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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区块链与个人信息保护”学术讲座成功举办
作者:刘欣雨 韩天骄 时间:2020-12-18 浏览次数:

2020年12月16日,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中国科协-北航科技组织与公共政策研究院联合主办的“思辩·思变·互联网治理青年工作坊”系列讲座第四讲区块链与个人信息保护》于北航8号楼101室成功行。本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数据法学研究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康宁主讲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蒋宇凡担任讲座主持人。此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泮伟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翟志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余成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裴炜、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王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赵精武作为与嘉宾出席讲座并进行评议。

 

当日晚7点,讲座在蒋宇凡博士的主持下正式开始。康宁老师将此次讲座命题为《技术乌托邦的“怕”和“爱”——论区块链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总共分为三个部分。在序章一篇,她首先从历史上社会运作的角度切入,从早期的两种信息共享模式——工商业行会和陪审团,引入对当前区块链技术的沿革介绍。康老师认为,区块链不仅是一种技术,更是一种生活理念和社会理想。它是经验主义的产物,内核中蕴涵着反现实性与批判性的基因,并带有反思性色彩。随后,康老师具体从区块链的核心原理、结构特点、关键要素、实际功能、开发终端以及潜在问题等多个方面对区块链技术进行了抽丝剥茧的阐述,为在座听众打开了在区块链领域的新视野。

接下来,在第二章正篇中,康老师上升至区块链与个人信息保护相结合的高度,重点阐释了有关链上个人信息的三个保护和三个分歧。康老师指出,区块链技术有益于保障信息安全之处体现在:去中心化防攻击、信息处理建立在用户“同意”的基础上并由外围服务公司完成、去中心化节点之间的彼此印证与监督。另外,链上信息也有着新的风险,即信息权利主客体倒置、侵害个人信息的责任不明以及随技术进步产生的价值冲突。既然技术乌托邦难以持续,应用的扩大化必然带来区块链的改造与调试,康老师结合立法与实践从共享的可控性与结构运作两方面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并以区块链具有技术人文主义之向往但将向何处归这一具有启发性的疑问结束了本篇章。

 

在尾声篇中,康老师认为中本聪虽已消失,但由他而热的区块链却已无法再逃离人们的视线。康老师形象生动地以梁山好汉的比喻作结,她认为区块链打着“替天行道”的大纛建立了一个技术乌托邦,但时至今日,已扛着“顺天护国”的旗帜落入被招安的命运,而此番前路将何去何从,须由我们结合法律和技术的框架进行理性审视,利用区块链创造更大的价值和幸福。

在康宁老师兼具理智深刻与幽默风趣的讲座之后,各位与谈嘉宾纷纷由此展开了思路广泛的探讨。

 

翟志勇副教授

翟老师认为,区块链作为一项技术,具有技术的非自然、人工的,内置于特定的社会结构中,不会逃脱既定的社会框架。早期的技术狂热分子想利用区块链技术来逃脱极权主义或者政府管制,创造一个生活在技术中的世外桃源,但是站在更大的视角中看,会发现仍是在某个社会结构中创造一个去中心化的世界,仍然是社会中的一个存在,这对所有的技术也都是适用的。比如说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来看,最初技术狂热分子认为互联网可以带来自由的世界,成为“法外之地”,但是事实证明互联网现在也是被管制的空间。无论是人工智能还是区块链,仍然不能逃脱权利与资本的利用,在权力和资本控制下发挥作为一项技术的功能。我们需要跳出技术本身,去思索每个人对于社会结构、对权利和资本起到的控制作用,这实际上最终还是一个政治问题,不单单是一个技术问题。

 

余成峰副教授

余老师认为,区块链不是一项普通的技术,它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是区块链技术是一项制度技术,带了鲜明的法律性和政治性;二是区块链是一项时间技术,具有通过时间机制形成共识的逻辑,而且这种时间这与时钟时间存在差异,是一种独处于区块链系统的时间概念,和法律有内在的联系。其次,对于为什么法律需要区块链的问题,余老师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区块链技术有助于解决互联网时代的确权问题。传统法律上解决确权问题主要是通过具体的空间和人来定位权利的归属和边界。而在互联网时代,在信息、数据和知识等无形的、精神性、抽象的客体作为主要客体的经济类型下,如何确权成为一项新挑战。而区块链技术在数字化时代,带有强大的替代法律传统确权技术的潜力,因为它是一种以时间为确权逻辑的共识机制,而且比传统的知识产权时间确权机制更加有效,它为甄别信息、数据、知识的权利归属提供了非常灵活的、精准的,可以进行个性化设计的时间技术,只要可以形成共识,就可以形成各种随机的部落化、区块化的链组织和链系统,把互动、组织、系统利用时间技术进行改造。此外,余老师还谈到了区块链技术与传统法律的关系。余老师认为两者具有互补合作的可能性,但是也必然会存在强大的冲突性。

