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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框架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项目“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框架完善热点与难点问题”研讨会成功召开
作者: 时间:2021-04-07 浏览次数:

2021年4月3日,由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任自力教授担任主持人的世界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框架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重大研究项目之“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框架完善热点与难点问题”研讨会在北航唯实酒店成功召开。本次会议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主办、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承办。

本次会议以线上线下同步方式举行。项目主持人任自力教授致简单欢迎辞后,由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刘少军教授,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管晓峰教授共同主持会议。来自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金融法院系统、代表性金融机构和中国银保监会的专家学者约50人参加了会议,项目组全体成员列席会议。

会议上半场专题报告环节由刘少军教授主持,先后有4位专家作专题汇报。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院教授、日本著名保险法专家大塚英明于线上进行 “日本保险产品销售的最新监管动态”的专题报告,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张杨进行同步翻译。大塚英明教授从日本《金融服务提供法》、《金融商品交易法》和《保险业法》入手,对于金融服务提供商的适当性义务、信息提供义务和掌握客户意向义务等方面进行了细致介绍。

韩国金融消费者财团研究员尹敏燮博士以“韩国金融消费者立法与监管的最新动态”为题进行线上专题报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景善教授进行同步翻译。尹敏燮博士作为参与韩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立法工作的责任研究员,为大家介绍了韩国2020年3月通过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和相关的基础性概念,其中,该项法律在提出金融产品适用的六大原则的基础上,特别区分了适合性与适当性原则。另外,该法对于金融消费者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有意与金融投资者的概念进行界分。

中国台湾地区保险法学会秘书长、台湾金融消费者评议中心前总经理张冠群教授进行“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立法与监管的最新动态”专题报告。张冠群教授主要从“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基本特色”、“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实体法构面”、“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程序法构面”、“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未来的展望”四个维度展开,系统的介绍了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这一部兼具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特征,公法私法属性合一法律的立法情况。

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韩永强博士以“英国金融消费者相关立法与监管实践”为题进行专题报告。韩永强教授立足于对于金融消费者二元为名,一元为实的定义,认为英国虽然对于金融消费者定义宽泛,本质是立足于其强社会保障能力、低储蓄率等现实国情,与我国存在明显差异,因此我国不能全盘奉行拿来主义,反而应当严格界分消费者和投资者,并在不同行业予以差别保护。

会议下半场由管晓峰教授主持。首先由3位国内专家进行专题汇报,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副教授,美国康涅狄格大学法学院保险法博士何启豪以“美国金融消费者立法与监管最新动态”为题进行专题汇报。何启豪副教授作为项目组负责美国法研究的成员,主要从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与监管动态、公平信贷与普惠金融、多元金融纠纷救济制度(ADR)、金融科技、新冠疫情对美国金融监管的影响四个方面进行论述,其重点强调在美国金融法规将金融消费者概念外延缩小,并与投资者进行严格区分的基础上,不断与时俱进,探索创新型监管工具。

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峰博士进行“国内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司法新动态”专题报告。薛峰法官指出,虽然北京金融法院成立时间较晚,但其职能、定位均不同于较早成立的上海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未来将不断研究具有普适性的裁判规则、贯彻有限介入的司法政策,在具体案件中平衡好“买者自负”和“卖者有责”的权利义务分配,以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

南开大学法学院李飞副教授报告题目为:“保险代理与保险经纪的边界与区分标准”。李飞副教授认为即使二者在实践中差异性并非显著,但其实二者存在本质不同,主要体现在服务对象、业务范围、法律关系、注意义务程度和业务关系方面的差异,在此基础上,其建议完善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的建设。

此后为圆桌论坛环节,在管晓峰教授的主持下,与会专家围绕课题研究主题相继发表了意见和建议。武汉大学法学院武亦文教授认为应当建立广义的金融消费者概念,将部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纳入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之中,且打破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之间的界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于海纯教授指出目前金融实践远超于金融立法,应当探索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立法,尤其应当理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金融消费者保护之间的关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副总编陈景善教授也认为,应当建立一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单行法规作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法,以涵盖在整合证券法、银行法等过程中无法进行统合的金融消费者权益部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周学峰教授从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出发,认为其应当在特定的交易场景或具体的金融交易过程中进行具象化的理解,而不能直接抽象定义。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薄燕娜教授首先认为消费者与投资者的定义存在差异,应当在制度构建上进行识别,其次,对于金融消费者立法应当与既有的法律规则相衔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耿利航教授则指出,金融消费者的定义边界是由立法监管的宽松程度所决定的,因而无法得出一个准确的定义。北京金融法院执行局雷运龙局长从实务出发,认为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关系确存在巨大的争议,但对于金融消费者不仅仅要进行形式定义,确定差别化和个性化的实质标准更加重要。人保养老保险股份公司法律部总经理乔石博士结合实务中的问题,认为韩国适合性和适当性管理的区分存在很重要的意义,期待未来课题可以将研究成果尽快落地。英大财险公司正高级经济师聂勇律师指出,不论是保险消费者或保险营销,与一般的金融消费者和金融营销相比均存在特殊性,应当更加注意。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讲师朱晓婷博士作为课题组负责英国法部分的成员,从英国金融监管内容、监管路径和监管方式等方面开展分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雷震文博士指出,在界定金融消费者概念时,应当考虑体系效应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其他法律规则的变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张杨博士则认为,金融行业应当审慎立法,积极制定效力层级较低的指引性文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李游博士认为,理论上投资者与消费者界定比较容易,但实践中区分难度较大,应当重实质,轻形式,通过设计金融机构义务群来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尤其强调金融机构的授信义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赵精武博士作为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研究的专家,以金融消费者主体的特殊性为切入,认为未来应当对于金融消费者私密信息进行更加规范化的保护。

其他参与会议研讨的专家学者还有北京金融法院审判三庭庭长陈良刚法官、北京滕诺保险经济公司副总裁乔乔博士、北中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务张未经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王庆松经理、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白地老师、国家税务总局承德市双桥区税务局苏睿老师、湖北工业大学法学院李娟教授、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赛铮副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部分博士生及硕士生等。另外,中国银保监会消保局的赵欣处长、耿胜先副处长、张米玲老师、舒刚成老师等作为项目委托方代表也全程参与了本次研讨会。(项目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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