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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题研讨会”成功举办
作者:作者|韩天骄 摄影|孙岱琦 时间:2021-05-31 浏览次数:

20215月28日,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少年司法研究基地、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网信办/教育部北航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基地、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共同主办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题研讨会”在北航如心会议中心成功举行。来自中国法学会、中央网信办、中国社会科学院、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中央民族大学、中国传媒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腾讯研究院、字节跳动、快手、中国社会科学报的二十余位专家、学者们出席了此次研讨会。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书记周友军教授首先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由衷的感谢。他指出《未成年人保护法》是重要的领域法,涉及到各个部门法规范,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研究是一个跨部门、跨领域的交叉研究。《未成年人保护法》新设网络保护章节,是国家对新时代发展的回应,对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很多条款属于授权条款,需要进一步制定具体规则,使其发挥有效作用。

 

中国法学会会员部副主任彭伶教授从宏观角度阐述了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重视,结合数据介绍了各方在未成年人网络使用防沉迷方面所做的努力,并指出防沉迷问题难以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新技术和新产品发展速度过快导致治理难以跟上。因此,怎么落实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重点关注问题。青少年模式就是落实途径之一,但当前青少年模式仍存在技术漏洞和内容单一等问题。彭教授指出企业在设置青少年模式时的首要目的应是防止青少年受到侵害,避免其受到不良信息、不良社交的影响。而由于未能解决青少年模式对企业公平竞争的影响,企业就缺乏内在动力升级完善青少年模式,所以要把设置青少年模式作为强制性规定需要国家、社会、全行业的共同努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姚佳教授首先介绍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网络保护法律体系,重点强调了未成年人信息处理规则、消费行为的法律认定、适龄提示标准的实践面向。首先,姚教授列举了当前需要监护人同意的法定要求,并结合域外相关法律规定介绍了获得监护人同意的六种模式,强调了网络用户进行实名认证的要素,要素的排列组合就形成了识别效果,但是不免涉及到了对个人隐私的侵入并借此提出了两个困境:一是意识获得充分有效“监护人同意”的认证瓶颈可突破程度;二是以身份证号码为核心的实名认证机制是否需要配套机制,以响应大数据/个人信息保护全球重监管/高风险的时代变化。随后,姚佳教授提出当前针对未成年人消费行为的法律认定主要需要关注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以及在实践中保护对象的认定标准。最后,姚佳教授介绍了防沉迷与适龄提示标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少年司法研究基地执行主任王锴老师则从宪法角度探讨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相关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是国家承担保护义务的体现。国家通过立法设置保护措施保护弱势群体,防范第三方对基本权利主体构成侵犯。同时,他强调了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立法中要按照比例原则的三个层次进行权衡,并结合域外具体法律从妥当性、必要性、均衡性角度指出了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中的一些漏洞。首先是妥当性角度,要全方位考虑立法是否达到了保护目的;其次是必要性角度,要进行两个纬度的比较——与其他保护措施相比是不是更为有效的措施,与国外类似措施相比是不是更加周全;最后是均衡性角度,国家在保护一种基本权利时往往可能限制另一方的基本权利,故需在两种基本权利中寻找平衡,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问题中主要涉及的就是未成年人保护与网络经营者的经营自由之间的冲突,但是当前我国法律赋予网络经营者的责任较轻,国家无法监督平台处理投诉的情况。我国当前与网络平台服务者的关系主要是合作治理模式,即将一部分治理职责委托给私人主体,国家主要承担担保责任,在平台监管不足时起到补充作用,承担兜底责任。所以要在立法中进一步明确国家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责任,平台承担首要责任并不意味着国家在其中的缺位。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中国办事处苏文颖老师结合其在联合国的工作经验从多学科角度阐述了自己对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观点。首先,苏老师从传播学指出网络这一信息媒介对于未成年人的影响,新型传播媒介使得儿童和成年人对于信息的吸收隔膜被打破,造成了童年的消逝。随后从心理学和脑与认知介绍了当前政策法律对于不同年龄群体责任的界定标准和界定原因,并且需要全方位分析青少年网络沉迷的原因,在顶层制度设计时也应进行考量。最后,从国际法的角度介绍了联合国针对保护儿童的具体议题提出的权威性建议,第25号一般建议主要关注的就是在数字环境中保护儿童权益,这也是互联网治理中难度较大的议题,具体实现存在许多层次。其中基础需求是安全需求,这是网络保护的起点和合规责任的重点。更进一步的是健康上网的需求,此需求的核心主要是能够在数字环境中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实现发展权。最高的层次是数字科技赋能,即数字技术如何帮助未成年人创造和实现自我价值,实现参与权。对于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需要在这三个需求中寻找一个动态的平衡。