 

裴炜副教授

裴老师探讨的是区块链技术在什么程度或者意义上取代了法律的功能,是旧的法律不再适用了需要新的法律,还是对法律本身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比如,我们从手工作坊发展到流水线作业,实际上也不单纯是技术上的变化,而是一种包括行为规则、时间管控、效率管控等一系列上的变化。对此,我们需要进行深入思考。

 

王琦助理教授

王琦老师主要从实体法角度讨论了区块链技术在法律上应用的限度。从民事实体法来说,民事实体法最重要的是权利的形成。民法上最重要的两种权利是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的典型代表就是物权,动产和不动产都是有体物,但因为区块链是无体的,所以和有体物天然保持距离;而就相对权来看,最典型的就是债权。但虽然我们都使用区块链,但是我们彼此间没有联系,区块链技术稀薄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区块链和法律上最重要的绝对权及相对权都是保持距离的,和法律的确立资源归属利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两大重要作用存在天然距离。因此,区块链技术对于实体法和社会整体发展的作用是有限的,所以虽然区块链技术很重要,但是在实际应用时是有局限的。

 

赵精武助理教授

赵精武老师认为区块链本质上就是技术合集的工具箱,是把已有的技术放在区块链框架下加以应用。刚才讨论的分歧主要是因为讨论的框架不同,要注意区分公有区块链和私有区块链。区块链本质是一种非法兴起的技术,但不论是采用公有区块链还是私有区块链,它背后具有它的价值预设。同时,赵老师还提到区块链作为一项非法兴起的技术解决不了许多原始性问题。导致算法歧视的可能不是算法歧视本身,而是根植于我们生活中的歧视的事实行为。科技不一定向善,马克斯韦伯提到的价值无涉在区块链领域不一定能够完全实现。针对裴老师提出的区块链取代法律可能性的问题,赵老师认为要看讨论的是取代的哪一部分,比如智能合约能不能取代现有的合同法以及相关规定。这一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首先是代码可以取代法律,这也是尼克·萨博的美好假设;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智能合约不是法律只是可执行的链上代码,是合同执行阶段的行为;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智能合约是一种电子化的第三方托管模型,因为解决了信任机制的问题。

最后,赵老师提到公有区块链背后的烙印是去中心化,但是私有区块链在很大程度上更符合工具理性的需求,在中国的应用潜力较大,但虚拟和实体的结合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区块链转回私有区块链再走向公有区块链还有很长的一段路。

对于老师们的评议,康老师作出了回应。首先,康老师提出区块链对于知识产权法的影像是最为显著的,尤其是版权、著作权与区块链技术的结合。而在刑诉领域,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比较有限。然后,康老师探讨了智能合约的问题。智能合约挑战了传统意义上我们对于合约的理解,但智能合约并不是指心智上的智能,而只实现了书本智能而不是市井智能,但市井的智能才是合同的精髓,而书本智能只是合同的一部分。

 

最后,泮伟江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泮老师首先对康老师的精彩讲说表达了感谢与赞扬,通过这次讲座使他对区块链技术有了全景式的理解和认识。泮老师总结到本次讲座主要的讨论问题集中在区块链技术对传统法律的冲击以及应用的可能性。针对第一个问题,泮老师提出无论是区块链技术还是自动驾驶、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都离不开什么是技术以及技术与社会治理体制之间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技术是社会人的自我影像。观察社会中的技术其实就是在观察社会本身。

而对于区块链的应用问题,泮老师认为区块链是一种特定的解密游戏,公有区块链和私有区块链是不同的游戏模式,都可以在社会上发挥一定的作用,但不能替代社会生活的全部内容。区块链技术会让人牺牲自己的隐私,但不意味着不存在隐私保护。区块链技术可以解决交往中的特定问题,比如说相互信任机制的建立,是一种非常有用的工具,可以在特定的场景下发挥特定的功能。最后,泮老师提到我们要以平常心看待区块链技术,既不能将其当作洪水猛兽也不能过于神化。

 

 

 

本次讲座是“思辨·思变·互联网治理”青年工作坊的第期讲座。立足于我国推进建设科技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的重大机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工信部)重点实验室、中国科协-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技组织与公共政策研究院创立“思辨·思变·互联网治理”青年工作坊,旨在推动学界青年优秀学者进一步开展互联网治理方面的研讨交流,为促进网络空间法治提供更多智力支持和方案贡献。本次讲座也为为同学们提供了良好的学习机会,同时也加强了我院的学术交流,营造了良好的对外交流与学习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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