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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庆与院庆专题]我院荣休教授刘春茂法学文集出版
作者: 时间:2012-10-19 浏览次数:

[校庆与院庆专题]我院荣休教授刘春茂法学文集出版

近日,我院荣休教授刘春茂法学文集由中国法制出版社正式出版。该文集总计 53万字,是北航法学院为刘春茂教授所组织编辑的院庆个人选集。编者从刘春茂教授1980年以来的三百余万字著述中挑选了主要代表性文论,展现了刘春茂教授学术风貌及其对新中国民商法建设的卓越贡献。该书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合同法论”,第二部分为“知识产权论”,第三部分“财产继承论”、第四部分“审判制度论”、第五部分“立法论”、第六部分“事案评析”,还附录了作者对自己法学人生的简要回顾。该书一经出版,即产生了相当大的反响。

刘春茂教授,1935年生,男,江西安福人。著名民法学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主攻继承法、知识产权,是我国该领域的主要开拓者之一。1995年,在时任校长的沈士团教授的邀请下,调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作,组建法学研究所,1995-1997担任法学研究所所长。1997年,参与组建法律系,任首任系主任(1997-1998)。与高景亮、陶毅、陈昌柏、王顺荣教授等老一代北航法学家一起,为我校法学学科主要创始人之一。1998年退休。

刘春茂教授个人经历丰富。1957-1962年,北京大学法律系五年制毕业。1962-1981年,在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任书记员、审判员,政宣组长、申诉组(审判监督庭前身)组长等职。1978年后全国性的“拨乱反正”中参与冤假错案平反工作。1981年借调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参加民亊诉讼法起草工作。1982年起任革命老前辈、著名法学家陶希晋的工作秘书,为民法起草小组成员。先后参与《民事诉讼法》(试行)、《民法四稿》、《民法通则》起草工作和《行政诉讼法》起草小组成立时的协助筹建工作,对于《民法通则》等出台做出了贡献。1985年,应著名法学家李光灿先生之邀调入南开大学,参与创建南开大学法学研究所,先后担任副所长(1985-1995)和法律系主任(1988-1995)。曾担任20世纪90年代著名民法丛书《中国民法学》执行副总编辑(陶希晋先生担任总编辑),并主编有《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92年版,2009年修订)、《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92年版,23院校统编教材)、《知识产权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等巨著。现正在组织《中国民法学》丛书的修订工作,同时组织撰写《中国民法学·物权法》。

附录:《刘春茂法学文集》前言

前言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建院十五周年之际,学院提议我出一本法学文集,其意甚为真诚。俗话说:恭敬不如从命。我从事法律工作和法学研究50年,出版文集作一概括,其实也是自己多年来的愿望。我的研究专业定位是民商法尤其是其中的知识产权法、继承法,尤其是在我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担任著名法学家陶希晋先生秘书协助组织民法起草小组日常工作之后,更是把主要的精力放在民商法研究范畴。不过,由于我曾长年供职于国家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的缘故,我的研究和兴趣范围其实甚广,著述也涉及到对立法理论、审判制度特别是审判独立问题、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的思考。

我从自己1980年以来的三百余万字著述中挑选了若干我觉得颇有代表性的文论,编辑成集。分为六个部分,全书约50万字。第一部分“合同法论”,第二部分为“知识产权论”,第三部分“财产继承论”、第四部分“审判制度论”、第五部分“立法论”、第六部分“事案评析”。此外,我对自己的人生做了一个简要的回顾,以此作为文集的附录。

在第一部分“合同法论”,我主要收录了自己在合同法领域的两篇文论。1983年发表的《论农村生产责任制承包合同》,可能是国内最早全面论述农村生产责任制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的学术论文;1984年发表的《经济合同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属于笔者当时力排众议之作,也大概是国内当时惟一的一篇论证经济合同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的学术论文,后为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所采纳,并为法院的经济审判庭成为民事审判庭的组成部分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

在第二部分“知识产权论”,收集了我发表的部分论文以及从由我主编的1997年出版的《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2002年出版的《知识产权原理》等书中摘取的某些专论篇章,总计15篇文论。我个人最热衷的研究领域便是知识产权,几乎将主要精力都倾注于此,个人在此领域取得的研究成果也确实起到了一些引领国内研究和影响国家立法的作用。其中,包括:较早和较系统阐述了知识产权的概念范围、特点与形成机理;创造性提出了知识产权法的理论体系框架为“总论、文学艺术领域知识产权、生产领域知识产权、商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提出并论述了知识产权法的国际一体化趋势;较早阐述了著作权的主体、性质和内容,确立著作权发展的理论基础;系统研究了作品界定、范围、分类及其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等难题;多次提出并论述了著作权可以部分转让和全部转让的观点(当时我国著作权法不主张著作权可以转让);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前,在主编撰写的《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等著述就已经贯穿了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的基本思想和原则,这些观点后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修订的知识产权法所采纳(当然,国内其他知识产权专家中亦不乏有同论者)。笔者还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与特殊保护、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合理的竞业禁止、厂商名称与地理标记或原产地名称等课题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及时为现实立法与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建议对策。

