公民数据信息实践中彰显的问题,提出了动态平衡、适度限缩、权力谦抑的权力规制的理论框架,以及大数据时代传统隐私权保护兼顾物理空间和数据空间两个场域、数据权利保障兼顾单个数据点与海量数据集合两个类型、兼顾内容信息与非内容信息两种分类、兼顾个人一般信息与敏感数据两种分级的逻辑转向。基于此,张全涛研究员指出侦查机关获取案发前常态化数据、案外第三人数据、公民个人敏感数据的规制路径。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第三检察部四级检察官助理郝利凡以《大数据视角下网络服务平台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以OTA平台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为例》为题,以杨倔鳗案例为例,引出大数据视角下网络服务平台的提示和说明义务的问题。郝利凡检察官助理通过介绍网络服务平台的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来源与具体内容,指出提示的方式和提示的内容应合理、充分,而尽到合理、充分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证明责任应由电子商务平台承担,商品或服务的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应予以保存。

本专题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董坤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徐然副教授云治(杭州)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谢巍总经理担任与谈人。

董坤研究员就四位老师的发言内容谈了一点学习体会,就构建区域政务数据共享协同立法问题,提出应注意政府数据与其他部门数据的不同,并需要加强协调交互机制,比如对口部门统一对接,制定统一标准等;就司法公私合作风险防控措施中提到的“技术无禁区”的思维转变,提出可以进行技术分类;就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提出公法、私法领域的保护差异;就以OTA平台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为例分析数据视角下网络服务平台的提示和说明义务问题,提出OTA平台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思考。

徐然副教授指出,熊波教授的研究为公私合作搭建了立法框架,这是前提性、开放性基础;郑飞教授的研究全面呈现了新技术时代司法公私合作可能的技术风险;张全涛研究员的报告从主体的边界问题切入,以侦查机关常态化数据收集的角度,探求公权力的边界;郝利凡检察官助理的报告以民商事法的角度出发,关注到了商主体与普通消费者之间形成的力量不匹配问题。四篇文章均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并且提出的方案均具有启发意义

谢巍总经理分享了企业在与政府、公安部门合作中的经验,强调了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公私合作的重要性,并进一步提出了公私合作的两项原则:一是合作双方是在共同价值观下的自由选择,二是在企业遵循合规的基础要求前提下发展合作。

 

 

(周学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数字发展法治研究院院长、教授)

 

会议最后,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数字发展法治研究院院长周学峰教授作闭幕致辞。本次论坛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以“司法数字化的探索和发展”为主题举办的第一届数字正义论坛,网络信息时代,新兴数字技术不断与司法高度融合,不仅从多个角度赋能司法运行,而且也对司法体制、机制和规则产生诸多深远影响。相对于技术的快速介入,司法数字化的制度更新则较为滞后和碎片化。基于此,有必要对司法数字化进程进行适时回顾和总结,共同探索遵循司法价值同时适应新时代需求的司法制度改革路径,以数字正义推动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至此,本次首届数字正义论坛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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