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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明节放假安排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09-03-30 浏览次数:

各单位:

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42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结合学校的教学安排,现将2009年元旦、清明节、“五一”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一、放假和课程安排

(一)元旦:1月1日(星期四、新年)为法定节假日,1月3日(星期六)为公休日。1月4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1月2日(星期五)。1月1日、2日放假,所有课程停课;1月3日照常公休,教学安排按当日课表正常进行;1月4日(星期日)上班,教学安排按当日课表正常进行。

(二)清明节:4月4日(星期六、农历清明当日)为法定节假日,4月5日(星期日)为公休日。4月4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4月6日(星期一)。4月4日、6日放假,所有课程停课;4月5日照常公休,教学安排按当日课表正常进行。

(三)“五一”国际劳动节:5月1日(星期五、“五一”国际劳动节)为法定节假日,5月2日(星期六)、5月3日(星期日)为公休日。5月1日放假,所有课程停课;5月2日、5月3日照常公休。教学安排按当日课表正常进行。

(四)端午节:5月28日(星期四、农历端午当日)为法定节假日,5月30日(星期六)为公休日。5月31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5月29日(星期五)。5月28日、29日放假,所有课程停课;5月30日照常公休,教学安排按当日课表正常进行;5月31日(星期日)上班,教学安排按当日课表正常进行。

(五)国庆节、中秋节:10月1日(星期四)、10月2日(星期五)、10月3日(星期六)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10月4日(星期日)为公休日;10月3日(星期六)公休日及中秋节分别调至10月5日(星期一)、10月6日(星期二),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0月7日(星期三)、10月8日(星期四)。10月1日至8日放假,所有课程停课;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教学安排按当日课表正常进行。

注:需要补课的教师请提前到教务处或研究生培养处办理补课用教室手续。

二、节假日期间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做好节假日期间安全稳定和保密工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性,从维护广大师生根本利益出发,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做好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切实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认真做好值班安排和应急预案。请各单位将节假日期间的值班人员名单和值班领导名单于放假前7日报党政办公室备案,值班表模版请在党政办公室网站下载。学校总值班室设在保卫处,24小时值班电话:82317110。请各单位做好应急预案,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

(三)教学管理部门要做好教学安排工作,及时将放假和课程安排通知到任课教师,确保教学工作正常运行;学生工作部门要做好节假日期间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对于离校外出的学生要做好备案并确定联系人,可根据需要组织相关活动,丰富学生节假日生活;后勤管理和服务部门要做好环境布置和后勤服务工作。

(四)切实搞好廉政建设,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组织公款旅游活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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