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的回归及其立法展望——“法治中国”引发思想交锋转自中国政法大学网
研究生通讯社 文/张袁 图/杨雪

近日,人格权法学者建议草案起草并向公众公布,在我国民法学界引发了一股小思潮:人格权是否应予确认式立法?人格权法的独立成篇是否有价值?如何更好地实现人格权的保护?社会各界人士对此十分关注。为此,研究生院主办的第四期法治中国系列讲坛以“人格权的回归?——人格权的立法展望”为题,为广大学子与学界专家交流,共同探讨和研究法学界最新热点问题提供了平台。
此次“法治中国”系列讲坛于11月29日晚在学院路图书馆学术报告厅举行,三位主讲人分别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立新,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尹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及博士生导师龙卫球。此次论坛由校团委主办、研究生会承办、北京法政集团和法律出版社协办。 杨立新教授首先就人格权法草案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介绍,重点讲解了抽象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同时他指出该草案与之前相比有一些特色,如提出了安乐死、具体规定了身体权、形象权、人身自由权和性自主权等权利,还在最后一章单独对胎儿和死者的人格保护作了规定。随后,尹田教授分析了当前世界范围内对人格权保护的主要趋势,认为一般人格权的源头是宪法,而不是民法;他反对人格权法独立成篇,并通过齐玉玲案进一步说明了民法应保护人格权,而并不是去创设人格权。
在两位教授阐述了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之后,龙卫球教授调侃地说自己是来进行一次“学术调解”的,他将杨立新与尹田的观点归结为“人格权实证主义和人格权伦理主义”的争论,认为两者各有千秋;并建议我国人格权立法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是否可以确认式立法,这取决于今天人格关系逐渐复杂化,这已经发生,特别是例如身体权与医疗等复杂现实存在一个如何相互调整的问题,因此有事先处理好人格关系的必要,这是人格权私法权利设定的基础;二是人格权立法应该仅仅限于一定的范围,就是人格关系复杂的范畴并非覆盖所有范围,应该有所重点,不可搞面面俱到不加区分;其三,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忽视人格权之伦理品格,在这种情况下,人格权在规定方式上,应该从受尊重权的新型权利形式出发。
在观众互动环节,现场观众就人格权的具体保护和救济、人格权立法成本最小化等问题进行提问,三位嘉宾各抒己见,并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了进一步阐述和解释,引发了一场小范围的思想交锋,让现场充盈着浓郁的学术交流氛围。这种学术争论让大家感受到了我国学术界交流的发展——有分歧、有争论,才有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