 

周学峰教授对本环节进行了总结,自互联网兴起之初,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便是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在现在和可预见的未来,该问题仍将持续存在。这一问题不仅是中国互联网管理中所遇到的问题,在各国都普遍存在,因此,它也是一项全球性问题,在这一领域开展国际合作是可能的,也是有益的。该问题之所以一直未能得到有效的解决,是因为是具有复杂性、变换性和法律与技术之间的交织性。一方面是因为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总是在不断的迭代更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复杂的原因主要由于互联网技术不断迭新换代,商业模式也不断变化,而青少年的好奇心和探索欲让他们热衷于进入新领域、接触新事物,立法很难跟上技术革新的速度。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会面临技术保障的困难,基本权利冲突,会使得诸多利益交织在一起,从而需要立法者进行权衡和审慎对待。

 

随后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赵精武老师的主持下,各位专家、学者针对前述报告进行了进一步的理论研讨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强的工作,保护主体的责任明确、责任互补,如司法与其他领域如何延展配合,是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他建议,未来出台具体细则应进一步突出未成年保护在互联网环境下的特殊性,在具体的裁判思路上更突显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导向。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教授首先指出可以从优化内容池、研发寓教于乐的产品、优化社交功能、避免“一刀切”、进一步细化年龄分类等渠道完善青少年模式。同时,要加强家庭、学校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联动和责任,并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中,培养青少年健康上网习惯。企业开发产品时也应参考家长代表、学校代表的意见。最后,郑教授指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规范公权力行使,细化身心健康标准。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爽老师指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需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协同保护,形成共治共建、综合治理的格局。徐老师首先分析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的优势与局限。第一,家长保护儿童网络身心健康的内需力最大,但限于教育水平的差异和技术手段的缺失往往有心无力;第二,企业最有技术和资金优势,但受到利益牵制。第三,学校和社会组织有优势,却各自为战。徐老师提出在多元治理体系中应当强调企业责任。当下企业关于用户同意提供个人信息的“接受或拒绝”二选一模式的意义较小,导致用户形成牺牲隐私的惯性思维和行为;而且在多元保护当中要有分级和差异化的设置,针对不同年龄段的用户进行精细化管理。同时,对于14周岁以下的不能独立使用智能工具的儿童,家长知情同意非常重要。而知情同意必然涉及网络如何识别儿童身份的技术难题,反映出法律既要科学地规制技术,同时也受技术限制。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王天凡老师探讨了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的法律问题,她指出与未成年人和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相比,更为根本的其实是未成年人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这应当被认定为一种服务合同关系。立法机关与监管部门应就此无名合同在此类情况下的适用提供必要的具体规则。在未成年人打赏的效力认定问题上,依据《民法典》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旧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考察,比如实务中应如何证明进行操作的是未成年人,以及“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在具体情况下该如何判断等。未成年人的打赏究竟是否应当退赔以及赔多少,本质上是价值判断问题,并且应当考量具体情形。在此类案件中,往往伴随着监护人的疏忽,因此,应提升家长自身网络素养的并督促其更为负责地履行监护职责。同时,平台为预防此类事件,应设置必要限制,比如迟延到账、账户异动提醒、充值打赏前再次确认身份等。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院长助理裴炜老师主要从未成年人犯罪角度探讨了其对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看法。首先,未成年人需要保护的重要原因在于其缺少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而网络保护所采用的一些内容降智而价值导向缺失的措施与未成年人的这一特征相错位。其次,当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整体思路仍然是建立在物理场域的逻辑之上,试图以入口控制的方式来阻隔不良内容,这与网络空间的虚拟场域属性相错位,进而形成了诸如未成年人身份判断难等现实规制困境。再次,犯罪视角下的未成年人保护需要同时采用加害人和被害人两个视角,一方面二者均需要从未成年人的自身特性出发,另一方面需要关注不同视角下的保护重点差异。现有立法多在被害人视角强调未成年人的脆弱性,又在加害人视角强调未成年人的成熟性,二者事实上是存在冲突的,会进一步引发不同法律规则间的衔接困难。最后,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其打击困难往往不在于定性而在于证明,这在性犯罪领域尤为典型,这就需要考虑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设置特殊的取证、举证、质证、认证规则和程序。