在第三部分“财产继承论”,收集了15篇文论,多数为从自己的继承法著述中摘取的文论,部分为发表在刊物的论文。除了知识产权,我另一个研究兴趣重点就是财产继承,在民法界这似乎是一个冷门领域,对于我却有着持续的吸引力。我专攻继承继承法有年,曾先后在1986年和1990年出版《继承法通论》、《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等书,后在此基础上又在2008年出版了《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修订版。在这些著述中,我在收集整理当时条件下我视野所限的古今中外继承法资料基础上,系统阐述了财产继承制度的本质与历史、我国财产继承的特征及其分类、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应继份额、伊斯兰教国家财产继承制度的特色、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遗嘱继承的法律特征、遗嘱自由原则及其限制,遗嘱的方式、共同遗嘱、必要的遗产份额、遗赠扶养协议等基本问题,并且重点论述了继承权取得的客观根据是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扶养关系(共同生活关系),提出我国将扶养关系作为继承权取得的客观根据之一是继承立法的进步,以及论述了承包的山林、土地应按承包合同约定办理以及承包不适用继承的观点,这些已为我国继承立法所采用。同时,我也为继续完善我国继承法制建设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议,如主張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强化“必要的遗产份额”、适度限制遗嘱自由、承认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完善录音遗嘱的订立程序、提出征收遗产税以抑制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等马克思主义关于财产继承的观点。

在第四部分“审判制度论”,收录了我的一批争鸣论文。上个世纪80年代初,就要不要取消法院院长、庭长审批案件制度,曾经引起一场大争论,始作俑者就是我本人。在1979年中共中央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战略方针的指引下,围绕着学习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指示》,我在《法学杂志》撰写一篇《对法院院长、庭长审批案件制度的探讨》文章,呼吁法院审判独立并提出这种独立是指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审判组织的整体独立而不是院长、审判员个人独立。未料,在司法系统引发了有关审判独立的大讨论,甚至引起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江华同志的极大关注。我将当年的几篇论战文章以及后来的一篇访谈收录进来,包括《对法院院长、庭长审批案件制度的探讨》、《论法院院长、庭长审批制度应当取消》、《如何理解审判独立》、《“审判独立原则大讨论”回顾—取消法院院长审批案件制度的采访记要》,以备读者了解那场讨论情况。此外,我收录一篇当年的《论坚持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未刊稿。我当时从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借调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参加了中央法制委员会组织的民事诉讼法起草的审查小组(简称民诉法研究小组),主要任务是对民事诉讼法草案提意见,进行审查。由于作者坚决主张保留人民陪审员制度,所以写了这篇短文,在该文中,我主张坚持人民陪审员制度。后来的立法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不应当取消,而且还应当完善和发展。

在第五部分“立法论”,收集了四篇文稿。一为《权利的科学》,该文论述了我国历史上权利概念的形成和发展,权利与人权的同一性,权利的类别、权利与法律的关系,人民主权、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等若干基本向题,并力图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的权利学体系。一为《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原收录在1997年出版的《中国法律体系与法学原理》一书,论述了构建我国宪法统率下以刑事法律(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法律(民商法和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律(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六大基本法为框架的各种配套的法律、法规组成的纵横序列的结构体系,即中国现行的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律体系。第三篇为我曾经向国家部门提交一份的“完善新中国法制建设的若干䢖议“报告,其中提出了创建一部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完整统一的民法典、建立宪法法院专门审理违宪案件、反腐倡廉、加强对法院审判的监督、改革书号管理制度以及取消女系血亲为外亲的称谓等诸多建议。本部分还特别收录了一篇纪念文章,即《论陶希晋同志对新中国法制建设的贡献》一文,该文全面地论述了著名法学家、建国初期的中央人民政府中央政法委员会祕书长、中央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陶希晋同志对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卓越贡献。其中,最为突出的贡献是协助董必武同志(建国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政法委员会主任、后任国家代主席)向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有法可法、有法必依”,“依法办事是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的“依法治国”的方略。

第六部分“事案评析”,收录了两篇文稿。一篇《改制也必须“依法办事”——评江西某县建设局的所谓“改制”》,对发生的一个违法改制个案进行评论,强调任何“改制”行为,均不得违法,不得违背民意强制进行,更不得借“改制”之名,私分、侵吞集体所有的财产,即使为了“公益”,也必须给予集体所有制企业合理的补偿。否则,就是违背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另一篇《认真对待发明专利——南程林实业公司诉南开大学科技发展总公司中试开发合同纠纷案的评析》,对于一个现实中的中试开发合同纠纷展开法理和审判中所暴露的问题的双重分析,揭示出权力的非法干预与错误的裁判的结合,是如何断送了一项发明专利。

本书得以问世,要感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龙卫球院长等领导的全力支持!感谢具体组织本书出版的办公室主任杨勇以及参与校对、录入等工作的师生!特别要感谢龙卫球院长在百忙之中为本书审稿、统编,从而使《文集》能顺利出版。此外,我的妻子刘桃英、女儿刘文、得力弟子胡仕浩(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陈耀东教授、何红峰教授、特收弟子赖永忠以及晚年弟子刘丽娜、肖晓峰、王亜宁等均提出过宝贵的意见或作了校对、录入工作,在此一并表示衷心感谢!如果说,《文集》中有些见解在当时或当下具有某种前瞻性,有的为社会实践所证实,有的为立法采纳,主要是得益于前人思想的启示、同代学者思考的启发以及对国际上先进思想知识的吸收借鉴。当然,我艰难的求学经历所给予我性格的磨炼,使我形成了一种较强的求知求真精神和对真理的执着,也是促使我的某些在当时看来的不同见解,得以公之于书刋的重要原因。

刘春茂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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