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科技组织和公共政策研究院 > 正文
讲座回顾|“数字经济发展与数据产权保护”学术讲座成功举办
作者:毕安琪 时间:2020-12-16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推介网络法学和互联网治理领域的前沿理论与优秀成果,推动相关学科研究建设发展,2020年 12月5日晚,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包晓丽老师应邀在如心楼101室开展题为“数字经济发展与数据产权保护”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程喆博士主持,并由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张凌寒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黄尹旭博士、高郦梅博士,以及法学院院吉冠浩老师、赵精武老师、雷震文老师、周瑞珏博士和何傲翾博士进行评议。

 

18时40分许,讲座正式开始。包老师首先从财产法角度探讨了如何实现“数字中国建设”国家战略,深度解析了数据产权保护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路径,以数据的产生为切入点,分析了在个人与企业间和企业与企业间的两类纠纷的本质是一个数据权属问题。随后,包老师指出,在财产权的角度上,数据和信息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并将数据价值的产生过程分为了两种模式,即管道生产模式和合作生产模式,其中合作生产模式又可分为用户—平台合作生产以及消费行为的正外部性溢出。前者是例如地图导航数据或内容生产平台数据等,后者则可包含金融APP数据或内容阅读平台数据等。

 

紧接着,包老师通过引入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开展对数据价值的探讨,并分析认为在不断发展的时代中,我们应当用开放的“权利束”概念来认识数据的法律本质。数据并非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而应当是数据上承载的不同类型的利益。在充分了解数据产生的原因和本质分析后,包老师又提出两个位阶的数据确权规则,用以协调人格利益、公共利益和财产利益之间的动态平衡。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分配数据主体的数据权利,平衡企业和用户间权利的同时,推动社会总福利的增长。

最后,包老师也阐述了她所主张的数据的权利内容和数据产权的保护路径,提出在实定法上要设计多元共治机制,实现数据产权的多方位保护路径;在条文规范上,应当按照数据是否高度关涉人格尊严来进行制度设计。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张凌寒副教授:

感谢赵老师和雷老师的邀请,非常幸运能与大家进行一些交流。包老师提出的这一权利束的理论,在学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今天聆听包老师的演讲,我的收获也非常大,这一研究领域也是非常有意义和价值的。我们现在把数据当成整个社会生产的要素,不再像工业时代以有形的物质资源作为生产基础,但我们可以看到,从现在至未来,整个社会生产都是围绕数据展开的,这也是我们党中央也提出将数据要素作为参与分配的主要原因。大量的社会资源已经变的数据化,从而进入到整个社会的计算过程当中,再产生更多的社会价值,我们最早可以看到这种有形资产变得数据化的是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同时这种数字生活的转变给了我们一个更大的提示,当一片新的社会资源以公有物的形式展开时,谁先进行收割,谁就能够成为整个社会生产的赢家,成为财富的占有者。我们可以把大量的用户数据看作一种新的资源,而大量的平台先对其进行了收割,就成为了这种财富的占有者。其中数据的权利保护是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我们可以利用法理学中“特权和无权利”这一概念来描述数字生产领域中,平台拥有很多权利而用户无权利的状态。我们现有的监管模式、权利义务的分配和整个资源的分配模式,都是以工业时代的原型建立起来的,而这套体制和制度,以及对于公民的保护,已经完全不能适应我们现在的数字经济时代。因此我们更需要一种新的监管模式和分配模式,希望能够引起大家更多的思考,谢谢大家!

 

 

《人大法律评论》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黄尹旭博士:

谢谢雷老师和赵老师的邀请,非常荣幸能够向各位老师学习。聆听包老师演讲学习到很多,包括张凌寒老师评议也收获颇丰。我在此补充一点,经济法强调在数据治理之中实现公私融合,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当下的所有数据私法规则都不可能是自然博弈的产物。传统上的债法、物权法,包括知识产权法都是经过私主体之间博弈,先行形成规则,再被法律加以固定的。但很难想象数据权利可以在极不平等的用户和平台之家通过博弈“自然”形成。国家应当为私主体之间在私法规则下平等博弈创造可能的条件,这就是公法的作用。谢谢大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郦梅博士:

非常感谢赵老师和雷老师的邀请,让我有幸现场聆听包老师的精彩报告。我对整场讲座最大的感受是,这是一个全景化、整合式的研究。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一般研究数据的法律问题包含三个维度,即数据的法律属性、数据权益的分配规则、相应的法律安排,包老师的研究囊括这三个方面,搭建了一个清晰的数据产权保护框架。就内容来说,包老师运用“开放的权利束”理论来描述数据之上承载的不同利益关系,也就是说,数据权利是一种包括了不同主体在相同客体上的人格、财产、主权等利益的权利集合,并在此基础构建不同利益的优先顺序。“开放的权利束”理论对研究数据的法律属性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但我对此有一个小小的疑问。一般而言,我们都将权利束理论作为财产权的解释工具,现在将其运用至数据场景并分离出人格权、国家主权等非财产权利,这样是否违背的权利束理论的基础?这其中的转化逻辑可以进行一下比较说明。另外,包老师的研究还有一个特别卓越的贡献,就是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数据要素要按贡献进行分配的重大政策转化为法律表达,创新性地构建了两个位阶的按贡献分配规则。其中的第二个位阶涉及用户数据财产利益与企业数据财产利益的协调,包老师运用成本-收益模型对两者可能的贡献要素进行了细致阐述,这对于数据产业的发展意义重大。这就是我的一点学习体会。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吉冠浩老师:

数据法是个领域法,公法领域对其也要有一定的关注。公法与私法应该交叉。从公法的方向多思考数据的问题,用新的框架来解决现在社会出现的新问题,希望能引起大家更多的思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雷震文老师:

作为数据财产权构建的基础,我们一定要对要构建的对象有一个清楚的认识。要怎么去区分数据和信息,数据和信息是一个载体的问题。信息是唯一的,但是由信息而形成的其他记载形似或表现方式是多样的,这会极大的影响权力赋予的基础。在同一个载体之上,多元权利并存的这一现象,是很常见的,任何一项权利并不当然去否认另外一项权利的存在。在这样一种分析视角下,对于个人,我们当然会去保护其个人利益和财产利益,主要通过个人信息制度去实现这一问题,对于财产权的保护,我希望能够回归到一个更纯粹的立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赵精武老师:

对于权利框架与数据权益的保护模式之间应该确立一种什么关系?数据匿名化中是否存在多方安全隐私计算和信息还原的问题?其次是公共利益问题是消极抗辩是由还是一种需要保护的法益?以及信息权益确定的不同是否会导致数据定价的浮动?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周瑞珏博士:

很幸运能够参与今天的线下研讨会,数据财产权的法律问题探讨一直是学界所关系的核心议题之一,在既有的学术讨论中,从准物权论、排他性竞争权益、人格权论等学说都从各自的立场提供数据确权的基本规则,但在解释数据所承载的复数式权益如何分配始终不能形成逻辑自洽的论证框架。而包老师则以公共利益、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之间的动态式确权规则为基础,提供了一种按照“数据财产”的贡献度、投入成本、安全风险等综合要素进行权益分配的可操作性解决方案,突破了既有财产权、人格权的概念藩篱。个人认为数据确权规则的设计面临诸多实践难题,一是个体所提供的数据商业价值并不明显,但在与其他个体数据结合形成海量数据后,商业价值呈指数式上升,其中的价值变化过程与权益分配方案值得我们深思;二是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之间的关系开始模糊,包老师不再局限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束缚,对微信用户协议中“账号的所有权归微信所有”提出质疑,关注到了虚拟财产、数据、数字资产在流通性、商业性等层面的差异;三是数据的商业价值是在数据集聚过程中形成,数据如何计算亦是法律实施层面的难题之一,现有立法中以条数计算数据仍然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究竟是“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构成“一条”数据,还是“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工作单位”构成“一条”数据,实难定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何傲翾博士:

包老师的报告首先呼应了数字经济发展这样一种宏大又重要的发展方向,从对权利确权和权利保护单一模式的讨论发展到了权利治理这样一种更高层面的探讨,对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很多制度设计和安排也充分结合了美国、欧盟等相关领域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一些有用的经验,可以帮助中国企业在走出国门这样一个过程中充分了解别国的相关立法状况,对数字经济发展这样一个主题来说是非常有意义的;其次包老师的报告兼顾着个人产业和国家的视角探讨问题,考虑到了以主体视角怎么去保护个人权利的问题,对于产业视角或者国家视角也给予了一个非常好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同时在条文规范类型上,包老师提出的这些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结合的办法非常适用于我国的现实状况。基于自身的学习体会,何博士也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提问:其一是数据在使用的过程中随着使用量的增加会不会导致一个价值增长的问题?在确定贡献大小或利益时是否也需要进行一个实践层面上的考量?其二是在具体条文规范类型方面,有没有考虑数据适用情况不同会有一个不同的分类?是否还应更加精确从而有更好的规范效果?

包晓丽老师随后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一一回应,并回答了在场同学们提出的问题。

 

 

本次讲座是“思辨·思变·互联网治理”青年工作坊的第一期讲座。立足于我国推进建设科技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的重大机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工信部)重点实验室、中国科协-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技组织与公共政策研究院创立“思辨·思变·互联网治理”青年工作坊,旨在推动学界青年优秀学者进一步开展互联网治理方面的研讨交流,为促进网络空间法治提供更多智力支持和方案贡献。本次讲座也为为同学们提供了良好的学习机会,同时也加强了我院的学术交流,营造了良好的对外交流与学习氛围。

 

 

 

 

 

 

 

CopyRight© 2015 北航法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