 

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刘云老师指出我国目前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主要从程序设计上保护,从程序上给了监护人权利,要关注监护人如何帮助儿童使用互联网,注重实质保护。对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上,刘老师提出应划分场景和阶段来决定收集信息的程度,进行差异化对待,而在这一过程也要注意平等对待儿童。在产品设计上要注重改进终端产品的设计、网络平台服务者的入口控制等问题。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所助理研究员刘宗珍老师指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主要责任主体应是政府。她结合大量数据从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具体法条探讨了网络保护一章的特殊性。网络保护是以侵权的发生空间要素来命名的,网络保护主体的多元化导致保护主体责任的模糊化。她指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国家亲权理念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推行政府责任提供了法律支撑。政府保护是家庭保护和平台保护无法取代的,因为家长对于技术更迭的敏感性较低,无法跟随青少年脚步,而资本存在逐利本能,平台难以主动承担保护责任。所以政府应承担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主要责任。但政府应坚持管控和支持两手抓的理念,既要加强约束,又要进行政策的支持与引导。政府在管控过程中会有一些紧张关系需要处理,比如权衡网络保护和言论自由的关系就是学者需要努力的方向。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所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何波老师指出国际上对未成年人网络内容限制主要采取分级管理的方式,但是我国采取的是分类管理,以违法性作为标准。目前传统的二分法变为三分法,分为违法违规信息、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三类信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亮点就是提出了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及提示义务,但是具体的标准和提示标准仍需进一步细化。

 

北大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学术刊物与市场运营部主任闫文光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提出立法应对“线上侵害”的认定和处罚等标准进行细化;执法应坚持以行政为主导,多部门配合开展的工作模式;司法应在惩戒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体现警示作用;对于社会各界来说,还应加大行业治理、社会治理、强化学校引导、教育和家庭引导的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保护,以全方位的方式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在当前理论与实践方面,存在理论上较为原则,可操作性较小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保护专章的设置填补了立法空白,完善了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仍然较为抽象的,可操作性较小。其次,除监管环节参与外,司法机关还应提前介入到网络平台的监督管理工作,从而能够提前发现和收集相关的违法犯罪信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指导性案例或者典型案例来引导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并通过设立和完善强制报告制度完善保护链条。最后,在未成年人网络权利保护方面,应在网络治理与未成年人上网权利保护之间做好平衡,把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权利作为其发展权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平台主动担负起企业责任,利用技术优势更早的甄别出问题,真正打造未成年人专属的平台与内容,做好内容的区分。此外,还要发挥好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立法应该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基于这样的特殊保护、优先保护设计特殊的规则,对其他法律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例如在刑事过去不认为网络猥亵为犯罪行为,但将其认定为犯罪行为并加以刑事处罚。

然后,在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常务副主任陈巍教授的主持下,实务界专家介绍了他们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实务经验。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经雯洁指出当前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纠纷主要集中在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人格权纠纷,通过实际案例分享了其在直播打赏这一类案件中的相关实务经验和遇到的问题。她指出监护人受制于网络技术升级的速度过快,自身网络素养提升有限,很多监护人对青少年存在监管漏洞。同时,她还提到在相关案例中监护人的监管意识也较差,监护人对于手机设备和电子支付账户多持放任态度,对于青少年上网内容也缺乏了解。而平台设置的青少年模式也存在漏洞和失灵现象,在实名认证,内容池设置,消费管理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大技术投入。所以对于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需要社会多方共同努力。最后她还指出当前的司法审判中针对未成年人保护问题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听取未成人的意见,在司法公开工作中强化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强化裁判文书说理,加强案件回访,进一步延伸司法职能等,都取得了良好效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三庭干部林北征分析了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民事纠纷的实务难点与处理经验:一是未成年人网络充值行为效力应当在个案中结合该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发育状况,包括观察力、记忆力、理解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二是网络充值主体的认定关键在于尽可能还原充值行为人在直播平台的活动轨迹,可结合与案涉充值行为密切相关的平台账号注册时间、昵称、登陆时间点及时长、直播频道的目标群体及充值消费行为的特点等信息具体分析。三是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新《未保法》,通过设置有效的身份识别系统等措施保证账号注册人提供的信息与本人身份的一致性,预防未成年人以他人身份进行账号注册和大额消费。

