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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讲堂”(第二讲)回顾|孙远:刑法与刑诉法关系的新视角
作者: 时间:2023-03-28 浏览次数:

 

2023年3月22日下午,我院“法律思维讲堂”第二讲在学院路校区主楼219教室开讲。本讲的主讲人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法学研究》责任编辑孙远老师,孙老师长期深耕于刑事诉讼与刑事证明基础理论、刑事诉讼法教义学、刑事一体化等领域的学术研究,本次演讲的主题为“刑法与刑诉法关系的新视角”。讲座由北航法学院副院长初殿清副教授主持,刑事法研究中心孙运梁教授、宪法与行政法中心毕洪海副教授、诉讼法研究中心裴炜教授和吉冠浩副教授担任与谈嘉宾。学院路校区与沙河校区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共同参加了本次讲座。

【主讲内容】

首先,孙远教授介绍了本次讲座主题的由来。上个世纪90年代有关刑法与刑诉法关系曾出现讨论高潮,当时学界主要观点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是“主法”与“助法”的关系,强调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的独立价值但后来学界对该问题的讨论遇冷。孙远教授认为,这并不是因为该问题已经讨论充分,而是当时学界对这个问题研究方法以及视角遇到了瓶颈。具体而言:其一,当时的讨论偏重于形而上层面的思考,脱离了法规范的解释适用;其二,力求寻找一种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关系的唯一正解。孙远教授认为,究竟实体法与程序法何者更重要,在不同的情况下不同的法律体系中甚至同一个法律体系中解决不同问题时,可能并不相同。与其区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何者更重要,不如说正义很重要。

 

孙远教授通过两个例子让大家直观感受“新视角”下刑法与刑诉法的关系。第一个例子体现在“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及其与实体法的关系”之中。孙远教授回顾了起诉法定主义与便宜主义的区别和联系,并且详细分析了美国和德国的起诉制度。其认为,之所以以美国、德国为代表的两大法系国家采取了不同的起诉原则,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它们的刑事实体法是不一样的。英美法系传统上是判例法,它的法律是一个个判例积累起来的,没有形成像德国那样精细化的刑法典,同时也没有形成一套像德国那样复杂、精细的刑法教义学。由此导致很多实体法上的规则在现在看来是不适合直接适用的。例如美国刑法没有罪数形态的规定,如果每个罪都起诉将会导致明显不公平的裁判。因此美国通过起诉便宜主义来加大检察官的裁量权,从而控制起诉的罪名数量。由此可见,美国的起诉便宜主义实际上可以对美国不完善的刑事实体法起到强大的缓冲作用。

 

第二个例子体现在“审判对象制度与实体法的关系”之中。孙远教授首先为同学们辨析了大陆法系的公诉事实和英美法系的诉因制度的概念。公诉事实仅限于对事实的陈述,而不包含对事实的法律评价。因此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检察官起诉对法院审判的限定作用只在公诉事实层面相对应的诉因制度,检察官起诉的审判对象既包含事实陈述,还包含对事实的法律评价。法官认为事实成立,但是检察官的罪名评价不准确,这时候法官不能改变罪名的判决,只能裁判指控不成立。

 

孙远教授对盲目移植诉因制度的观点予以反驳倡导中国引入诉因制度的观点主要基于诉因制度有利于辩方准备辩护的角度,而孙远教授认为看待问题不能片面应当站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予以考量在刑事诉讼中起诉的范围等于审判的范围,等于被告防御的范围,等于一事不再理的范围,等于既判力的范围。这一套等式是由审判对象理论贯穿首尾的。诉因制度诚然让辩护方需要防御的范围变窄但却让既判力范围也相应变窄随后孙远教授指出公诉事实与诉因制度的核心区别:公诉事实制度可以保障在一次审判之中就使得刑法得到全面的贯彻,而之所以职权主义诉讼选择了这样一个更倾向于全面实现实体法的审判对象制度,正是因为本国完整精密的实体法特点。

 

通过比较两大法系的诉讼模式的不同,孙远教授紧密结合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关系的三种样态指出每个国家的审判对象制度设计都是基于该国的法律发展情况没有对错优劣之分无论哪一种样态都是为了实现一种对事不对人的理性裁判,为了保障被告防御权司法稳定性审判中立性为了保障我们现代社会认可的重要价值和原则。

 

最后孙远教授回归到我国的司法实践总结了在我国法律体系之下应当如何看待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应当获得实体法最大限度的实现。而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实体与程序公正的取舍应当分为四种情况其一,当违法行为导致程序的公正性受到侵害时,如果还存在有可能改变此种不公正状态的程序手段,原则上应优先采用之。其二,只有当可能的程序手段用尽,用程序公正依然无法恢复,或者程序性手段的适用将对实体法实现造成不合理的损失时,方可考虑实体减轻的可能性。其三,实体减轻的适用用以程序公正的恢复为必要前提。其四,当程序性手段与实体减轻均无法弥补程序违法的损害时,应终止诉讼。

【与谈环节】

在讲座与谈环节,孙运梁老师高度赞扬了本次讲学并从价值和方法、实体与形式文本和解释三个角度总结出本次讲座的主要收获随后孙运梁教授激励在座的学生以“中国的问题、世界的眼光”为方法指引不断精进学识

 

毕洪海老师指出,在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领域,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关系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行政程序中也有所谓效率模式还是公正模式这样的争论本次讲座的比较法视角对自己在这个问题上的思考大有启发


裴炜老师谈了三点感悟一是在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上,部门法之间彼此都有非常深刻的交叉关系二是强调诉讼法重要性的过程中,研究视角可以从两者对立回归到两者统一因为出发点都是为了公平正义最终能够实现;三是法学研究切忌拿来主义而是要思考实体和程序背后的内在逻辑

 

吉冠浩老师谈了三点体会:一是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程序违法的案例指出我国针对程序违法的救济手段非常有限的情况;二是北航刑事诉讼法教学通过证据法课程、案例研习课程和实习实训课程进行刑事一体化努力;三是希望同学们在今后学习中关注法教义学研究,并以实践导向更好地将刑法与刑诉法的研习结合在一起。

 

【问答与总结环节】

孙远老师在问答环节中耐心解答了同学们有关讲座内容以及相关知识的疑问同学们受益匪浅最后主持人初殿清老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一是代表北航法学院感谢孙远教授的精彩主讲,孙老师横跨实体与程序的系统思考力和理论掌控力,给在座师生带来了丰盛的启发与思考;二是讲座触及了刑事法领域若干基础理论和制度底层逻辑的思考,涉及法体系内部的自我平衡能力及其实现样态;三是讲座启发我们重新思考研究“刑法与刑诉法关系”的意义和目的,在厘清这一问题基础之上,重新观察和思考当下以及未来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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