快手法务副总裁孟洁首先提到了互联网对未成年人在进行着深度的数字塑造,他们是网络中一个特殊而又重要的群体。在未成年人接触互联网的过程中也面临违法侵害、不良信息影响、个人信息泄漏、网络沉迷成瘾四种风险。然后,结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探讨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几个重要问题,即识别未成年人身份与隐私保护的平衡、家长监护与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平衡、案件法律要素及争议焦点、疏堵结合而非一刀切的和多方责任主体的共同努力的理念。还为大家分享了快手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保护工程建设和相关经验。

 

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彭宏洁以“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看数字时代的青少年发展”为题进行发言。首先,对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作了系统回应:规定各方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按照“木桶原理”补齐线下短板,打造“同心圆”,扭转了“技术决定论”的误区;同时,还前瞻规定,要提升未成年人和监护人两大群体的“网络素养”,有利于解决更深层次的数字难民与数字移民间的复杂“代沟”问题。其次,还应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过渡到“数字时代的青少年发展”话题。国家“十四五”规划提出,要“迎接数字时代”并“普及提升公民数字素养”,应从从接触、使用、认知和创新能力四大角度,提升全民数字素养。最后,全球科技竞争背景下,青少年不仅仅是数字技术发展的参与者、享受者,更是数字时代、科技创新的践行者和引领者。应当提升全民数字素养、引导大众科学理性认知数字技术,防止“妖魔化”数字技术,才有可能打造适合青少年参与全球科技创新竞争的外部环境。为此,建议《家庭教育法》、《学前教育法》制定增加数字时代有关的专门规定。

 

字节跳动高级法务何颖诗指出了当前互联网企业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难点以及一些经验。首先在年龄划分依据由于各部门法之间的不统一存在困难,而在实现年龄划分的手段上也存在一定阻碍。当前主要采取三种年龄划分手段:身份证强实名认证方式,但是收集中涉及到最小必要原则;年龄模型方式,主要根据用户行为数据进行画像判断,准确率较低;用户自行申报,主要取决于用户诚信程度。其次是青少年模式的应用问题,行业内从2019年开始设置了青少年弹窗提示并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并为之持续努力。而针对直播打赏问题,她指出当前行业内更加主动地实施青少年保护措施,开通了未成年人守护热线,尽快满足退款需求,但存在部分成年人冒充未成年人利用制度漏洞进行退款的现象。最后,针对内容健康度的问题,由于当前法律没有详细的标准,平台主要依靠行业经验来进行投放,内容丰富程度和多元度也较有限。

 

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研究员李铎老师主要分享了短视频内容供给与适龄推送的问题。他认为,一方面,针对未成年人触网年龄提前、用网时长不断增加的现实,以抖音、快手为代表的短视频平台企业面向未成年人应该多供给类似美国芝麻街节目那样的优质内容,另一方面,基于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平台企业还要在内容的适龄推送方面着力。在李铎老师看来,商业广告、动画、实景节目(真人秀)、社会新闻、录音录像是对未成年人影响较大的五类短视频,并认为短视频适龄推送,区分的依据主要有六个核心方向,即暴力(区分纯暴力、搞笑暴力)、危险行为(包括模仿危险动作等)、超级伙伴商业应用、恐怖、健康(身体健康、饮食健康)、两性关系(虐恋等)。希望平台和监管部门共同努力,根据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在细化内容区分依据的基础上,早日制定出面向未成年人的短视频内容适龄标准,引导平台企业向未成年人科学推送优质内容。

 

本次会议围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多位专家、学者从各个部门角度结合实际数据分享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最新理论研究成果及相关实务经验。针对当前存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主体责任不明确、举证困难、隐私保护和未成年人身份识别难以平衡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于6月1日正式施行,将构建起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律基础,但是法律作出的原则性规定仍需进一步细化落实。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少年司法研究基地、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网信办/教育部北航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基地、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也将以此为契机继续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焦点问题召开研讨会与各界专家学者一起分享研究成果共商未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发展方向在法律层面为营造未成年人健康上网环境避免未成年人受到网络不良侵害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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